2022/3

【去年在課堂上和同學聊起,疫情期間無法呼群引伴到KTV包廂歡唱、但倒是可以去個人式的電話亭KTV一解歌癮。同學也提出很多相關的著作權問題,討論很熱烈。既然不能去唱KTV(誤),於是我想或可重新整理一下美國、歐盟和我國判決,關於這個數位環境的老問題(提供侵權連結)曾經出的見解,並於結論中提出可於民事、刑事責任採取不同的標準。非常感謝審稿委員和編輯委員,不厭其煩地給我很多寶貴的修改建議。最後,待文章正式登出來的時候,我想大家應該可以自由自在地去KTV 唱歌了(但這和本文刊出沒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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