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

  • 【2018年發生 #奇美部落 主張 #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 受到侵害的事件,是臺灣第一件原民傳智創作侵權的主張案例,備受各界矚目,當時我也應邀參加了一些相關座談與討論會議,提出了其他國家針對傳智有採行層級化的保護模式。今年5月我再次應邀到政治大學民族系演講「#文化 vs #智財:談 #原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時,就原民傳智保護與智財制度的差異,與現場民族系的師生,有許多對話與激盪,一直讓我很想從近年討論很多的奇美部落案出發,整理一下自己對「原民傳智創作保護條例」與「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條款的心得。不過,今年花比較多的時間處理 #數位平台 的題目,拖延至今,很開心在歲末年終,終於交出自己一直掛念的功課:「探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中合理使用條款之適用與突破」。在文章中強調原民傳智條例對原民文化權的維護,並提出可參考國際立法中的分層保護模式,更細緻的解釋智慧創作人格權的概念、或是善用原民傳智說明書的機制,讓族人朋友自主決定其傳智內容的保護強度。】


  • (即將刊登於世新法學第15卷第1號)。

    世新法學各期目錄:http://lawsch.wp.shu.edu.tw/jurisprudence/g-2/





  • 想跳原住民的舞得先「取得授權」,但取得部落同意必須經過哪些步驟? (李修慧,關鍵評論網,2018/11/09)

    但北科大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江雅綺認為,《原創條例》和《著作權法》在發展緣起上非常不同,前者是為了保存傳統,保障「集體」的「文化主體性」,但後者卻是資本主義下,保障「個人」的「商業利益」,她甚至認為,「《原創條例》基本上就是對「智慧財產權」的反動,是對西方智慧財產權的不同思考。」因此可以不用膠著於《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要素。

她引用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黃居正的見解表示,非營利不必然就是合理使用,為了公共目的也不必然就是合理使用,必須看是使用否影響原住民文化的「主體性」、「自決權」和「傳統慣習」。

她提出加拿大近期的報告,建議可以依照部落的文化定義,將傳統創作做分類。「分成三個層次,最高的是極具神聖性、不可改變的,受到最高層級保護。第二層可能沒那麼核心,稍微放寬一點。第三層則是部落覺得可以跟社會其他族群共享的,比如瑜伽。」以此彌補法制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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