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體育會民俗體育委員會章程 98.08.28制定 110.12.11修訂
一、苗栗縣體育會民俗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苗栗縣體育會章程之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定名為苗栗縣體育會民俗體育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依據苗栗縣體育會提倡本縣體育為宗旨,專以推動全縣民俗體育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目的。
四、本委員會會址設於苗栗縣頭份市東庄里上庄路46巷10號。
五、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全縣民俗體育運動事項。
(二)秉承苗栗縣體育會之指導,在全縣各地區主辦全縣性或區域之民俗體育運動比賽。
(三)協助並指導各地區舉辦地方性民俗體育運動比賽。
(四)指導各種有關民俗體育團體組織事項。
(五)辦理各機關社團託辦民俗體育運動推動事宜。
(六)促進民俗體育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辦理邀請民俗體育國外運動團體一般訪問比賽及派遣本縣民俗體育項目選手出國訪問及參加一般比賽事項。
六、本委員會為苗栗縣體育會所屬之內部組織,不得對上級機關行文,需由苗栗縣體育會轉呈。
七、本委員會之會員為熱愛民俗體育之各級民間人士組成,運作採為委員制。本委員會由會員選舉委員十一人,在委員中互推五人為常務委員,並在常務委員中選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任期與主任委員任期同,主任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八、本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並經苗栗縣體育會民俗體育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同意聘任之,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業務及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九、依本委員會業務之需要,在總幹事之下,設行政、競賽、裁判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遴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受總幹事之指示,辦理委員會日常業務。
十、本委員會得設裁判會,由主任委員在民俗體育運動資深之裁判中遴選若干人,報請苗栗縣體育會聘為民俗體育裁判委員,組成民俗體育裁判委員會,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裁判主任委員,裁判委員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民俗體育裁判資格。
(二)建議修正民俗體育裁判規則。
(三)執行各項全縣性民俗體育比賽之裁判任務。
十一、本委員會得設教練會,由主任委員在民俗體育運動之資深教練中遴選若干人,報請體育會聘為民俗體育教練委員,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教練主任委員。
十二、本委員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報請苗栗縣民俗體育委員會大會聘請之。
十三、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顧問及幹部均為名譽職。
十四、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不得兼任其他委員會同類職務。
十五、本委員會舉行會議如下:
(一)全體會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全體委員會議。
(二)常務委員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議。
(三)視實際情形需要,定期舉行幹事部會議,由總幹事召集之。
(四)裁判會議、教練會議視實際情形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十六、本委員會所需之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本會委員、顧問及各社團、社會人士之捐助。
(二)政府之補助費。
(三)縣級以下民意代表之配合款。
(四)本委員會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十七、委員會舉行之全體委員會議及常務委員會議,得邀請苗栗縣體育會理事長或總幹事出席指導。
十八、本委員會業務計畫及經費支出每年度需提出向全體委員會議報告並送苗栗縣民俗體育委員會大會備查。
十九、本章程經苗栗縣民俗體育委員會大會會議通過後頒佈實施。
二十、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建議苗栗縣民俗體育委員會大會通過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