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中小學藝陣類:宋江陣、跳鼓陣、布馬陣、花鼓陣競賽辦法
一、比賽大意:宋江陣、跳鼓陣、布馬陣 、花鼓陣在規定的時間、場地內,表現民俗藝陣的精神與氣魄,陣法套路足以憾動人心、振奮士氣,表現團體的默契與神態為主。評分也是以上述動作的表現、配合默契、人與道具的合一為依據。
二、比賽場地:室內或室外之平坦地面均可,其範圍至少有三十公尺正方形面積。
三、比賽項目:
1、宋江陣
2、跳鼓陣
3、布馬陣
4、花鼓陣
四、參賽規定
1、人數:宋江陣至少24人、跳鼓陣至少8人、 花鼓陣至少6人、布馬陣至少4人。
2、組別:分中小學組,可男女混合組成。
五、裁判及職員
1、審判委員會之職權:
審判委員會人數為七人。
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裁決比賽中所提的申訴事項,其議決為終決。
審判委員在一般情況下,不可干預比賽的進行及裁判員的工作。如有任何情況發生時,審判委員需就該情況與應負責的職員互相討論,並提供處理的建議。
2、裁判長:
設裁判長一人,依據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全權管理比賽,並注意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執行。
裁判長有權按實際需要指派裁判員,並指示其應負之職責。
裁判長對規則說明、解釋、規定之處,有權裁定。
授權主任裁判員確認各處裁判員就位後,通知比賽開始。
裁決比賽進行中之申訴,和警告比賽中不良行為的運動員。對行為表現不當的運動員有權驅逐出場,不准參加比賽。
在任河情況下,為確保舞獅比賽以遵行,有權干涉比賽。若認為任何項目的比賽經證明有失公平,應令重行比賽時,有權宣佈某項比賽結果無效。
3、主任裁判:
每一比賽場地,設主任裁判一人。
分配裁判員的工作位置及職務。
執行裁判長的指示。
評分。
綜合裁判員的評分及決定比賽成績。
考核裁判員是否稱職。
4、裁判員
執行裁判長及主任裁判之指示。
給予運動員評分。
5、會場管理
比賽場地設會場管理一人。
負責場地、清潔、事務性等工作。
維持場內秩序。
6、會場幹事:會場幹事為協助會場管理設備、器材、表格等事務性工作。
7、紀錄員兼計時員
每一比賽場地設紀錄員兼計時員一人。
依據主任裁判員指示開始計時。
登記各裁判員之判定成績。
依規定計算運動員成績。
8、檢錄員
在每項比賽前應集合運動員準備,並檢查其資格。
率隊進場及退場。
9、報告員
依照裁判長指示,將比賽組別、程序等有關資料報告給與賽運動員及觀眾。
報告比賽成績及有關比賽中之臨時狀況。
10、服務員:每一場地設服務員一人,收集各裁判評分表及其他有關服務工作。
11、裁判員位置
裁判員席位在比賽場地正面,主任裁判席居中,其裁判席位,以能清晰判別評分。
如客觀需要,每組裁判員席位之間隔應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比賽動作及內容
1、宋江陣、跳鼓陣:以表現宋江陣、跳鼓陣傳統套路動作為主。
2、花鼓陣 、布馬陣:鼓藝呈現喜、怒、哀、樂、動、靜、驚、疑為主。比賽過程可結合人體技藝表演。
七、評分標準:採總分100分計算。
1.服裝禮貌(10分)
2.套路動作(50分)
3.創新技巧(30分)
4.神態氣勢(10分)
八、比賽時間:宋江陣:5~7分。跳鼓陣:5~7分。 花鼓陣:5~7分。布馬陣:5~7分。
九、扣分摘要
1.比賽進行中嚴禁換人,違者依規定扣分(扣5分)。
2.衣物(鞋子)、道具掉落(含樂器),扣3分。
3.重複動作三次之後,重作一次扣2分,餘類推。
4.使用不合規定之器物者,扣5分。
5.每出界一次扣1分。
十、逾時扣分:所扣分數在實得總平均分數內扣除。
1.時間不足或超逾規期限時間,30秒內者扣1分。
2.時間不足或超逾規期限時間,60秒內者扣3分。
3.時間不足或超逾規期限時間,90秒內者扣5分。
十一、參賽人數違規定,扣實得總平均分數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