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中小學舞龍競賽辦法
一、遊戲大意:舞龍比賽分為單龍、多龍,在規定的時間、場地內,表演團隊合作與默契,以步伐之輕快與生動、隊形及動作之變化與流暢,作為評分的內容。
二、場地及器材
1.場地:以平坦為宜,競技舞龍其範圍長寬二十公尺正方形場地。傳統舞龍場地範圍不限。
2.裁判員位置:裁判員席位在比賽場地四周,主任裁判席居中,其他裁判席位,以能清晰判別評分。
3.器材:龍的結構包括龍珠、龍頭、龍身、龍皮、龍尾,其質料不拘,但其裝飾以鮮明美觀為原則。
三、比賽項目組別:競技龍與傳統舞龍(單龍、多龍)。
四、參賽規定
1.比賽參加人員:競技龍單龍運動員20人(含配樂人員)為限,比賽中每條龍以更換六人次為限。傳統舞龍單龍 運動員限依龍節數二倍人數參加(含配樂人員)為限,比賽中每條龍更換人次不限。被替換後之人員應迅速離開競賽場地。
2.組別:中小學男、女生組。(其他組別適用)
3.運動員服裝:運動員須穿著運動服,以整潔大方及不影響觀瞻為限,其質料必須不透明。
4.比賽時間:競技龍(單龍 :五分鐘到九分鐘、 多龍:五分鐘到九分鐘。)
傳統龍(單龍:五分鐘到九分鐘、 多龍:五分鐘到九分鐘。)
6.配樂:鼓手一人,鑼、鈸各兩付,每付一人。(可自行調整)
7.龍的結構:包括龍珠、龍頭、龍身、龍皮、龍尾,其質料不拘,但其裝飾以鮮明美觀為原則。
8.龍的規格:競技龍單龍為九節、傳統龍單龍為十 一節以上。
五、裁判員職責
1.本規則適用於裁判長、裁判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但主辦單位對一切事務有管轄權。
2.審判委員會之權責:
審判委員會委員為七人。
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裁決比賽中所提的抗議事項,其議決為終決。
審判委員在一般情況下,不可干預比賽的進行及裁判員的工作。如有任何情況發生時,審判委員需就該情況與應負責的職員互相討論,並提供處理的建議。
3.裁判長:
設裁判長一人,依據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全權管理比賽,並注意比賽規則與大會規程之執行。
裁判長有權按實際需要指派裁判員,並指示其應負之職責。
裁判長對規則未詳之處,有權裁定。
授權主任裁判確認各裁判員就位後,通知比賽開始。
裁判比賽進行中之爭議,和警告比賽中不良行為的運動員。對行為表現不當的運動員有權驅逐出場,不准參加比賽。
任何情況下,為確保運動規則得以遵行,有權平涉比賽。若認為任何項目的比賽有失公平,應令重行比賽時,有權宣佈某項比賽結果無效。
4.主任裁判:
設主任裁判一人。
分配裁判員的工作位置及職務。
執行裁判長的指示。
評分。
綜合裁判員的評分及決定比賽成績。
考核裁判員是否稱職。
5.裁判員:
統一評分標準。
執行裁判長及主任裁判之指示。
評分。
6.會場管理:
比賽場地設會場管理一人。
負責場地、清潔、事務性等工作。
維持場內秩序。
7.會場幹事:協助會場管理辦理設備、器材、表格等事務性工作。
8.記錄員兼計時員:
每一比賽場地設記錄員兼計時員一人。
依據主任裁判發出開始信號計時。(以競賽隊伍配樂之鼓聲或音樂響起為準)
登記各裁判員之判定成績。
依規定計算成績。
9.檢錄員:
在每項比賽前應、集合參賽隊伍,並檢查其資格。
率隊進場及退場。
10.報告員:
依照裁判長指示,將比賽組別、程序等有關資料報告給與賽運動員及觀眾。
報告比賽成績及其有關比賽中之臨時情況。
11.服務員:每一埸地設服務員一人,收集各裁判員評分表及其他有關服務工作。
六、比賽內容:參賽自編之。
七、評分標準:得分以百分制計算。
1.套路變化60%:各項套路動作流暢,技術表演熟練,連接流暢。編排有節奏感,快慢變化流暢自然;動作姿勢優美,方法合理,技術熟練,速度快慢得當充份表現出龍的皇者氣勢。
2.動作與創意20%:難度方面要有連接動作、創意動態、靜態動作出現。
3.鑼鼓配樂10%:鼓樂需要與舞龍的動作協調和諧,充分襯托龍的動靜、快慢姿態。
4.服裝與精神10%:隊伍出場要向裁判行禮,運動員必須有良好的狀態及精神飽滿;龍珠、龍頭、龍體、鼓樂、旗幟、隊員服飾要和諧統一,適合比賽,美觀無損。
七、扣分標準:嚴重失誤扣3分,明顯失誤扣2分,輕微失誤扣1分。
1.凡出現嚴重錯誤扣3分:
龍體折斷。
運動員倒在地上,未能立刻起身而動作停頓。
龍珠、龍杆脫手掉落在地上。
2.明顯失誤扣2分:
運動員倒地但可立刻起身。
龍身不合理纏繞,未能適時解開。
運動員忘記動作而比賽停頓。
3.輕微失誤扣1分:
踢到龍身而不影響表現
運動員互相碰撞。
運動員出界。(每次扣實得總平均分數1分)
龍珠、龍頭及龍尾不合理觸地。
任何樂器或樂器裝備掉落在地上。
4.比賽中可換人次(每人僅限替換1次為限),超過替換人次,每次扣實得總平均分數1分
5.參賽上場人數扣分:依規參賽人數上場,未依規定,每多1人扣實得總平均分數1分。
6.逾時扣分:(扣實得總平均分數)
時間不足或超逾規限時間,30秒內者扣1分。
時間不足或超逾規限時間,60秒內內者扣2分。
時間不足或超逾規限時間,90秒內內者扣3分。依此類推
八、評分方法與名次判定
1.設裁判5位,最高及最低分數不計,以3位裁判分數之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2.實得分數減逾時扣分及其他扣分〔參賽人數、替換人次、運動員出界〕為成績最後得分。
3.成績分數最高為勝,如成績分數相同,則以5位裁判分數之總和計算,分數最高者為勝。
九、犯規罰則
1、與賽隊伍須主任裁判發出信號時,開始動作,如有搶先動作,第一次制止並警告,第二次再犯時,則取消資格。
2、對行為不當的競賽員,將驅逐出場,不准其繼續比賽。
十、本競賽辦法規則解釋權屬苗栗縣中小學民俗體育錦標賽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