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體育總會民俗體育-踢毽比賽規則
2 -1 遊戲大意
踢毽比賽分為:個人花式賽、個人計次賽、雙人計次賽、團體花式賽、團體計次賽,每隊每人在規定的人數、時間、場地內,依序表演動作變化,以評定技術、藝術、實施,來判定名次。而個人計次賽、雙人計次賽及團體計次賽,則以所踢的累積次數來判定名次。
2-2 比賽場地及器材
2-2-1 比賽場地
個人花式賽:至少長、寬各3公尺以上。
個人計次賽:至少長、寬各3公尺以上。
雙人計次賽:至少長、寬各4公尺以上。
團體花式賽:至少長、寬各8公尺以上。
團體計次賽:至少長、寬各8公尺以上。
2-2-2 比賽器材
2-2-2-1比賽用毽:由選手自備〈重量、毽盤、毽毛、毛管、顏色等規格不限,但不得使用毽子以外之其他器材。
2-3 比賽項目與組別區分
2-3-1比賽項目:個人花式賽、個人計次賽、雙人計次賽、團體花式賽、團體計次賽。
2-3-2個人花式賽及團體花式賽,比賽組別原則上分為:「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教師組」,男、女分組。
2-3-3個人計次賽、雙人計次賽、團體計次賽,比賽組別原則上分為:「國小低 年級、中年級、高年級組、國中組、高中組、教師組、行政人員組」,男、女分組。
2-4 比賽人數及服裝
2-4-1比賽人數
2-4-1-1個人花式賽:以1人為單位。
2-4-1-2個人計次賽:以1人為單位。
2-4-1-3雙人計次賽:以2人一組為單位。
2-4-1-4團體花式賽:以6人一組為單位。
2-4-1-4-1團體花式賽 國小六班〈含〉以下之學校及國中組、高中組、教師組得以男、女混合組隊,但男生人數多者,參加男生組;女生人數多者,參加女生組;人數相同時,則參加男生組。
2-4-1-5團體計次賽: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教師組、行政人員組,以4人〈含〉為單位。
2-4-1-5-1團體計次賽國小六班〈含〉以下之學校得以男、女混合並跨年段組隊;國中組、高中組、教師組、行政人員組,得以男、女混合組隊,但男生人數多者,參加男生組;女生人數多者,參加女生組;人數相同時,則參加男生組。惟應以參賽者中最高年級為參賽組。-1-
2-4-2 運動員服裝
比賽時須穿著運動服裝,其質料應以不透明並以整潔大方及不影響觀瞻為度(運動員穿著服裝,不列入評分考量)。
2-5 裁判及職員
2-5-1本規則適用於裁判長、裁判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規定外,主辦單位有權將人數、時間、動作內容作適度的調整,並對一切事務有管轄權。
2-5-2本規則得依實際情形,由本會頒佈補充規定或修訂之。
2-5-3 審判委員會之職權
2-5-3-1 審判委員會人數為3人至7人。
2-5-3-2 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裁決比賽中所提的申訴事項,其議決為終決。
2-5-3-3審判委員在一般情況下,不可干預比賽的進行及裁判員的工作。如有任何情況發生時,審判委員需就該情況與應負責的職員互相討論,並提供處理的建議。
2-5-4 裁判長
2-5-4-1 設裁判長1人,依據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全權管理比賽,並注意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之執行。
2-5-4-2 裁判長有權按實際需要指派裁判員,並指示其應負之職責。
2-5-4-3 裁判長對規則未規定或待解釋之處,有權裁定。
2-5-4-4 授權主任裁判員確認各處裁判員就位後,通知比賽開始。
2-5-4-5 裁決比賽進行中之爭議,和警告比賽中不良行為的運動員。對行為表現不當的運動員有權驅逐出場,不准參加比賽。
2-5-4-6 在任何情況下,為確保踢毽比賽順利進行,有權干涉比賽。若認為任何項目的比賽經證明有失公平,應令重行比賽時,有權宣佈某項比賽結果無效。
2-5-5 主任裁判
2-5-5-1 每一比賽場地,設主任裁判1人。主任裁判並兼任其中一組之裁判。
2-5-5-2 分配技術組、藝術組、實施組裁判員的工作位置及職務。
2-5-5-3 執行裁判長的指示。
2-5-5-4 評分。
2-5-5-5 綜合裁判員的評分及決定比賽成績。
2-5-5-6 考核裁判員是否稱職。
2-5-6 裁判員
2-5-6-1 執行裁判長及主任裁判之指示。
2-5-6-2 給予運動員評分。
2-5-6-3 每一比賽場地置技術組裁判1至2人,藝術組裁判1至2人,實施組裁判1至2人。
2-5-7 會場管理
2-5-7-1 比賽場地設會場管理1人。
2-5-7-2 負責場地、清潔、事務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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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3 維持場內秩序。
2-5-8 會場幹事
會場幹事為協助會場管理設備、器材、表格等事務性工作。
2-5-9 紀錄員兼計時員
2-5-9-1 每一比賽場地設記錄員兼計時員1人。
2-5-9-2 依據運動員鈴轉動為起始計時點;運動員鈴停止運轉為終止計時點。
2-5-9-3 登記各裁判員之判定成績。
2-5-9-4 依規定計算運動員成績。
2-5-10 檢錄員
2-5-10-1 在每項比賽前應集合運動員,準備並檢查其資格。
2-5-10-2 率隊進場及退場。
2-5-11 報告員
2-5-11-1 依照裁判長指示,將比賽組別、程序等有關資料報告給與賽運動員及觀眾。
2-5-11-2 報告比賽成績及有關比賽中之臨時情況。
2-5-12 服務員
每一場地設服務員一人,收集各裁判評分表及其他有關服務工作。
2-5-13 裁判員位置
2-5-13-1 裁判員席位在比賽場地正面,各組裁判分開,其裁判席位,以能清晰判別評分。
2-5-13-2 如客觀需要,每位裁判員席位之間隔應有1公尺以上之距離。
2-6 比賽內容及實施規定
2-6-1 個人花式賽動作內容及實施規定
內含定式、花式動作及自編動作,全部試作三套,每套試作一次。
第一套:小武左右對稱試作四次,並以定點結束。
第一套:大武左右對稱試作四次,並以定點結束。
第三套:自創編配動作。
一.花式全部以自選及自創編配之。在試作三套中,套與套不得接續,並 得休息3秒至5秒。每套試作中失誤,得從失誤處續作,套與套動作
不得重複。
二.第一、二套次動作以試作20秒為限,如動作過程停止逾5秒時,則該套次動作終止,依所完成動作給分。
2-6-1-1動作時間為2分至2分30秒﹝第一信號2分,第二信號為2分30秒﹞。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扣5分,超過時間表演動作不予計分。
2-6-2個人計次賽動作內容及實施規定:
2-6-2-1個人計次賽採累計次數,用一腳直立支持體重,一腳踢毽,採連續踢法,左右腳皆可,進行中毽子落地 則拾起後繼續計算次數,但落地該次數 不予採計,而直到時間結束停止。
2-6-2-2動作時間為1分鐘,比賽開始時,由主任裁判以口令方式:「就位、 預備、開始〈哨音或放音樂〉;結束時以〈哨音或音樂停止〉終止比賽。
2-6-3雙人計次賽動作內容及實施規定:
2-6-3-1雙人計次賽採累計次數,二人相距至少1公尺以上,使用同一個毽子對 踢,採連續踢法,左右腳皆可,而對踢來回算一次,進行中因故其中一人失誤時,自行取回繼續累計進行,但該次數不予採計,而直到時間結束停止。
2-6-3-2動作時間為1分鐘,比賽開始時,由主任裁判以口令方式:「就位、預備、開始〈哨音或放音樂〉;結束時以〈哨音或音樂停止〉終止比賽。
2-6-4團體花式賽動作內容及實施規定:
比賽內含定式、花式動作及自編動作,其動作方式:
全部試作三套,每套試作一次。
一.定式、花式動作:6人6毽同時或輪流試作下列五套動作:
第一套:小武左右試作四式,並以定點結束。
第一套:大武左右試作四式,並以定點結束。
第三套:左右試作扣踢一式。
第四套:轉接定點一式。
第五套:自編動作〈6人6毽之小武、大武、扣、繞、轉、定點,相
同不相同動作,以齊踢、輪踢、交接踢試作。花式全部以自
選及自創編配之。〉
2-6-4-1動作時間為4分至4分30秒﹝第一信號4分,第二信號為4分30秒﹞。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扣5分,超過時間表演動作不予計分。
2-6-5團體計次賽動作內容及實施規定:
2-6-5-1 團體計次賽採累計次數。
2-6-5-2每隊四人,二人為一組,每組參加一項,不得重複出賽。
2-6-5-3團體計次賽動作內容:
2-6-5-3-1 團體計次賽每隊四人,二人為一組,每組參加一項。
一.二人齊踢,每人一個踢毽,用一腳直立支持體重,一腳踢毽,左右腳皆可,必須同組二人都成功,並且可以連續齊踢,因故其中一人失誤時,該動作不予採計,得自行取回繼續累計進行,直至時間結束。若二人動作不同時,則以動作慢者為準。
二.二人為一組,每二人共用一個踢毽,以對踢方式進行,來回對踢成功算一次,因故其中一人失誤時,該動作不予採計,得自行取回繼續累計進行,直至時間結束。
2-6-5-4動作時間每人〈組〉每項各1分鐘,比賽開始時,由主任裁判以口令方式:「就位、預備、開始〈哨音或放音樂〉;結束時以〈哨音或音樂停止〉終止比賽。
2-7個人、團體花式賽評分標準:
技術分---0分至40分﹙採加分法﹚。
藝術分---0分至40分﹙採加分法﹚。
實施分---0分至20分﹙採減分法﹚。
技術分+藝術分+實施分=得分
2-7-1 個人花式賽
2-7-1-1 技術分40分
一.難度價值20分:小武動作難度為0.1分,大武動作難度為0.2分。
二.身體動作難度要求10分:跳躍﹙高度,姿勢優美、動作幅度﹚。
穩定〈輕鬆,自然〉。
旋轉接法、位置控制。
柔軟表現,節奏。
三.組合難度10分
2-7-1-2 藝術分40分
一.基本編排20分:踢毽動作方式之選擇,身體動作之選擇,左右手
腳動作平衡,技巧變化。
二.特別藝術加分20分:毽技術運用最多加4分。
身體技術的運用最多加4分。
熟練性最多加6分。
獨創性最多加6分。
2-7-1-3 實施分20分
一.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扣分。失誤每次扣0.5分;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2分。
2-7-2 團體花式賽
2-7-2-1 技術分40分
一.整體難度價值20分。
二.整體身體動作難度要求10分。
三.組合難度10分
2-7-2-2 藝術分40分
一.結構編排20分:整體美、技巧變化。
二.特別藝術特點加分20分:熟練性最多加6分。
獨創性最多加4分。
團體合作動作最多加10分。
2-7-3-3 實施分20分
一.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 扣分。失誤每次扣0.5分;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2分。
2-8 個人、團體花式賽評分方法及名次判定
2-8-1花式賽評分方法:
一.比賽由技術組、藝術組、實施組裁判員擔任評分,以其各組的二位裁 判分數,相加平均之分數為其得分。各組裁判僅一人時,則依其裁判 分數為其各組得分,原則上每一裁判所評各隊分數應能區別排序。
二.每一組及其項目之裁判人員、人數及場地必須相同。
2-8-2 時間不足或逾時一律扣5分,由成績統計表實際得分中扣分。
2-8-3花式賽名次判定
以「評分方法」規定給分,按選手得分之高低,決定優勝名次之先後。
2-8-4成績相等之名次判定
2-8-4-1 選手比賽成績相同時,以技術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以藝術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以實施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以主任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2-9個人、團體計次賽評分方法及名次判定
2-9-1 個人計次賽採累計次數,以個人所踢累計成功總和次數,多者為勝;若
次數相同時,則以失誤少者為勝,如再相同時,延長30秒。
2-9-2雙人計次賽採累計次數,以雙人對踢累計次數之總和,多者為勝,若次數
相同時,則以失誤少者為勝,如再相同時,延長30秒。
2-9-3團體計次賽採累計次數,以參賽〈4人〉其中二人一組個人所踢的次數與二人一組對踢累計次數之總和,多者為勝,如次數相同時,以二人一組 對踢失誤較少者為勝;再相同時,以二人一組個人所踢失誤較少者為勝;如再相同,延長30秒。
2-10比賽方式
賽序區分預賽、決賽。預賽時錄取該比賽最優頒獎隊、組、人數,於決賽時再評定成績,以決賽成績判定其名次﹝預賽成績不列入計算﹞。如參加隊數或人數不多時,得直接決賽。
2-11其他
2-11-1 動作訊號
與賽運動員須待主任裁判員信號開始動作,如搶先動作,第一次制止並警告,第二次再犯時取消資格。動作計時開始,以主任裁判員之信號開始計時。
2-11-2 參加比賽者,每一賽程以編排同一場地及同組裁判為原則。在決賽時,由預賽得分數低者依序出賽。
2-11-3 比賽有申訴時,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關於運動員代表資格提出異議時,應於比賽前提出〈臨時發生之情況不在此限〉
二.比賽進行中發生之爭議行為,應於比賽中終了時立即提出,其判決由審判委員會立即處理。 -6-
三.口頭提出申訴後,須再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方為合法。
四.申訴理由應正當,事實應明確。
五.申訴成立後,如名次發生變更時,由.審判委員會從速發表更正之。
六.所頒發之獎狀、獎品,得追回而發給更正後之受獎者,錦標計算所得之分數亦同時更正之。
附錄 名詞釋義
一、小武〈文科或立踢〉:凡以一腳支持身體的重量,一腳來做踢毽動作皆屬之。
1. 踢:動作時一腳直立支持體重,一腳向內彎曲並向上彈,著點在腳內側面。
2. 拐:動作時一腳直立支持體重,一腳向外彎曲並向上彈,毽子著點在腳外側面。又稱單腳外踢。
3. 膝:動作時一腳直立支持體重,用另一腿膝蓋向上彈起毽子,著點在下肢大腿膝蓋上緣。
4. 踶:動作時一腳直立支持體重,另一腿膝蓋彎屈,小腿垂直,腳尖向前,用膝蓋的拉力,以腳面彈起毽子。
5. 豆:動作時一腳直立支持體重,另一腿伸直腿部,以腳面將毽子彈起。
6. 勾:動作時一腳直立支持體重,另一腿後橫過支持腳並伸出體側,以腳內之內側面將毽彈起。
7.反:動作時一腳直立支持體重,一腳後上彎踢,著點在腳底上。
8.敲:動作時一腳直立支持體重,一腳內彎向上彈,著點在腳跟上。
二、大武(武科或跳踢):
凡以兩腳跳躍離地來踢毽者皆屬之。
1. 跳:動作時雙腳同時跳起,一腳在前,腿向上斜提,後腳彎向上勾踢,毽子的著點在後腳的內側面上。
2. 蹺:動作時雙腳同時離地跳躍,前腳挺直不必著地,後腳從內側彎向上彈踢,且此踢毽腳後著地。
3. 跪:踢時右(左)腳彎屈成跪形,除於左(右)腿上,當毽子下落至適當位置時,左(右)腳立即由內彎向上彈,著點在左(右)腳的內側面。
4. 踩:當毽子由上向下落至適當位置時,雙腳隨即跳起,同時踢毽之另一腳,腳底必須置在踢毽幾之膝蓋關節處內側,而後將毽子由下往上將毽子起。
5. 蹦:雙腳同時跳躍並合併於空中,利用雙腳之正、後、側面,由下往上將毽子彈起。
6. 躍:踢時,雙腳躍起,前後開弓,以前腿之腳面將毽彈起。
7. 剪:動作時身體稍向前傾,腳面平直,雙腿交叉如剪刀,一腿放在另一腿之上,上腿下壓,下腿上挺,由上腿之腳面將毽子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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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點(鞋頭花):
凡是利用接物原理,使飛毽乍停於身體各部位者皆屬之。
例如:蹬:停於鞋面、點水停於鞋尖端、促膝停於大腿、定額停於額頭、壓頂停於頭頂、撲面停於臉頰、合頸停於頸部、拍肩停於肩部、拍腹 停於胸腹部、搥背停於背部、內舷停於鞋內側、外舷停於鞋外側、前貼停於鞋底(單鳳朝陽)、拆技(腿後上彎停於鞋底)、蝎尾(孔雀開屏)、釘跟停於腳跟、仰臥貼底停於鞋底。
移:毽子定點於身體位置,而後逐漸移至身體其他位置或返回原位。
拉:以腳面停毽由下後擺腿,毽後移經頭上方回體前位置。
四、扣(跨跳踢):
凡跨過毽子再作踢毽動作者皆屬之。 例如:跨跳、跨蹺、跨跪、跨踩、跨剪……。
五、轉(旋身踢毽):
凡旋身一圈再踢毽者屬之。 例如:轉踢、轉跳……。
六、繞(金絲繞葫蘆或裡花蹬):
凡腳部經繞毽子一週再作踢毽動作或停毽動作者皆屬之。 例如:繞豆、繞踢、繞拐、繞膝、繞跳……或繞定內舷、繞定外舷、繞定蹬……。
註:繞前的預輔動作,可以小武各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