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民俗體育委員會-扯鈴比賽規則 112年版
1 -1 遊戲大意
扯鈴比賽分為:個人花式賽、雙人花式賽、團體花式賽、個人計次賽、雙人計次賽和團體計次賽。
以鈴盒、鈴軸、鈴目、鈴繩、鈴棍組合之扯鈴或軟膠材質之安全扯鈴、培鈴所構成之單頭鈴或雙頭鈴,來表演繞、跳、纏
、拋、甩、迴轉、定點等動作之組合及其配合,以展現其結構、難度、熟練、變化,以技術、藝術、實施來判定名次。而個人計次賽、雙人計次賽和團體計次賽,則以累計次數判定名次。
1-2 比賽場地及器材
1-2-1 比賽場地
個人花式賽:至少長、寬各 7公尺,高度8公尺。
雙人花式賽:至少長、寬各10公尺,高度8公尺。
團體花式賽:至少長、寬各16公尺,高度8公尺。
個人計次賽:現場指定。
雙人計次賽:現場指定。
團體計次賽:現場指定。
1-2-2 比賽器材
不限制扯鈴種類,參加比賽者須自備,花式個人及雙人賽不得使用鈴以外之其他器材;但團體花式賽為提高扯鈴娛樂性、增加舞台表演效果,得使用鈴以外之其他器材。
1-3 比賽項目與組別區分
1-3-1比賽項目分為:個人花式賽、雙人花式賽、團體花式賽、個人計次賽、雙人計次賽和團體計次賽。
1-3-2個人花式賽、雙人花式賽、團體花式賽,比賽組別原則上分為:「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教師組」,男、女分組。
1-3-3個人計次賽、雙人計次賽、團體計次賽,比賽組別原則上分為:
「國小低年級、中年級、高年級組、國中組、高中組、教師組、行政人員組」,男、女分組。
1-4 比賽人數及服裝
1-4-1 比賽人數
1-4-1-1個人花式賽:以1人為單位。
1-4-1-2雙人花式賽:以2人一組為單位。
1-4-1-3團體花式賽:國小6人〈含〉以上;國中、高中、教師組4人〈含〉以上。
1-4-1-3-1團體花式賽國小六班〈含〉以下之學校及國中、高中、教師組得以男、女混合組隊,男生人數多者,參加男生組;女生人數多者,參加女生組;人數相同時,則參加男生組。
1-4-1-4個人計次賽:以1人為單位。
1-4-1-5雙人計次賽:以2人一組為單位。
1-4-1-6團體計次賽: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教師組、行政人員組,每隊以4人一組為單位。 -1-
1-4-1-6-1團體計次賽國小六班〈含〉以下之學校得以男、女混合並跨年段組隊;國中組、高中組、教師組、行政人員組,得以男、女混合組隊,但男生人數多者,參加男生組;女生人數多者,參加女生組;人數相同時,則參加男生組;惟應以參賽者中最高年級為參賽組。
1-4-2 運動員服裝
比賽時須穿著運動服裝,其質料應以不透明並以整潔大方及不影響觀瞻為度(運動員穿著服裝,不列入評分考量)。
1-5 裁判及職員
1-5-1本規則適用於裁判長、裁判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規定外,主辦單位有權將人數、時間、動作內容作適度的調整,並對一切事務有管轄權。
1-5-2 審判委員會之職權
1-5-2-1 審判委員會人數為3人至7人。
1-5-2-2 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裁決比賽中所提的申訴事項,其議決為終決。
1-5-2-3 審判委員在一般情況下,不可干預比賽的進行及裁判員的工作。如有任何情況發生時,審判委員需就該情況與應負責的職員互相討論,並提供處理的建議。
1-5-3 裁判長
1-5-3-1 設裁判長1人,依據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全權管理比賽,並注意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之執行。
1-5-3-2 裁判長有權按實際需要指派裁判員,並指示其應負之職責。
1-5-3-3 裁判長對規則未規定或待解釋之處,有權裁定。
1-5-3-4 授權主任裁判員確認各處裁判員就位後,通知比賽開始。
1-5-3-5 裁決比賽進行中之爭議,和警告比賽中不良行為的運動員。對行為表現不當的運動員有權驅逐出場,不准參加比賽。
1-5-3-6 在任何情況下,為確保扯鈴比賽順利進行,有權干涉比賽。若認為任何項目的比賽經證明有失公平,應令重行比賽時,有權宣佈某項比賽結果無效。
1-5-4 主任裁判
1-5-4-1 每一比賽場地,設主任裁判1人。主任裁判並兼任其中一組之裁判。
1-5-4-2 分配技術組、藝術組、實施組裁判員的工作位置及職務。
1-5-4-3 執行裁判長的指示。
1-5-4-4 評分。
1-5-4-5 綜合裁判員的評分及決定比賽成績。
1-5-4-6 考核裁判員是否稱職。
1-5-5 裁判員
1-5-5-1 執行裁判長及主任裁判之指示。
1-5-5-2 給予運動員評分。
1-5-5-3 每一比賽場地置技術組裁判1至2人,藝術組裁判1至2人,實施組裁判1至2人。
1-5-6 會場管理
1-5-6-1 比賽場地設會場管理1人。
1-5-6-2 負責場地、清潔、事務性等工作。
1-5-6-3 維持場內秩序。
1-5-7 會場幹事
會場幹事為協助會場管理設備、器材、表格等事務性工作。
1-5-8 紀錄員兼計時員
1-5-8-1 每一比賽場地設記錄員兼計時員1人。
1-5-8-2 依據運動員鈴轉動為起始計時點;運動員鈴停止運轉為終止計時點。
1-5-8-3 登記各裁判員之判定成績。
1-5-8-4 依規定計算運動員成績。
1-5-9 檢錄員
1-5-9-1 在每項比賽前應集合運動員,準備並檢查其資格。
1-5-9-2 率隊進場及退場。
1-5-10 報告員
1-5-10-1依照裁判長指示,將比賽組別、程序等有關資料報告給與賽運動員及觀眾。
1-5-10-2 報告比賽成績及有關比賽中之臨時情況。
1-5-11 服務員
每一場地設服務員一人,收集各裁判評分表及其他有關服務工作。
1-5-12 裁判員位置
1-5-12-1 裁判員席位在比賽場地正面,各組裁判分開,其裁判席位,以能清晰判別評分。
1-5-12-2 如客觀需要,每位裁判員席位之間隔應有1公尺以上之距離。
1-6 比賽內容及實施規定
1-6-1 個人花式賽
1-6-1-1 比賽器材不限制扯鈴種類、數量,但不得使用鈴以外之其他器材。
1-6-1-2 扯鈴個人動作自由發揮創意,無指定動作。
1-6-1-3動作時間為4分鐘﹝第一信號3分30秒,第二信號為4分﹞。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扣5分,超過時間表演動作不予計分。
1-6-1-4 運動員出界所作內容不計成績。
1-6-2 雙人花式賽:
1-6-2-1比賽器材不限制扯鈴種類、數量,但不得使用鈴以外之其他器材。
1-6-2-2扯鈴雙人動作自由發揮創意,無指定動作。
1-6-2-3動作時間為4分鐘﹝第一信號3分30秒,第二信號為4分﹞。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扣5分,超過時間表演動作不予計分。
1-6-2-4 運動員出界所作內容不計成績。
1-6-3團體花式賽:
1-6-3-1比賽器材不限制扯鈴種類、數量,為提高扯鈴娛樂性、增加舞台表演效果,得使用鈴以外之其他器材。
1-6-3-2團體花式動作自由發揮創意,無指定動作。
1-6-3-3依表演效果所需,出場人數國小必須要6人〈含〉以上,其他各組必須要4人〈含〉以上,但同時上場人數不限,以充分展現整體舞台效果。
1-6-3-4動作時間為5分30秒至6分鐘﹝第一信號5分30秒,第二信號為6分﹞。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扣5分,超過時間表演動作不予計分。
1-6-3-5運動員出界所作內容不計成績。
1-6-4個人計次賽:
1-6-4-1比賽時不限制扯鈴種類,每位運動員得準備預備鈴四副(含手持)。
1-6-4-2個人計次賽動作內容:
一.個人計次拋跳─拋鈴跳繩(一圈一跳單腳跳)動作。
二.個人計次繞腳─用左.右腳繞皆可。
1-6-4-3比賽時間內因故失誤時,該次數不予採計,得自行取回繼續進行,採累加計次方式。
1-6-4-4動作時間每項各1分鐘,比賽開始時,由主任裁判以口令方式:「就位、預備、開始〈哨音或放音樂〉;結束時以〈哨音或音樂停止〉終止比賽。
1-6-4-5比賽時,應大聲喊出成功次數,以便計算次數。
1-6-5雙人計次賽:
1-6-5-1比賽不限制扯鈴種類,每位運動員得準備預備鈴四副(含手持)。
1-6-5-2雙人計次賽動作內容:
雙人單鈴對拋二人為一組,二人相距2.5公尺以上使用同一副扯鈴對拋,腳越線拋接鈴不予採計,而對拋來回算一次。
1-6-5-3比賽時間內因故失誤時,該次數不予採計,得自行取回繼續進行,採累 加計次方式。
1-6-5-4動作時間為1分鐘,比賽開始時,由主任裁判以口令方式:「就位、預備、開始〈哨音或放音樂〉;結束時以〈哨音或音樂停止〉終止比賽。
1-6-5-5比賽時,二人應一起大聲喊出成功次數,更能增進二人彼此之默契。
1-6-6團體計次賽:
1-6-6-1比賽不限制扯鈴種類,每位運動員準備預備鈴二副(含手持)。
1-6-6-2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教師組、行政人員組,每隊以4人一組為單位;安排一人拋跳、一人繞腳、二人單鈴對拋。
1-6-6-3團體計次賽三項動作內容:
一. 拋 跳─以拋鈴跳繩(一圈一跳單腳跳)動作進行,因故失誤時該 次數不予採計,得自行取回繼續進行,採累加計次方式,直至時間結束。
二. 繞 腳─用左.右腳繞皆可,動作進行中因故失誤時,該次數不予採計,得自行取回繼續進行,採累加計次方式,直至時間結束。
三.兩人單鈴對拋─二人相距2.5公尺以上,使用同一副扯鈴對拋,以連續作對拋動作,因故其中一人失誤時,該動作次數不予採計,得自行取回繼續進行,採累加計次方式。若腳越線拋接鈴不予採計,而對拋來回算一次,直至時間結束。
1-6-6-4動作時間每項各1分鐘,比賽開始時,由主任裁判以口令方式:「就位、預備、開始〈哨音或放音樂〉;結束時以〈哨音或音樂停止〉終止比賽。
1-6-6-5比賽時,二人應一起大聲喊出成功次數,更能增進二人彼此之默契。
1-7個人、雙人、團體花式賽評分標準:
技術分---0分至40分﹙採加分法﹚
藝術分---0分至40分﹙採加分法﹚
實施分---0分至20分﹙採減分法﹚
技術分+藝術分+實施分=得分
1-7-1 個人花式賽
1-7-1-1 技術分40分
難度價值20分:鈴之旋轉與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 二鈴一繩難度為0.2分。三鈴一繩難度為0.3分。
身體動作難度要求10分:跳躍﹙姿勢優美、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 柔軟、節奏 活力
組合難度10分
1-7-1-2 藝術分40分
基本編排20分:整體結構、編排、技巧變化。
特別藝術特點加分20分:鈴之技術運用最多加6分 身體技術的運用最多加6分 創意性最多加8分
1-7-1-3 實施分20分
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扣分。
失誤部分:動作每失誤一次扣0.5分﹝如纏鈴、鈴落地等﹞;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2分。
1-7-2 雙人花式賽
1-7-2-1 技術分40分
難度價值20分:鈴運轉之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唯需二人用鈴之交換與配合。
二鈴一繩難度為0.2分。三鈴一繩難度為0.3分。
身體動作難度要求10分:跳躍﹝姿勢優美、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
柔軟、節奏
活力
組合難度10分
1-7-2-2 藝術分40分
基本編排20分:整體結構、編排、技巧變化。
特別藝術特點加分20分:鈴之技術運用最多加6分。 身體技術的運用最多加6分。 創意性最多加8分。
1-7-2-3 實施分20分
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扣分。
失誤部分:動作每失誤一次扣0.5分﹝如纏鈴、鈴落地等﹞;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2分。
1-7-3 團體花式賽
1-7-3-1 技術分40分
難度價值20分:鈴運轉之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
身體動作難度要求10分:跳躍﹝姿勢優美、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活力、柔軟、節奏
組合難度10分
1-7-3-2 藝術分40分
結構編排20分:整體美、動作流暢、技巧變化。
特別藝術特點加分20分:鈴之技術運用最多加4分
身體技術的運用最多加4分
隊形變化最多加6分
創意性最多加6分
1-7-3-3 實施分20分
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扣分。
失誤部分:動作每失誤一次扣0.5分﹝如纏鈴、鈴落地等﹞;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2分。
1-8 個人、雙人、團體花式賽評分方法及名次判定
1-8-1 比賽由技術組、藝術組、實施組裁判員擔任評分,以其各組的二位裁判
分數,相加平均之分數為其得分。如各組裁判僅一人時,則依其裁判分
數為其得分。
1-8-2 每一組別及其項目之裁判人員和人數及場地必須相同。
1-8-3 時間不足或逾時一律扣5分,由成績統計表實際得分中扣分。
1-8-4名次判定及成績相等之名次判定
1-8-4-1以「評分方法」規定給分,按選手得分之高低,決定優勝名次之先後。
1-8-4-2個人、雙人、團體花式賽選手比賽成績相同,以技術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以藝術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 如再相同,以實施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以主 任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1-9 個人、雙人、團體計次賽評分方法及名次判定
1-9-1個人計次賽採累計次數,以個人拋跳及繞腳二項累計成功次數多者獲勝。若次數相同時,以失誤次數少者為勝;如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1-9-2雙人計次賽採累計次數,成功次數多者獲勝。若次數相同時,以失誤次數少者為勝;如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1-9-3團體計次賽以個人拋跳、繞腳及二人單鈴對拋三項累計成功次數多者為勝;,若次數相同時,以二人單鈴對拋次數多者為勝;如再相同,以拋跳次數多者為勝;如再相同,以繞腳次數多者為勝;如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1-10 比賽方式
比賽賽序區分預賽、決賽。預賽時錄取該比賽最優頒獎隊、組、人數,於決賽時再評定成績,以決賽成績判定其名次﹝預賽成績不列入計算﹞。如參加隊數、人數不多,得直接決賽。
1-11其他
1-11-1 動作訊號
與賽運動員不得先行運鈴,須待主任裁判員信號開始動作,如搶先動作,第一次制止並警告,第二次再犯時取消資格。計時之開始,以運動員鈴轉動為起始計時點;而計時之終止,則以運動員鈴停止運轉為終止計時點。
1-11-2 參加比賽者,每組之賽次以編排同一場地及同組裁判為原則。在決賽時,由預賽得分數低者依序出賽。
1-11-3 比賽過程中,個人花式賽及雙人花式賽若有配合鈴以外其他器材之動作每次扣二分,由實施組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