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中小學舞獅競賽辦法
一、比賽大意:舞獅比賽分為醒獅、台灣獅、客家獅、北京獅;在規定的時間、場地內,模仿獅子之靜〔冷靜、思考〕、看、探〔探青〕、採〔採青〕、聞〔聽;與鼓鑼鈸的配合〕、睡、醒等動作與神態為主。評分也是以上述七種動作的表現、獅頭獅尾配合默契、後場鼓鑼鈸音樂的配合和整個舞獅表演的劇情架構為依據。
二、比賽場地:室內或室外之平坦地面均可,其範圍至少有三十公尺正方形面積,其上方至少十公尺,高度內無任何障礙物。
三、比賽項目(單獅、多獅)
1、台灣獅:內含台灣簊籠獅、敢仔獅、改良開口獅、龍鳳獅。
2、醒獅:內含佛山獅、鶴山獅、佛鶴獅。
3、客家獅
4、北京獅
四、參賽規定
1、人數:單獅每單位每項註冊以十二人為限,其中鼓手、旗手、鑼手、鈸手各以二人,舞獅手四人、但出場之人數以八人為限。
2、組別:分中小學組,可男女混合組成。
3、椿陣規限:
台灣獅:以配合內容需要之道具佈置,或以平椿為演出之椿陣,不得以醒獅之椿陣演出。
醒獅(高椿):如有椿陣自訂,椿陣長度不超逾十五公尺。
五、裁判及職員
1、審判委員會之職權:
審判委員會人數為七人。
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裁決比賽中所提的申訴事項,其議決為終決。
審判委員在一般情況下,不可干預比賽的進行及裁判員的工作。如有任何情況發生時,審判委員需就該情況與應負責的職員互相討論,並提供處理的建議。
2、裁判長:
設裁判長一人,依據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全權管理比賽,並注意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之執行。
裁判長有權按實際需要指派裁判員,並指示其應負之職責。
裁判長對規則說明、解釋、規定之處,有權裁定。
授權主任裁判員確認各處裁判員就位後,通知比賽開始。
裁決比賽進行中之申訴,和警告比賽中不良行為的運動員。對行為表現不當的運動員有權驅逐出場,不准參加比賽。
在任河情況下,為確保舞獅比賽以遵行,有權干涉比賽。若認為任何項目的比賽經證明有失公平,應令重行比賽時,有權宣佈某項比賽結果無效。
3、主任裁判:
每一比賽場地,設主任裁判一人。
分配裁判員的工作位置及職務。
執行裁判長的指示。
評分。
綜合裁判員的評分及決定比賽成績。
考核裁判員是否稱職。
4、裁判員
執行裁判長及主任裁判之指示。
給予運動員評分。
5、會場管理
比賽場地設會場管理一人。
負責場地、清潔、事務性等工作。
維持場內秩序。
6、會場幹事:會場幹事為協助會場管理設備、器材、表格等事務性工作。
7、紀錄員兼計時員
每一比賽場地設紀錄員兼計時員一人。
依據主任裁判員指示開始計時。
登記各裁判員之判定成績。
依規定計算運動員成績。
8、檢錄員
在每項比賽前應集合運動員準備,並檢查其資格。
率隊進場及退場。
9、報告員
依照裁判長指示,將比賽組別、程序等有關資料報告給與賽運動員及觀眾。
報告比賽成績及有關比賽中之臨時狀況。
10、服務員:每一場地設服務員一人,收集各裁判評分表及其他有關服務工作。
11、裁判員位置
裁判員席位在比賽場地正面,主任裁判席居中,其裁判席位,以能清晰判別評分。
如客觀需要,每組裁判員席位之間隔應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比賽動作及內容
1、台灣獅:以表現台灣獅技藝為主〔請金、四門、七星、八卦、咬腳、咬蝨、睡獅、翻獅、過橋、馴獅、桌上及桌下功夫、桌上探井、賞紅包、咬青、接禮、拜廟…等〕。
2、醒獅:以表現醒獅八態喜、怒、哀、樂、動、靜、驚、疑為主。比賽過程需有採青及吐青,違者依規定扣分。
3、客家獅:以表現客家獅傳統步伐與大小面嬉戲鬥趣搭配。比賽過程需有採青、吐青或咬草蓆動作,違者依規定扣分。
4、北京獅:以表現北京獅傳統步伐與滾球、跳桌嬉戲鬥趣搭配為主。
七、評分標準:採總分100分計算。
1、台灣獅、客家獅:採總分100分計算。
服裝禮貌(10分):獅子之外型、獅被、參賽人員服裝之配合及進場之禮貌。
道具設計(10分):所選用之道具,配合內容主題。
首尾相配(10分):獅頭與獅尾之動作相互協調度。
步形步法(20分):能表現多種不同步法,而步形標準合度。
獅樂配合(20分):鼓樂之節奏配合,動作一致,鼓樂要節拍清楚,輕重快慢有序。
神態表現(30分):將獅子之動作表情表現符合獅子之神情。
2、醒獅、北京獅:採總分100分計算。
服裝禮貌(5分):獅子之外型、獅被、參賽人員服裝之配合及進場之禮貌。
椿陣設計(5分):所選用之椿陣道具,配合採青主題。
採青主題(5分):採青之內容表達明確,合乎情理,配合主題。
首尾相配(5分):獅頭與獅尾之動作相互協調度。
步形步法(10分):能表現多種不同步法,而步形標準合度。
獅樂配合(20分):鼓樂之節奏配合,動作一致,鼓樂要節拍清楚,輕重快慢有序。
神態表現(20分):以醒獅八態為最基本神態之表現。
難度表現(30分):整個比賽過程中所表現之各種難度表現。
3、比賽時間:單獅以五分至九分鐘,多獅以五分至九分鐘。
4、扣分摘要
◎台灣獅、客家獅:
獅頭及獅尾可做技術性之交換,比賽進行中嚴禁換人,違者依規定扣分(扣5分)。
衣物(鞋子)、道具掉落(配樂樂器),扣3分。
表演中途顯露人身者,每次扣2分。
使用不合規定之器物者,扣5分。
重複動作三次之後,重作一次扣2分,餘類推。
每出界一次扣1分。
◎醒獅、北京獅:
大跌(即嚴重失誤)每次扣5分。
中跌(即明顯失誤)每次扣3分。
小跌(即輕微失誤)每次扣1分。
5、逾時扣分:所扣分數在實得總平均分數內扣除。
時間不足或超逾規期限時間,30秒內者扣1分。
時間不足或超逾規期限時間,60秒內者扣3分。
時間不足或超逾規期限時間,90秒內者扣5分。
6、參賽人數違規定,扣實得總平均分數5分。
7、椿陣規格違規者,扣實得總平均分數5分。
8、醒獅、北京獅扣分標準
*大跌:(嚴重失誤)
獅頭獅尾雙方或其中一方從椿上跌落地上。
獅頭獅尾同時半跌於椿上。
*中跌:(明顯失誤)
獅頭或獅尾其中之一方跌落椿上。
椿頭有損,獅頭與獅尾其中一方半跌於椿上。
採青時有獅青不慎脫落,舞獅者不能取回獅青,未能完成主題之演出。
如有失誤時,獅頭獅尾其中一方用手接觸椿柱或椿面。
*小跌:(輕微失誤)
上腿時足滑落。觸及椿面或踏於獅尾之腳面。
上椿陣時足滑落。
上椿陣時其所踏觸之椿陣有毀壞。
任何樂器或鼓樂裝配跌落地下。
採青時獅青不慎脫落,但能以其技巧取回獅青完成主題之演出。
9、醒獅、北京獅難度評分原則:
每一個難度出現,如表現完美無暇而動作一氣呵成者,應給予滿分。
每一個難度出現而稍有瑕疵者,不應給予滿分。
同一個難度再出現,不應再給分,祇以演出較完美那次給分。
◎難度之界定與案例
*上腿:(不論單足或雙足)坐膊:(坐於肩上)得分相同。
平地上腿或平台(木箱或木檯上)上腿相同,無分。
平地上腿,獅尾竿足起立,無分。
椿上上腿,得一分。
椿上上腿,獅尾單足起立(停兩秒);得二分。
椿上上膊,得二分。
椿上跳躍,(獅尾跳前),楔足上腿,得二分。
椿上跳躍,(獅尾跳前單柱),楔足上腿,得二分。
*上椿:
直接上椿,椿高一公尺零,得一分。
直接上椿,椿高一公尺二,得二分。
直接上椿,椿高一公尺四,得三分。
直接上椿,椿高一公尺六,得四分。
直接上椿,椿高一公尺八或以上,得五分。
*椿上飛躍:(以獅頭飛躍距離計算)
飛躍一公尺二,得一分。
飛躍一公尺四,得二分。
飛躍一公尺六,得三分。
飛躍一公尺八,得四分。
飛躍二公尺零或以上,得五分。
*連續飛躍:(每一距離,最少一公尺)
連環飛躍,得一分。
連環三飛躍,得二分。
連環飛躍楔足上腿,得四分。
連環三飛躍楔足上腿,得五分。
*環迴快走:(或頭尾互調)
平地或平台上,環迴快走,頭尾互調,無分。
三柱椿或四柱椿上環迴快走(兩圈),頭尾互調。
單柱椿上蹲腿環迴轉動,得一分。
三柱椿或四柱椿上環迴走動,頭尾互調,得二分。
二柱椿上環迴轉動頭尾互調,得三分。
椿上180度抽頭轉身,得三分。
椿上連環180度抽頭轉身上腿,得四分。
*拑腰欽水:
平台上拑騰飲水,無分。
椿上拑腰飲水,得一分。
椿上拑腰飲水加滑足,得二分。
椿上拑腰飲水加滑足,能一個動作快起,得三分。
椿上拑腰飲水,得三分。
椿上拑腰飲水加上腿,得三分。
椿上拑腰飲水加連環動作,得四分。
椿上楔蹲腿彎腰飲水,得五分。
飛躍落椿雙足或單足拑柱飲水,得五分。
* 壁虎功:(椿有凹凸,頭尾相配) (注意:如壁虎設計於鋼絲道具上,則兩個距離不能少二十四吋)
由下而上或由上而下,凹凸不得多過一吋,上下距離最少一公尺,得一分。
平行前進(壁虎道具角度不多於三十度),得一分。
壁虎功加上腿,得二分。
壁虎功加拑腰或彎腰飲水,得四分。
上述四項,如在平滑椿陣上施展,各加一分。
*雙索橋(鋼線長度不少於二公尺,雙竹橋,雙木橋,竹梯等相同)(橋面闊度不能超過二吋)
漫步過橋,橫行過橋,無分。
上單腿或單足探水,得一分。
上雙腿;步行最少一公尺,得二分。
早足探水上腿或連環左右探水,得三分。
拑腰或彎腰飲水,得三分。
環迴轉身(二圈),得三分。
其他索橋技巧,須由大會審核決定評分。
*盆:(盆之厚度不得超逾三公分,直徑最少三十公分)
單足立盆邊,得一分。
由立足盆飛躍至另一邊(距離最少六十公分)頭尾相配,得二分。
飛躍至另一盆邊(距離最少六十公分)單足起立,得三分。
獅頭獅尾雙足立於木球上滾動過橋,得三分。
其他木盆及木球技巧,須由大會審核決定評分。
*其他難度:(須於賽前向裁判長報告,由大會審核後才決定評分)
10、名次判定
設裁判五位,最高及最低分數不計,以三組裁判分數之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實得分數減逾時扣分及其他扣分〔人數、椿陣〕為成績分數。
設有兩名檢查員,以示公正。紅白兩旗齊舉(表示大跌),紅旗舉起(表示中跌),白旗齊舉(表示小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