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辦理。
二、獎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 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
三、申請期限及事項:
(一)申請期限:1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
(二)申請方式:學生填具申請表單後依就讀學校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獎助不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同性質補助要點或計畫重複申請。
(四)申請資訊:可至本局官網「首頁>業務資訊>教育>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查詢(https://reurl.cc/WDdRO5)。
一、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111學年度第2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三、旨案獎學金分為學業優秀獎學金及升學獎學金,申請標準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111學年度第2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及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
1、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二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8,000元整。
2、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二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1萬元整。
3、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80分以上,碩士班發給1萬5,000元整,博士班發給2萬元整;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3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二)升學獎學金:
1、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新北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入學當年度發給3,000元整。
2、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非新北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入學當年度發給1,000元整。
3、考取大專院校者,考取當年度發給5,000元整。
(三)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前項升學獎學金。
四、申請文件: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111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3、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此身分則免附)。
4、戶口名簿影本。
5、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升學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學生證影本(蓋有112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4、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樹林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3860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8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領有原住民住宿伙食費、助學金補助者亦可申請旨揭獎學金。
七、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缺漏填寫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本局不予受理亦不得補件,將不另行通知。
八、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九、本獎學金得由個人提出,惟本獎學金之申請所須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除學生須於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簽名或蓋章外,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十、獎學金之申請倘由學校彙整送件時,請以學生為單位個別裝訂申請資料。
十一、本案相關申請訊息業已公告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pc.edu.tw)「電子公告」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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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大專院校獎助學金】
原住民族委員會大專院校獎助學金官網→點選獎助學金行事曆公告申請日期,如有開放申請
相關資訊原資中心會公告於原資中心官網。
【其他校內外獎助學金】
請至本校官網→學務處→學生專區→獎助學金,本校校內外獎助學金眾多,請學生自行上網查
詢申請資格後,再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繳交學務處相關之承辦人。
110學年度第2學期原民會獎助學金開放申請及注意事項,請詳見獎助學金行事曆 (https://cipgrant.fju.edu.tw/scholarship-calendar)
學生申請期程為111.02.21至111.03.20的23:59,申請日開始才開放系統填寫申請表,「請注意!申請截止後,系統將不再重新開放」,請自行詳記申請日期,以免錯失申請機會!
請先備妥110學年度第1學期「正本成績單」,以利後續填寫申請表及繳交資料等流程:
1.不可使用影本或是截圖列印檔。
2.須蓋有學校證明章,並列有110學年度第1學期之班級人數及班排名,不可為歷年平均班級人數及班排名。
(一)為獎助本校在學原住民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設置原住民獎助學金,新生除外,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
(二)申請資格:
1.凡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學生,始得申請。
2.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3.在前一學期內受到記小過(含累計警告三次)以上處分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額度:每名頒發新台幣 1 萬元整,作為就學補助。
(四)凡獲得本項獎學金之同學,同一學期不得重複領取本校其他獎學金(本校學院部優秀獎學金除外)。
(一)為提高學生素質,鼓勵在學學生努力向上,特設置優秀學生獎學金,新生除外。
1.申請資格:
(1)學業總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每科須及格者。
(2)前項學業總平均成績同分者,依缺曠課次數評比。
(3)凡學生在前一學期內受到記小過(含累計警告三次)以上處分者不得提出申請。
2.凡申請同學必須先符合上列資格,才能申請本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每班學業成績最優秀前三名者(不能更改),頒發獎學金如下:
1.第 1 名獎學金新台幣 1 萬元整。
2.第 2 名獎學金新台幣 6,000 元整。
3.第 3 名獎學金新台幣 3,000 元整。
凡獲得本項獎學金之同學,同一學期可重複領取本校其他獎學金。
(三)有關大陸學生、僑生、外國籍學生(不含短期交換生)之申請辦法及相關規範,與本國籍學生合併申請、審查辦理。
(四)本獎學金於每學期初由學務處依教務處提供之各班成績取前三名並彙整造冊,陳請校長核准後頒發。
(一)為獎助本校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設置低收入戶學生獎助學金,新生除外,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
(二)申請資格:
1.凡領有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始得申請。
2.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分以上。
3.凡學生在前一學期內受到記小過(含累計警告三次)以上處分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額度:每名頒發新台幣 1 萬元整,作為就學補助。
(四)凡獲得本項獎學金之同學,同一學期不得重複領取本校其他獎學金(本校學院部優秀獎學金除外)。
(一)為紀念創校王振祖校長對傳統藝術教育之貢獻,鼓勵本校同學努力學習傳統戲曲,並延續傳統藝術之傳承,特設置此獎學金。
(二)申請資格:
1.凡本校在學之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均可提出申請。
2.申請本項獎學金之學生依前一學期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者,方可提出申請。
3.前項學業總平均成績同分者,依缺曠課次數評比。
4.凡學生在前一學期內受到記小過(含累計警告三次)以上處分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名額:各班學業成績優異者,原則上各班一名;成績未達標準者從缺。
(四)獎學金額度:學院部 2,500 元、高職部每名 2,000 元、國中部每名 1,500 元、國小部每名 1,000 元。
(五)本項獎學金之金額、名額,得視本校每年基金會專戶孳息之多寡而有所調整。
(六)本獎學金於下學期註冊後受理申請,經由學務處審定,陳請校長核准後頒發。
(七)對於家境清寒者,須檢附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且成績符合申請資格者,得優先考量發給本項獎學金。
(八)凡獲得本項獎學金之同學,同一學期不得重複領取本校其他獎學金(本校學院部優秀獎學金除外)。
八、本要點經本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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