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專線:0929-960440
緊急連絡電話分機:(1)生活輔導組2306
(2)警衛室1671
二、性別事件之通報: 凡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生疑似遭遇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事件(如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皆得向本校生活輔導組(02-34125005轉2306)或學務處24小時緊急專線(0929-960440)進行通報。 (提醒:通報≠啟動調查)
三、校園性別事件之定義: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係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 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3.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4.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 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 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 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詳細內容可參考: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 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 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 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