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南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90.9.25.第18次行政會議通過
92.05.27第1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6.09第2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2.21第2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4.10第7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6.07第28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20第30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1第3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08第4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4.12第5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7第5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7,8,9,11,14條條文
102.12.24第6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7,8,12條條文
103.06.10第7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10,12,13,18條條文
104.06.16第7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2,5-9,12-14,18條條文
104.12.22第8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9,12,18條條文
第 一 條 開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關懷參與、服務人群、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促進校園優質文化發展等,並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分獎勵、懲罰二類,依照學生操行成績考核辦法增減操行成績:
一、獎勵:分記嘉獎、小功、大功、其他獎勵(獎品、獎金、獎狀、獎牌、榮譽證書、留影、公開表揚)等。
二、懲罰:分校園勞動服務三小時、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等。
第 三 條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學生在校表現良好,屢經師長肯定者。
二、熱心公共事務,為公眾服務有良好表現者。
三、發揮友愛互助,表現合作精神者。
四、檢舉弊害查明屬實者。
五、拾金(物)不昧,有相當價值者。
六、參加體育、課外活動或競賽成績優良者。
七、參加全校性各種比賽成績在前三名者。
八、參加全國性比賽成績在第四名至第六名者。
九、擔任系所、班級、社團、宿舍幹部服務熱心,認真負責者。
十、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 四 條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擔任系所、班級、社團、宿舍幹部負責認真表現優異者。
二、熱心公益、愛護公物,注重公德事蹟昭彰可資楷模者。
三、倡導課外活動成績優異,或社團幹部領導活動成效卓著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全國性比賽前三名者。
五、扶助同學任勞任怨發揮友愛精神者。
六、拾金(物)不昧,價值甚大者。
七、見義勇為保全團體或同學之利益者。
八、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對特殊事故、偶發事件,處置適當獲致良好結果者。
十、籌辦校內、外活動,工作努力、服務熱心,有顯著事蹟表現優良者。
十一、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 五 條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或其他獎勵:
一、提供特別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有特殊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經查明屬實者。
三、有特殊之義勇行為而獲得優異之成果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政府單位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全國性比賽,獲得冠軍者;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獲獎者。
五、見義勇為、冒險犯難、捨已為人堪為同學楷模者。
六、對國家、社會或學校有重大貢獻者。
七、拾金(物)不昧,價值鉅額者。
八、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 六 條 凡犯規行為較輕且未達申誡標準,並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校園勞動服務三小時,以期自新:
一、隨意破壞公物者。
二、亂丟垃圾,未維護校園環境清潔者。
三、攜帶食物、飲料等進入電腦及語言教室,或將餐食(水除外)帶進一般教室初次違規者。(一般教室經授課老師或相關單位同意者不受此限)
四、擅自撕毀或掩蓋學校核准之文件、海報或公佈欄文書者。
五、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 七 條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申誡:
一、在校園(區)違規吸菸,第一次被查獲者。
二、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宿舍管理辦法,情節較輕者。
四、非住宿生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手續,擅自進入宿舍內。
五、住宿生擅自侵入他人寢室或擅自翻拆他人私有物件者。
六、點名時,代人應點或找人代點者。
七、不聽師長指導或不遵守學校告示,經勸導後仍不悔改者。
八、規定參加之重要集會或訓練,無故不到者。
九、擔任社團、班級、宿舍幹部失責,情節輕微者。
十、參加不正當活動,情節輕微者。
十一、擅自接引外人在校內外活動明顯有礙校園安全。
十二、私自將證件或電腦卡借給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證件或電腦卡者。
十三、違反教育部及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或各種電子傳送媒體使用規則者。
十四、違反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行為,情節較輕者。
十五、違反交通秩序(未行汽、機車分道、超速、違規停車、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初次違規者。
十六、亂丟垃圾,未維護校園環境,第二次被查獲或屢勸不聽者。
十七、攜帶食物、飲料等進入電腦及語言教室,或將餐食(水除外)帶進一般教室者,第二次被查獲或屢勸不聽者。(一般教室經授課老師或相關單位同意者不受此限)
十八、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 八 條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違反宿舍管理辦法,情節較重者。
二、在校區違規吸菸第二次被查獲者。
三、擾亂團體秩序或校園秩序者。
四、集會、上課或其他團體活動時,故作怪聲、哄笑取鬧者。
五、侮辱或惡意攻訐同儕或教職員工,情節輕微者。
六、冒用、偽造、毀損他人證明物件,情節較輕者。
七、以語言或文字(含使用網路)惡意批評之行為者。
八、有猥褻、性騷擾、性霸凌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情節較輕者。
九、有欺騙之行為者。
十、住宿生擅自留宿非住宿該室人員或非住宿生進入異性寢室經查證屬實者。
十一、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重者。
十二、違反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行為,情節較重者。
十三、欺侮、毆打同學或互毆,情節較輕者。
十四、蓄意破壞公物或設施,情節較輕者。
十五、於學術行為剽竊他人著作,情節較輕者。
十六、擅自在寢室內使用烹飪用電器或接用電線,有安全之慮者。
十七、觸犯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防治暨處理規定者。
十八、違反考場規定情節較輕者。
十九、師長以口頭或書面一再通知約談,仍不應約者。
二十、違反申請汽機車通行證暨違規處理規定,情節較輕者。
二十一、管理社團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
短少,或管理社團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者。
二十二、於校內打麻將未涉及賭博者。
二十三、違反校園(區)夜間安寧,情節較重者。
二十四、違反交通秩序(未行汽、機車分道、超速、違規停車、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情節較重者。
二十五、帶食物、飲料等進入電腦及語言教室,或將餐食(飲料除外)
帶進一般教室者,情節較重者。(一般教室經授課老師或相關
單位同意者不受此限)
二十六、亂丟垃圾,未維護校園環境,情節較重者。
二十七、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 九 條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宿舍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
二、在校區違規吸菸第三次被查獲者。
三、擾亂團體秩序或校園秩序,情節嚴重者。
四、欺侮、毆打同學或互毆,情節嚴重者。
五、以語言或文字(含使用網路)、或其他方式,造謠中傷或惡意批評他人之行為,情節嚴重者。
六、侮辱或惡意攻訐同儕或教職員工,情節嚴重者。
七、發表不當文字、言論、圖像,破壞校園倫理、合諧,影響校園秩序、安全者。
八、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九、侮謾師長,不受教誨者。
十、偽造、變造證明或塗改文書、請假單;冒用他人印鑑、名義;謊報他人學號、他人資料,便利私圖者。
十一、不接受教導或懲罰,強詞奪理、企圖狡辯、態度蠻橫者。
十二、有猥褻、性騷擾、性霸凌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情節較重者。
十三、違反考場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四、為他人懲戒案件湮滅、藏匿證據或提供偽證者。
十五、煽動群眾擾亂秩序妨害校園公共安全者。
十六、違反交通秩序(未行汽、機車分道、超速、違規停車、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情節嚴重者。
十七、違反校園(區)夜間安寧,情節嚴重者。
十八、亂丟垃圾,未維護校園環境,情節嚴重者。
十九、非法吸食、施打、製造或持有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者。
二十、酗酒、飲酒滋事行為者。
二十一、於校內、外聚眾賭博者。
二十二、有竊盜之行為者。
二十三、蓄意破壞公物,情節較重者。
二十四、挪用公款者。
二十五、建立色情、暴力違法網站或擅自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等
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或本校各種電子傳送媒體使用規則,情節
嚴重者。
二十六、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者。
二十七、違反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十八、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 十 條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合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二十八款之規定情節較重大者或經記大過處分仍不知悔改者,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者。
二、累積大過二次小過二次,仍違犯校規者。
三、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十一條(刪除)
第十二條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各項再犯或情節較嚴重者。
二、定期察看期內再犯記過處分者。
三、在校期間規定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四、操行成績未到六十分者。
五、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犯罪者。
六、非法滋事聚眾要挾危及公共安全及人身安全情節重大者。
七、攜帶凶器蓄意滋事鬥毆者。
八、持有販賣、吸食、施打禁藥或毒品情節重大者。
九、處理公款有侵占行為者。
十、觸犯法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
十一、託人代考或冒名代人考試者。
十二、事先竊取試卷、試題者或故意破壞試場秩序,致考試不能繼續
者。
十三、集體聯合舞弊而情節重大者。
第十三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評定外,並得考量下列因素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一、年級之高低。
二、動機與目的。
三、態度與手段。
四、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五、事後之懺悔態度。
六、行為時之外在特殊情況與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小功、申誡、小過之獎懲,學校有關的教職員應提供參考資料,由學生事務處會同導師處理,並由學生事務長核定發布。
二、記大功或大過以上獎懲,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之。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時,除通知有關系主任、班級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外,並應通知當事學生列席,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學生之權益。
四、退學者,應向教育部報備。
五、學生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均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後功得以抵前過;但受懲記錄之取消得由當事人依本校「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受懲戒處分或申訴決定確定之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經導師同意後,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退學者,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第十六條 停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第十七條 學生倘有違犯重大法紀超出本辦法條列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