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校園性侵害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防治準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Q&A
Q:什麼是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A:
性侵害:凡是對於他人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均被視為性侵害。任何涉及性意涵之行為,包括性器官交合、口交、肛交;或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進行之行為。其他尚有強制性猥褻的行為包含:(1)強制碰觸或撫摸他人身體、性器官;(2)強迫觀賞色情影片、圖片或自慰;(3)窺視等。
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Q:當學生疑似受到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時,可以找誰尋求協助?
A: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找導師或可信任的師長尋求協助,若有需要,可進一步至諮輔中心(S108)尋求諮商輔導,並可向本校所設置的性平會(N103)提出申請調查(依據性平法第28條第2項及防治準則第18條第1項)。
Q:身為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時,應如何處理。
A:應立即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依據性平法第21條及防治準則第16條規定)。學校權責人員應於24小時內進行法定通報及校安通報(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1項),除了採取必要之處置外,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依據性平法第23、24條),並於接獲申請獲檢舉後,3日內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依據性平法第30條第1項)。
Q:何種情況下,才可以向本校性平會提起申訴呢?
A: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雙方的身分,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受害者可以向性平會提出申訴;若發生在其他校園亦可提出申請,本校性平會會協助將申請案轉至發生事件之學校。
若一方為學生,另一方「不是」校園人士,性平會雖然無法調查,但性平會與本校相關單位會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諮詢。
請參照附錄「性平事件處理流程圖」所定流程調查處理。
Q:要如何提起申訴?(被行為人或檢舉人應盡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A:提出申請:本校受理單位為性平會(N103)
當事人或檢舉人以書面提出,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人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期內容無誤,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性平會接獲申訴或檢舉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Q:提起申訴的話,我的身分會曝光嗎?擔心變成學校新聞,也擔心成績表現會有所影響?
A:在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過程中,會有下列措施保護申訴人(被害人):
事件的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在調查期間及調查完成之後,除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外,均應予以保密(性平法第22條)。
為保護事件當事人的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學校會彈性處理當事人的出缺勤、成績考核、減低雙方互動機會或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等(防治準則第25條)。
雙方當事人有權力不對等情況時,會避免對質。
Q:學校進行調查的期限為何?
A:學校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依據性平法第31條第1項);性平會前項調查完成報告後,會移交相關權責單位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依據性平法第31條第3項)。
Q:經學校調查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實,對加害人處分為何?
A:經學校調查認定事件屬實,除各依加害人下列之身分別及情節輕重移交權責機關為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且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其在經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時道歉、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處置等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依據性平法第25條)。
Q:若對於懲罰的結果不服時,可以如何自救?
A: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書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Q: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A: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防治準則第6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防治準則第7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別有關之衝突(防治準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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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於性平會有任何想法或建議,歡迎與我們聯絡,謝謝
電話:03-3412500轉1554;E-mail:gender@mail.k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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