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指引
二、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之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三、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 AI。
前項所稱機密文書,指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定之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四、業務承辧人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構)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 AI 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但封閉式地端部署之生成式 AI 模型,於確認系統環境安全性後,得依文書或資訊機密等級分級使用。
五、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六、各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七、使用生成式 AI 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及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各機關得依使用生成式 AI 之設備及業務性質,訂定使用生成式 AI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八、各機關應就所辦採購事項,要求得標之法人、團體或個人注意本參考指引,並遵守各機關依前點所訂定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九、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使用生成式 AI,得準用本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