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學體與貢舉
科舉是一種朝廷開設科目,士人可以自由報考,主要以考試成績決定取捨的選拔官員的制度。科舉制度創始於隋,確立於唐,完備於宋,而延續至元、明、清,前後經歷了1300年之久。它在中國歷史上起過重大的作用,有過廣泛的影響。科舉制度按種類劃分,主要有貢舉、制舉、武舉、童子舉等。其中,貢舉是定期舉行的,因此被稱作“常科”,取士數量最多,延續時間最長,社會影響也最大。
<<貢舉>>
(1)貢舉科目 在中國科舉制度史上,貢舉科目前後有很大變化。隋代貢舉科目大概有秀才、進士、俊士、明經四科。唐承隋制,又有很大發展。除隋代四科之外,又增加明法、明書、明算三科;明經科中又分為五經、三經、二經、學究一經、三禮、三傳、三史、開元禮等。俊士、秀才科不久被廢,明法、明書、明算科均為錄用專門人才而設,因此唐代貢舉科目主要是進士、明經兩科。北宋前期,承唐及五代之制,主要有進士、明經、諸科。宋代的諸科大致相當於唐代的明經,其中也分為九經、五經、三禮、三傳、三史、學究、明法、通禮等。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王安石進行貢舉改革,廢明經、諸科,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元、明、清承之,亦均為進士一科取士。
(2)應舉資格 貢舉考試對應舉人既不問家庭出身,也無須他人推薦。每當開科之年,一般士人只要品行端正、身份清白、身體健康、不為父母服喪者,都可以參加科舉考試。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取士不問家世”,即士人可以自由報考。這就大大地擴大了選拔人才的範圍,擴大了王朝統治的基礎。
(3)分級考試 隋唐五代,貢舉考試分解試、省試兩級。宋太祖時創立殿試制度,開始成為解試、省試、殿試三級考試。元、明、清時期改稱為鄉試、會試、殿試。
唐宋時期,稱取得解送京師參加省試資格的考試為“解試”。隋唐五代,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北宋中期以後,改為“每三年一開科場”。一般在各州府舉行。元、明、清時期改為“鄉試”。在順天、應天府睢陽)及各省省城的貢院舉行。唐宋時的考場與現代教室式的考場大致相同,而明清時的考場,則是單間號舍。每個應舉人一間號舍,答卷、吃飯、睡覺都在這間號舍內。解試、鄉試一般都在秋天八月舉行,按地區分配有一定的錄取名額。解試合格稱為“得解舉人”,鄉試合格稱為“舉人”,第一名都稱為“解元”。
唐宋時期,對解試合格舉人的覆試在中央政府的尚書省舉行,因而稱為“省試”。唐代省試合格,即賜予進士及第。宋代創立殿試制度之後,省試成為取得殿試資格的考試。元、明、清時改稱為“會試”。省試、會試都是由禮部主持,在春天的一、二月份舉行,一般也有大致的錄取名額。省試第一名稱“省元”;會試第一名稱“會元”。
殿試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對省試或會試合格舉人的覆試,是三級考試中最高的一級考試。一般都在皇宮中的大殿上舉行,例如宋代的殿試就在崇政殿舉行,清代殿試在保和殿舉行。宋元明時期的殿試,一般在三月份舉行。清朝乾隆年間改為4月21日舉行,遂成為定制。
北宋中期之後,參加殿試者一般都賜及第,不再黜落,只是根據殿試成績重新排列名次而已。宋代殿試,一般分為五甲。第一、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三、四甲賜進士出身,第五甲賜同進士出身。明、清殿試,分為三甲,第一甲三名,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皆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張掛黃榜公佈,俗稱為“金榜題名”。
(4)考場規則 既然科舉主要根據考試成績決定是否錄取以及名次的先後,這就要求科舉考試必須公開、公正、公平。為了防止徇私舞弊,歷代都規定了各種考試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鎖院以防請托。從宋太宗時起,創立了鎖院制度,規定考試官自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鎖宿於貢院。這樣,就隔絕了考試官與其他臣僚的聯繫,使請托難以得逞。
*第二,別試以避親嫌。從唐玄宗時開始,即創立了對考試官子弟、親戚,另設考場、單獨考試的“別頭試”制度。但時行時廢,到宋代才成為定制。明、清時,又進一步規定,主要考試官的子孫及親戚,不許參加當科的考試。
*第三,按榜就坐,不得移易。從宋代開始,考試前排定坐次,張榜公佈;考試時按榜就坐,不得移動、調換。
*第四,禁止挾書、傳義、代筆。為了防止應舉人作弊,從宋代開始,專門設立了監門官、巡鋪官,入場時進行搜查,入場後巡迴監察,一旦發現應舉人將書籍帶入考場,或傳遞文字,請人代筆,立即嚴加處罰。如明太祖洪武七年(1374)奏准:如有挾書者,照例於舉場前枷號一月,滿日問罪,革為民。
(5)評卷規定 在試卷評定方面,宋代之後,也逐漸形成了一套比較嚴密的制度。
*第一,廢除唐代實行的朝廷大臣的“公薦”和應舉人向知貢舉官投納“公卷”的制度,使科舉試卷成為評定成績、決定棄取的唯一根據,這就是南宋詩人陸游所說的“一切以程文為去留”。
*第二、實行封彌、謄錄制度。封彌,又稱糊名,是將試卷上舉人的姓名、年齡、三代、籍貫等密封,代之以字號,以防考試官在評定試卷時徇私舞弊。不過,封彌之後,考試官還可以通過辨認筆跡得知試卷出自何人之手。為了堵塞這一漏洞,宋真宗時又創立了謄錄制度。即先把舉人的試卷封彌、編號,再交書吏謄錄,對讀無誤,再交考試官評閱。封彌、謄錄制度在防止閱卷作弊中起了關鍵作用。
*第三、分等考第,多級評定。比如宋代省試,應舉人的試卷先經點檢官批定分數,然後由參詳官審查所定等級是否恰當,最後上交知貢舉官,決定去取高下。即實行點檢官、參詳官、知貢舉官三級評定制度,以便使試卷評定做到公平、公正。
總之,上述種種考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對於選拔人才及籠絡士人都是有一定作用的。
(6)考試內容 隋唐以來,解試(鄉試)與省試(會試)考試內容大致相同。唐初,進士科僅試時務策,高宗時加試雜文、帖經。到中宗神龍元年(705),形成“先帖經,然後試雜文及策”的三場考試制度。所謂“雜文”,在中宗以前為箴、銘、論、表之類,到玄宗天寶年間,才開始專用詩賦。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主要以詩賦取人。神宗熙寧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貢舉,進士科罷詩賦、帖經、墨義,改為試四場:初本經大義五道,次《論語》、《孟子》大義各三道,次論一首,次時務策三道。南宋時,分經義進士與詩賦進士。詩賦進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經義進士,第一場本經大義三道,《論語》、《孟子》大義各一道,第二、第三場,與詩賦進士同。
明代鄉試、會試分三場: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五經”義四道;第二場,試論一首,判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第三場,試經史策五道。主要以“四書”義取士。
清承明制,又屢有變更,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成為定制:第一場,試“四書”文三篇,五言八韻詩一首;第二場,試“五經”文五篇;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至光緒二十七年(1901),又改為:第一場,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第二場,試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第三場,試“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但是,僅僅實行了三年,科舉制度就被廢除了。
至於殿試內容,北宋前期是賦、詩、論三題。神宗熙寧三年(1070),改為試時務策一道。元、明、清一直沿襲未改。
(7)賜第授官 唐朝詩人孟郊在《登科後》一詩中寫道:“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日看盡長安花。”可見進士及是第一件十分榮耀的事情。這主要表現在,第一是唱名賜第。唱名賜第均在皇宮大殿舉行,其儀式非常隆重。第二是設宴慶賀。唐代稱“曲江宴”,宋代稱為“聞喜宴”,又稱作“瓊林宴”。元、明、清時稱為“恩榮宴”。第三是編登科錄。第四是刻碑題名。現存最早的是,立於北京孔廟中的三座元代進士題名碑。另外,明代的77座進士題名碑,清代112科進士的題名碑,也都矗立於北京孔廟內。第五是授官任職。唐代進士及第之後,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資格,必須再通過吏部考試合格,才能入仕做官。從宋太宗時起,進士及第就可以馬上做官,第一甲一般授予通判或知縣,其他授判、司、簿、尉等幕職州縣官。明、清時,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第二、第三甲優秀者選為翰林院庶吉士,最低的也授予知縣,比宋代所授的官職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