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入學相關資訊

一、依據:依強迫入學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國民小學適齡之身心障礙國民。

三、申請暫緩入學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四、審查要項:

(一)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之各類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暫緩入學之因素(以學生本人學習因素為考量)。

(三)暫緩期間之安置場所、教育或醫療計畫。

五、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申請地點:由適齡身心障礙者之法定代理人備齊資料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申請。

應備資料:

1.暫緩入學申請書(一式四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

3.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免提供)。

4.六個月內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鑑定醫院診斷證明(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供)。

5.六個月內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鑑定醫院開立之應暫緩入學診斷證明。

6.一年內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報告書(一年內未

接受早療評估者免提供)。

7.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由法定代理人向學前機構索取下列資料,未入學前機構者免提供):

(1)一年內教學(巡迴)輔導資料。

(2)輔具需求評估資料(無則免附)。

(3)早期療育服務資料(無則免附)。

8.暫緩期間擬安置或教育計畫(格式如附件)或醫療計畫。

9.其他:聽障生應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視障生應附六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等文件。

(四)審查作業:

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料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並由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函知各學校。

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於每年八月五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料送鑑輔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並由本府於每年八月二十日前函知各學校。

六、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學生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各校應列冊追蹤,並主動通知法定代理人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七、申請暫緩入學學童家長均應事先自行覓妥學前機構或適當安置場所,並填寫於教育計畫中,以備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