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學生輟學預防與復學輔導實施方案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100年7月22日臺訓(三)字第1000116865號函修正

  • 一、依據

(一)法源依據:為保障國民受教權,於「憲法」、「國民教育法」中明訂6歲至15歲之國民應接受國民教育,亦訂定「強迫入學條例」,明訂強迫入學規定。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目的在促進教學正常化、提昇整體人才素質,中輟生復學與輔導工作重點在於穩定學生就學機制,有效輔導高關懷學生,推動成效良窳攸關整體教育品質。

  • 二、中輟成因分析

依據本部通報系統98學年度統計資料分析,輟學因素可分為個人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及其他因素。其中個人因素2135人(41.61%),家庭因素1460人(28.45%),共佔約70.06%;個人因素中前2名為:生活作息不正常88.81%,其他個人因素3.89%。家庭因素中前2名為:父(母)或監護人管教失當26.99%、受父(母)或監護人職業或不良生活習性影響15.89%。學生輟學的問題,不單只為教育問題,其背後更隱含了家庭、社會、經濟、同儕等複雜因素。

  • 三、目前問題

(一)了解執行現況:在各界努力下,中輟人數從93學年結束4,156人(尚輟率0.145%)逐年下降至97學年1,156人(尚輟率0.044%),98學年1,045人(尚輟率0.041%)。中輟學生復學返校就讀後,各方面都必須再重新適應,如果原來造成其中輟的原因未消除,將產生時輟時學情形。

(二)加強預防中輟:尚輟率之降低,除繼續加強復學輔導外,強化中輟預防才是根本之道。

(三)中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中輟生問題成因複雜,部分中輟生行蹤不明,如何協尋此類學生復學是目前問題,爰亟需整合警政、社政、教育等相關單位共同強化通報協尋作業,找回中輟學生並協助其穩定就學。

貳、目標

  • 一、穩定學生就學機制,有效輔導高關懷學生,促進教學正常化。

  • 二、了解中輟預防與復學輔導工作執行困境,做為政策規劃之參考。

  • 三、推動中輟預防工作,早期發現與介入降低尚輟人數。

  • 四、強化中輟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工作,提升復學率。

参、實施方式

  • 一、了解中輟預防與復學輔導工作執行困境,專案列管重點學校及縣市,以提昇縣市政府及學校對中輟相關工作之重視。

  • 二、推動中輟預防工作

(一)補助地方政府規劃辦理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經費,以協助時輟時學或全學期缺課累積達7天以上之高關懷學生或中輟復學生返校後之學習及生活適應。

(二)督導縣市政府資源投入運用,建立資源整合運作機制。

  • 三、強化中輟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工作

(一)行政督導

本部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訂頒「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列為中輟生,應立即填具通報單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本部透過通報系統確實掌握全國學生中輟狀況,落實追蹤管考,並定期每6個月召開「推動中輟業務聯繫會議」,逐月檢視地方政府尚輟率(註:指該地方政府月底仍在輟學生數佔全體學生比率)消長狀況,召開「中輟重點關懷縣市改善策略協調會議」,以確保中央與地方政府合力推動,共同協助中輟生復學。

(二)中輟通報協尋機制

通報、追蹤及輔導:學生連續3天未請假未到校,學校即需進入中輟通報系統通報,並召開個案會議,結合社區資源、學校教師、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建立中輟生協尋及復學輔導資源(支援)網絡。本部透過通報系統確實掌握全國學生中輟狀況,結合相關部會、替代役男及民間團體等資源,建立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支援網絡。

1.教育單位:統籌策劃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之行政網絡,並協同相關單位共同依權責進行行政支援及督導相關執行作業事宜。每月定期公布各縣市中輟生人數,針對輟學率上升之縣市,督促其召開專案會議檢討。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強迫入學委員會及中輟生追蹤輔導督導小組,研訂相關計畫並據以執行。鼓勵縣市政府結合社區、民間團體之資源、退休教師、認輔教師及志工進行個案訪談、家庭訪視等。

2.警政單位:結合本部中輟生通報系統,進行行蹤不明中輟生協尋。對涉足不良場所之中輟生,學校教師、替代役男可會同警察人員協尋。取締易衍生兒童少年犯罪或被害之場所、地區並執行查察;發現中輟生立即通知家長、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加強校園附近巡邏。

3.社政單位:對家庭清寒、家庭變故及單(失)親家庭學生,提供社會福利救助。社工人員協助學校訪視中輟學生家庭,進行調查瞭解未到校原因並採取必要措施。

4.民政及戶政單位:依法督導召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並請村(里)幹事協尋中輟學生,發現中輟生立即通知學校及家長,必要時,得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針對中途輟學學生之家長處以罰鍰。

5.原住民單位:提供原住民家庭社會福利措施;推廣原住民家庭親職教育,並協助原住民中輟學生及其家庭之輔導及相關扶助措施。

6.校外會、替代役男:校外會、教育服務替代役男(中輟輔導)協助中輟生追蹤協尋工作。

7.民間團體:專業輔導人力協助追蹤輔導。

  • (三) 復學就讀措施:

1.中輟生復學後,如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學校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評估通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可安排就讀中介教育措施(如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以協助回歸原班(原校)就讀。

2.為協助時輟時學、或缺課累積達7天以上之高關懷學生或中輟復學生返校後之學習及生活適應,規劃高關懷課程,1人以上即可開辦彈性、適性化之教育或輔導課程,另3人即可開設高關懷班。

  • (四)中介教育措施:

於尋回中輟學生復學後,協助學生返回原班或原校就學。如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縣市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委員會鑑定通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可安排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部分提供住宿),本部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包括:

1.慈輝班-輔導對象為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或因家庭功能不彰而有中輟之虞,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接受輔導者(視各慈輝班性質提供住宿)。

2.合作式中途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及經法人登記之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者。

3.資源式中途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有熱誠有意願之國中小學校,分區設置資源式中途班(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多元另類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者(不提供住宿)。

  • (五)輔導

中輟生復學後,回原班上課,經追蹤如有不適應安排至中介教育措施-慈輝班、中途班(資源式、合作式)就讀,其輔導措施如次:

1.回學校原班或其他班級上課復學生之輔導:

(1)學校輔導室將復學生列為高關懷個案,安排認輔教師予以輔導,在學生無故未到校的第一時間點,即時電話關懷或到家中訪問。

(2)積極推動認輔制度,鼓勵教師、退休教師、志工、家長,志願輔導適應困難、行為偏差及中輟復學生,並將中輟復學生列為優先認輔對象。

(3)對於特殊個案所需的專業諮詢與輔導,由部分地方政府酌情設置學校社工員或專業輔導人員,或由學校與社區資源網絡來協助。

(4)補助地方政府以鐘點費聘請專業諮商心理人員參與學生輔導工作,並將中輟復學生輔導列為重點工作。

2.就讀中介教育措施復學生之輔導:

(1)規劃潛能開發教育、職業探索、技藝教育、補救教學、資源教室、社團活動等多元的彈性教育方案,藉由設計多樣、生動的學習課程,提供學生選擇,激發學生的多元智慧,找回學習的自信與成就感。

(2)訂定「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中介教育措施考核指標」,督導各地方政府依本指標辦理中介教育措施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