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輟通報注意事項

中輟通報注意事項

  • 1.新生未入學學生請追蹤查證之10月中旬若仍無法得知學生是否就讀他校,則請依規定登入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

  • 2.中輟、復學學生通報時學生基本資料建置需完整清楚尤其聯絡電話、住址需載明。

  • 3.中輟學生如滿十六足歲系統會自行轉出。

  • 4.通報中輟資料時,通報人欄位請務必填寫。

  • 5.各校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學校各處室可協調是否將帳號密碼給予相關追蹤輔導執行人員。

  • 6.請各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進入中輟通報系統輸入各校學生的總數等資料。

  • 7.若要刪除誤輸入的中輟生資料〈如:新生未入學但實已入他校就讀、出境〉,請各校檢附證明資料或於公文內述明要刪除的理由函送至本府教育處再由教育處檢視後函報教育部進行刪除。

  • 8.學生如生病或出國,請勿列入中輟生通報範圍(生病若以請病假則依請假程序辦理;另若通報輟學後發現已出國,請將佐證資料交本府教育處後報部刪除)。

  • 9.通報中輟資料時,若有誤報身分證字號,請立即重新申報正確的身分證字號,並於當日立即通報教育部電算中心刪除誤報之身分證中輟資料。

  • 10.請各校務必一個星期至少上網兩次,查看是否有他校轉學生曾有中輟經驗的學生轉學進來。

  • 11.學生中輟情形發生時如上網通報無法登錄學生資料時則有以下情形:一、學生於甲校曾中輟復學轉學至乙校,甲校未於中輟通報系統將資料轉出;二、學生曾於小學時中輟,國小畢業後學校未將中輟生資料轉出,三、學生中輟後未辦理復學及轉學因此中輟紀錄仍掛於甲校。

  • 12.只有通報「行蹤不明」的學生資料才會被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協尋資料庫。

  • 13.本通報系統每日晚上11時55分將自動將該日通報「行蹤不明」〈含個人、全家〉資料傳送警政署協尋。

  • 14.尋獲日期欄位的輸入:若該生不是行蹤不明的中輟生,系統就不會要求輸入尋獲日期。只有行蹤不明的學生才需要協尋。

  • 15.目前於通報系統增加警方尋獲仍未復學中輟生「再次」協尋功能:

  1. 經警政尋獲「個人行蹤不明」、「全家行蹤不明」學生後,將於每日上午7:30會傳回中輟系統,並將於系統中公布「尋獲未復學」學生名單,學校登錄系統時,及可確知警方協尋現況,請學校有中輟生時,務必進系統察看警方尋獲狀態。

  2. 若學生「仍」未復學亦需「再次」協尋警方協尋時,需進行「再次協尋」資料維護,才會再次傳送資料至警政單位協尋,才會再次傳送資料至警政單位協尋。

  3. 已於系統開發「警政單位尋獲未復學」資料查詢請學校填報時注意於輸入住址時請必需重複輸入村〈里〉路〈街〉例如:和平里中山南路,學校填報時要輸入和平里及中山南路【務必要重複輸入此為配合警政系統要求】。

  4. 通報中輟學生資料時請確認其目前戶籍地因警政單位係依學生戶籍所在地派案非依學校區域分案。

  • 16.因家庭因素全家行蹤不明者導致學生中輟經學校查明後監護人欲以免遷戶籍轉學者,請學校相關人員進行追蹤了解並聯繫監護人填寫申請書,由註冊組依申請書發函至教育局,協助轉學相關事宜,請學校注意學生資料應予保密。

  • 17.學生連續3日未到校則應通報中輟,係指學生第4天上午仍未到校則上系統進行中輟通報〈例:學生9月1日〈第一天〉起連續3天未到校,到9月4日〈第四天〉上午仍未到校,則需上網通報,輟學日請登錄為9月1日而非9月4日〉。

  • 18.學生一學期共7日無故不到校,應於第七日通報中輟系統之高關懷學生中鍵入該學生資料。

  • 19.學校對於學生行蹤疑似出國或需查明事實者,請函文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確認學生是否已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