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廣義來說,只要學生的學習有特別的需要,而針對這個需要提供給孩子的教育就可以稱為特殊教育。就狹義來說,特殊教育還是有法定的對象存在的。在一九九七年新通過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就明白的指出特殊教育的對象有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二大類,而全部涵括有下列幾類:

  • 智能障礙

  • 視覺障礙

  • 聽覺障礙

  • 語言障礙

  • 身體病弱

  • 肢體障礙

  • 嚴重情緒障礙

  • 學習障礙

  • 多重障礙

  • 自閉症

  • 發展遲緩

  • 一般智能資優

  • 學術性向資優

  • 藝術才能資優

  • 創造能力資優

  • 領導能力資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