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租屋契約中第八條第一款提到「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屋內耗材如燈管、燈泡(含 浴室、客廳、房間、陽台,及烘碗機)、濾網、電池等,如自簽訂本契約日起一個月內損壞而有更換之必要者,應由出租人負責,惟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個月到期後,屋內耗材之更換、修繕責任概由承租人負責,續租者或已逾本契約簽約日一個月以上申請換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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