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法適用於選務委員會以及選舉候選人及政黨,本法規範選舉規則與選舉。
第二章 帝國議會議員選舉投票
第四條
帝國議會議員參選與投票,除須為帝國國民外無須任何限制。
第五條
帝國議會議員參選與投票規定
(一)選舉投票時間由選務委員會公開並於選舉投票前六天公布,並且同時公布開放登記參選時間。
(二)開放登記參選時間應於選舉投票前五天,登記參選文須由參選人本人發布。
(三)登記參選開放至投票前兩天
(四)登記參選之候選人須提出所屬黨籍,無黨籍者則無,並提出其政見。
(五)登記參選截止後選務會應由登記參選先後順序抽號,並於登記截止後一天公佈選舉公報。
(六)選舉公報應有以下事項:
一、參選人之姓名
二、參選人之選號
三、參選人之所屬政黨
四、參選人之政見
(七)得票超過其他參選人,並為法定議會席次人數內者為勝選
(八)若有同票情形出現,辦理二次選舉。
(九)報名截止後,候選人不得退出或更改競選項目
第三章 補選
第六條
如有議員辭職,或遭到罷免,則應在二日內辦理補選。
但議員辭職時,距離任期結束剩餘七日,則不予以補選。
第七條
帝國議會議員補選規定
(一)選舉投票時間由選務委員會公開並於選舉投票前三天公布,並且同時開放登記參選。
(二)登記參選文須由參選人本人發布。
(三)登記參選開放至投票前二天。
(四)登記參選之候選人須提出所屬黨籍,無黨籍者則無,並提出其政見。
(五)登記參選截止後選務會應由登記參選先後順序抽號,並於登記截止後一天公佈選舉公報。
(六)選舉公報應有以下事項:
一、參選人之姓名
二、參選人之選號
三、參選人之所屬政黨
四、參選人之政見
(七)得票超過其他參選人,並為需求議會席次人數內者為勝選。
(八)若有同票情形出現,辦理二次補選。
(九)報名截止後,候選人不得退出或更改競選項目。
第四章 投票細則
第八條
選舉時,選舉委員須在公告處設立一投票所並至頂,投票結束時間應早於下午晚上十點。
第九條
選舉途中,不得中途更換投票所網址。
第十條
投票時長至少為連續八小時。
第十一條
選舉時序為:帝國議會議員選舉、帝國議會議員二次選舉。
第十二條
選舉委員違反以上規範,得構成被彈劾事由。
第十三條
補選、罷免亦適用本章節。
第五章 選舉結果之判定
第十四條
選舉結果之記錄須由選舉委員於投票結束前一分鐘開始在投票文之視窗錄影,並搭配GMT+8之時間視窗作為計時依據
第十五條
選舉結果以選舉委員之紀錄為主,若有變造之嫌疑,任何人得提出告訴。
第六章 平票
第十六條
如帝國議會議員二次選舉仍有同票之情形發生,於選舉結束後二日內進行直播抽籤。
第十七條
直播抽籤由選舉委員負責,且必須於社團內公開進行。
第七章 帝國議會議員之罷免
第十八條
帝國議會議員之罷免,需全體國民十位向選務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中央選務委員會應宣告罷免案成立。
就職未滿二星期者,不得罷免。
第十九條
罷免應述明理由以及提議人名單。
第二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達全體國民之百分之四十以上同意,且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三十五條制訂之
第二條
首相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首相府設下列各部會
一、內政部
二、外務部
第四條
內政部設下列各署
一、警政署
二、文教署
第五條
(廢除)
第六條
首相府各部會設部長一人,各署設署長零至一人
第七條
首相府置政務委員零至四人,特任
第八條
首相府設中央選務委員會,相當於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第九條
首相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首相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內政部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條
首相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首相府會議
第十一條
首相府位處裡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立專責單位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為保持對國際組織之穩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規範帝國對國際組織之代表。
第二章 組織與人員產生方式
第三條
設國際事務處,直屬於皇帝。
第四條
國際事務處設處長一名,處委員零至二名。
第五條
處長與處委員由皇帝直接任命。
第六條
對於國際組織,以處長作為代表為原則,如有需要,則處委員作為代表。
第七條
處長為六個月一任,不得免職。連續任命得連任。如有違規則不在此限。
第八條
處委員任期不限,皇帝得免職。
第三章 職權行使與違規處置
第九條
國際事務處,負責執行議會與帝國政府所做出的決議。
第十條
處長或其處委員,如做出違反議會或帝國政府所做出的決議,或未執行,則視為違規,皇帝得免職,且六個月內不得再次任用。
第十一條
國際事務處處長與處委員得兼任官吏或議員。
第十二條
國際事務處處長得列席帝國政府會議與帝國議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