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及細則
第一条、适用范围
1. 本条款及細則适用于酒店与住宿宾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中未订定的任何细节均应受法律法规和/或社会惯例的约束。
2. 虽有前款规定,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惯例的情况下,酒店与住宿宾客签订的特殊合同一概优先于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申请住宿合同的
1. 如有意向本酒店缔结住宿合同,宾客须提供以下信息:
(1) 宾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以附表1所列的基本住宿费用为依据);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2. 若宾客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前款第(2)项规定的住宿天数,酒店会在接收该要求时按照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
第三条、订立住宿合同
1. 酒店按前条规定正式受理申请时住宿合同即已成立。如有证明酒店未同意申请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2. 按照前款规定订立住宿合同后,宾客须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缴纳住宿预定金,金额以客人住宿天数的基本住宿费用为限。
3. 预定金应按下述顺序抵付费用:宾客应缴纳的总住宿费用、第六条所规定的取消费用、第七条规定的赔偿金(如适用),而剩余金额(如有)应在支付第十一条规定的住宿费用时退还给宾客。
4. 如宾客未能在前述第2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预定金,则酒店会视住宿合同为无效,但此规定仅限于酒店方已通知宾客有关预定金的缴付期限的情况下才适用。
第四条、免除住宿预定金的特殊合同
1. 尽管有前条第2款规定为先,在按照该款规定成立合同后,酒店仍可再签订一份特殊合同并免除住宿预定金。
2. 如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之际,未按前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支付预定金,且/或未指定预定金缴付期限,则应视为酒店已接受前款规定的特殊合同。
第五条、酒店拒绝和解除住宿合同的权利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酒店有权拒绝住宿合同申请,并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1.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时;
2. 当酒店客房已满,无空房提供时;
3. 当申请住宿的宾客被认为会做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4. 当申请住宿的宾客被明确检测为传染病患者时;
5. 当酒店被要求为其住宿承担不合理的负担时;
6.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令酒店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7. 若申请住宿的宾客因醉酒等原因,有可能对酒店的其他宾客造成侵害,或有侵害行为时;
8. 当宾客不遵守酒店的使用规则中所禁止的事项时(仅限于为防止火灾而必须遵守的禁止事项),如在床上吸烟、损坏消防设施等。若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酒店方无权向宾客收取未享受服务的费用。
9. 当住宿宾客被认为可能会和/或已经做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第六条、宾客解除住宿合同的权利
1. 如宾客向酒店提出通知,即可解除住宿合同。
2. 若由于宾客应承担责任的原因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根据第三条第2项规定,酒店要求宾客在指定期限内支付预定金,但宾客在支付预定金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宾客应按照附表2的规定支付取消费用。但是,在已成立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特殊合同的前提下,由宾客解约而产生的支付取消费用的义务,则仅限于本酒店已有事先通知宾客方可适用。
3. 住宿宾客在未事先通知酒店的情况下,于住宿当天晚上8点(如已事先通知酒店,则为超过预计到达时间2小时)仍未抵达酒店时,本酒店将会以宾客自动解除住宿合同处理。
第七条、住宿登记
1. 宾客应在入住当天到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住宿宾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和职业;
(2) 国籍、护照号码、入境日本的地点和日期(日本公民除外);
(3) 退房日期和预计退房时间;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2. 如果宾客打算以日圆现金或信用卡以外的方式支付第六条规定的住宿费用,则应在进行本条规定的登记前出示该支付方式。
第八条、客房入住时间
1. 宾客有权在登记入住当天下午3点至退房当天中午12点期间入住酒店的预订客房;
2. 尽管有前述规定,本酒店仍可允许宾客在本项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另行收取附加费用。
第九条、遵守使用规则
1. 宾客应遵守由酒店所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2. 晚上10点后禁止在客房内会见访客。
3. 客房仅供住宿使用。
第十条、支付住宿费用
1. 关于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明细和计算方法,请参阅附表1。
2. 如前项所述,住宿费用应在宾客办理退房时或在酒店要求时在前台以日圆现金、旅行支票、酒店住宿券或信用卡支付。
3. 在本酒店提供住宿设施后,即使宾客并未使用,也应支付住宿费用。
第十一条、酒店的责任
1. 若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及/或相关协议的过程中,酒店给宾客造成损失,酒店方应向宾客进行赔偿。但是,如果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酒店方,则不受此限。
2. 酒店已获得由当地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标准优秀许可证书。此外,酒店还投保了酒店责任险,以应对突发火灾和/或其他灾难。
第十二条、无法提供预定客房时的处理措施
1. 当酒店无法为宾客提供预定客房时,应在征得宾客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宾客安排相等或约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酒店若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应向宾客支付与取消费用相等的补偿费,当作损害赔偿金。但是,如果无法提供住宿的责任不在酒店方,则无需向宾客支付补偿费。
第十三条、寄存物品的处理
1. 宾客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时,酒店应给予赔偿,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酒店已要求宾客申报其种类和价值,而宾客未予申报时,酒店会支付的赔偿金上限为150,000日圆。
2. 对于宾客带入本酒店但未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由于酒店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时,酒店应向宾客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宾客未有事先申报物品种类和价值,酒店会支付的赔偿金上限为150,000日圆。
第十四条、宾客的行李和/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1. 如有行李在宾客抵达酒店前被送到酒店,酒店应负责保管,并在宾客办理入住手续时在前台将行李移交给宾客,但前提是需要在事前取得酒店同意。
2. 如宾客在办理退房手续后有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酒店,酒店需确认该物品的所有权,通知失物主人并咨询处理方式。如失主未给予指示或未确认物品的所有权,酒店应将该物品保管7天(含拾获失物当日);保管期满后,酒店应将其移交给最近的派出所。
3. 对于本条的两项情况,酒店对住宿宾客的行李及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如下:第1项的情况以前一条第1项规定为依据,第2项的情况则以前一条第2项规定为依据。
第十五条、停车的责任
当宾客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宾客是否将车辆钥匙交予酒店寄存,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所,对宾客车辆不存有保管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由于酒店故意或过失而令宾客造成的损失,酒店应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宾客的责任
因宾客故意或过失而给酒店造成损失、破损或其他财物损害,宾客应向酒店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