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

許多人慢慢接受在離世時,捐出部分器官來幫助別人,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規定,只要遺囑中有願意捐贈器官的意思,就有法律效力。

寫作範例:

本人百年後,希望捐贈器官遺愛人間,請將本人之眼角膜和肝臟捐出,並請和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聯繫0800- 091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