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民法規定的第二種遺囑方式(民法1191條),本質上就是一種由公證人代筆的遺囑。

公證遺囑的優點是證據力強,爭議少,缺點則是程序上較麻煩,且必須支付公證費用,而且還要另找見證人,隱密性上會較差。

作公證遺囑的方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必須先自己找二位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二、遺囑人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全部意旨,若遺囑人已經無法言語,就不能用這種方式。

三、公證人必須將遺囑的全部主要意旨予以筆記,筆記完成後,公證人會向遺囑人及見證人再宣讀並講解遺囑的內容。

四、若遺囑意旨無誤,由公證人於遺囑上記載年月日後,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