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9條第2項及第46條第2項規定訂定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學習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智能障礙
自閉症
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身體病弱
多重障礙
發展遲緩
其他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