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行為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特教法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致嚴重影響學校適應;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
定之。
二、在學校顯現學業、社會、人際、生活或職業學習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三、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四、前二款之困難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及輔導所提供之介入成效有限,仍有特殊教育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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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問題大致分類為:分分類
人際關係問題:
無法與同學或教師建立並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經常與同學打架、發生口角、攻擊老師、濫發脾氣、不與同學來往、任意指責或批評同學等。行為規範問題:
違規犯過或反社會的行為,如無故遲到、缺席、逃學、說謊、偷竊、易怒、破壞行為、考試作弊、不守規定或傷害別人等。憂鬱情緒問題:
經常出現不快樂或沮喪的情緒,如對活動不感興趣、傷害自己、愁眉苦臉、悲觀、對自己的事漠不關心、情緒低潮或畏縮等。焦慮情緒問題:
因過度焦慮而導致身體明顯的不適應症狀、恐懼反應或強迫性行為,如容易緊張、亂動、易因焦慮引起生理反應(嘔吐、頭昏)、坐立不安、重覆同一動作、情緒激動、動作過度誇張、過度恐懼反應等。偏畸習癖:
如經常吸吮姆指、咬指甲、作異性打扮、沉迷色情書刊影片、吸食藥物、強力膠、嗜異味物品、煙癮或過分偏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