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覺障礙
聽覺障礙
特教法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500赫、1000赫、2000赫、4000赫聽閾平均值,未滿7歲達21分貝以上;7歲以上達25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500赫、1000赫、2000赫、4000赫聽閾平均值達50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特教法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500赫、1000赫、2000赫、4000赫聽閾平均值,未滿7歲達21分貝以上;7歲以上達25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500赫、1000赫、2000赫、4000赫聽閾平均值達50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