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攝影學會榮銜授與辦法

民國87年6月 第25屆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2月 第36屆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鼓勵會員進修,提高攝影藝術技巧,特定榮銜授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授與榮銜分為下列三種:

第三條:本會碩學會士及博學會士榮銜區分為下列二類別:

第四條:本會每年授與榮銜一次,年度內若無適當人選,得不授與。

第五條:本會之榮銜,僅限授與本會註冊會員,但榮譽會士不受此條例限制。

第六條:本會之榮銜,為永久性,若退會得撤銷其榮銜資格,不得異議。

第七條:具本會榮銜者,得為本會榮銜審議委員或學術研究委員之候選人。

第八條:具本會博學會士者,參加本會舉辦之影展,其作品可免審參展。

第九條:具本會博學會士者,不得參加本會舉辦之月賽積分、專題、大會杯之影賽。

第十條:申請本會榮銜授與,得經本會榮銜審議委員審核或本會舉辦之沙龍年度積分達一定分數者,提報理事會核議通過,始得授與之。

第一章 碩學會士

第十一條:凡具本會會員資格一年以上,經常履行義務,均可提出申請考選為本會碩學會士。

第十二條:申請考選為本會碩學會士,得提出下列文件及作品:

① 彩色藝術攝影類—得提出長邊16吋以內,短邊10吋以上,彩色照片12張,繳交數位檔,每張不超過5M。

② 黑白藝術攝影類—得提出長邊16吋以內,短邊10吋以上,黑白照片12張,繳交數位檔,每張不超過5M。

第十三條:依本次沙龍榮銜評審人數超過半數以上同意通過,經沙龍主席提名報請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申請逕行授與本會碩學會士。

第二章 博學會士

第十四條:凡具本會碩學會士資格一年以上,經常履行義務,均可提出申請考選為本會博學會士。

第十五條:申請考選為本會博學會士,得提出照片16張,規格、材質與考選碩學會士同,繳交數位檔,每張不超過5M。

第十六條:依本次沙龍榮銜評審人數超過半數以上同意通過,需預繳十年會費,經沙龍主席提名報請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申請逕行授與本會博學會士。

 

第三章 榮譽博學會士

第十七條:對於攝影藝術深入研究,品行端正,具有成就聲望之知名人士,或對本會建立與發展有卓越貢獻者,均可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頒贈本會榮譽博學會士。

第十八條:前項榮銜,由本會榮銜會議委員會提名,不接受推薦,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年度授與博學會士之人數。

第十九條:經榮銜審議委員會之提名,報請理事會核議,以出席理事人三分之二投票通過,則贈與榮譽博學會士。

第四章 榮銜審議委員會

第二十條:榮銜審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兼任,秘書一名,負責辦理評審及審核各項行政業務,榮銜審議委員若干名,分任評審及審核兩組工作。

第廿一條:為應事實之需,主任委員得聘任具友會榮銜知本會會員或具專業之學者擔任榮銜審議委員,不受本辦法第七條限制,但以擔任評審組工作,且在本會無該適當人選為限。

第五章 附   則

第廿二條:申請考選作品,需裝裱者,以使用紙卡為限,其他材質一律不以評審。

第廿三條:本會每年三月一日起開始接受申請,三月三十一日截止收件。

第廿四條:申請考選者,需繳二吋半身照片兩張,報名費碩學會士新台幣壹千五百元,博學會士新台幣二千元,本會榮銜沙龍年度積分通過或年度考銜通過者,需繳榮銜證書費新台幣二千元及年鑑製版費一千五百元。

第廿五條:本辦法各類作品,經榮銜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本會有權於報刊或不特定地點、不限次數發表展覽。

第廿六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廿七條:新增評審委員方式


第三十八屆評審委員團-評審委員

張乾榮 謝慶榮 戴春栴 彭木生 林創傑 徐煥相 張明芝 馬紹湖 楊嘉起 周國典 楊金標 葉見明 眭正國 范盛興 姜義舜 羅仕營徐銀英 林文贒 張德貴 林逸軒 邱俊彥 傅遠智 胡雅超 吳麗芳 詹勳水 呂龍泉 徐元智 周慶連 劉瑞娥 鄭禹溱 江春炫 張朝勛 陳鈺山 江進貴 林裕昌 張名軒 陳蘇奇 葉世禎 楊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