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攝影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    訂正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修正

中華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修正

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六月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新竹縣攝影學會」「PHOTOGRAPHIC SOCIETY OF HSINCHU」簡稱HCPS。

第三條:本會以保存傳統文化、研究、創新、發展攝影藝術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竹縣轄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縣境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作品展示。
二、學術演講。
三、作品觀摩。
四、攝影比賽。
五、出版刊物。
六、攝影師資及人才的培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之縣民,對於攝影有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得為本會會員,居住本區域外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違反國策之言論行動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有不良嗜好者。 四、經營不正當職業者。

第八條:會員退會時需於一個月前將退會原因報告理事會,經決議後行之。

第九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贊助會員除選舉與被選舉外,其他應享之權利與會員相同。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經理監事或會員五人以上檢舉,並經理事會審查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已警告、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需經會員大會之同意行之,必要時亦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准後行之,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會員除名後,需繳還一切憑證及欠費。

第十三條:凡對本會有貢獻者,得由理事會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章  組      織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任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事務,並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分設若干小組,小組負責人選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副理事長二人、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秘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二人、秉承理事長之意旨,督導各組推進會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廿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者,均得召開臨時會。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本會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開之。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除監事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外,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章  經      費
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廿四條:本會會員入會費及常年費得經由理監事會議依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廿五條:本會財務狀況每年應提經會員大會報告,如有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章  附      則

第廿六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廿八條:本會若解散,剩餘財產歸屬新竹縣政府。

第廿九條:新任理事長及理監事,只能支用該屆二次會員大會之會費收入、樂捐收入及辦 理活動結餘,可用盡但不能透支。若辦理大型                             活動之特殊情況,需動支學會結餘活期存款,現任理監事可召開會議邀請前歷任理事長出席商議,經同意後得以支用上屆結餘                           存款,額度由其會議討論決定之。(詳見105年10月16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