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讲演厅供老师在上课期间作为教学用(须先向教务处报备),教学影片由老师准备,或资源馆提供。使用场地及影片,请老师提前2天亲自到图书馆柜台填写场地借用申请表;
2.放学后,讲演厅作为学校各处室办活动、讲座的场地,唯需于2天前亲自到图书馆柜台填写场地借用申请表;
3.借用讲演厅观看教学影片,场地的整洁卫生和学生的纪律由申请使用场地的老师负责。使用后,场地器材、桌椅等若有人为破坏,该班须负责赔偿;
4.凡借用资源馆场地拍摄或摄录,需于2天前亲自到图书馆柜台填写场地借用申请表。
备注:本规则若有未尽善之处,本馆有权随时增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