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借用

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會設備器材書籍管理辦法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幹部會議通過108.03.06監事會議通過110.03.03 第三次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本會設備、器材、書籍等財產,並支援系會活動,以及鼓勵會員辦理活動時多使用公物以節約經費,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會設備器材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三條

本會財產管理單位為本會器材部長(職務代理人為本會副會長)。

第四條

本辦法所規範之社團財產為以下兩大類:

一、設備、器材、道具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書籍或其他文書資料。

第五條

本會財產管理單位須每學期定期盤點,並確實填寫財產盤點記錄表。社團新增財產時,須依財產類別確實製作社團財產保管清冊。

第六條

財產狀態若已不堪使用或遺失,得經社團幹部會議同意後辦理報廢

第七條

本社財產管理單位,其職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財產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會財產借用管理規則執行事項。

第八條

借用資格(應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始可申請借用):

一、已繳交會費之會員。

二、其他有活動或課堂需要借用而經會長或副會長認可之非會員。

第九條

各類財產借用應檢附「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會設備器材書籍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一)。

第十條

借用及歸還皆必須於約定時間會同管理人辦理借用物品之點交手續。

第十一條

各類財產借用期限、續借、違規處理辦法如下:

一、申請書應明載預計歸還日期,並於預計歸還日期前歸還借用物品。

二、如因故必須延長借用時間或續借者,應於預計歸還日期前向管理人提出申請。

三、如逾期未歸還者,且未於期限內辦理續借,應繳納滯還金每天每件十元。

四、如因特別需要,管理人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物品。

第十二條

借用者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任,倘因不當使用,造成器材損壞時,解決辦法如下:

一、借用人應自費修復;

二、若無法修復、修復後無法恢復原功能或遺失時,則依下列方式賠償:

(1)須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器材歸還

(2)若無法購得,則依該物品之新台幣定價賠償。

三、若損壞或遺失為部分零件或附件等,須自購相同原版零件或附件賠償,若無法購得,需予該原完整物品之新台幣定價賠償。

四、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者,不得請求退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