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借用
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會設備器材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本會設備、器材、書籍等財產,並支援系會活動,以及鼓勵會員辦理活動時多使用公物以節約經費,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會設備器材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三條
本會財產管理單位為本會器材部長(職務代理人為本會副會長)。
第四條
本辦法所規範之社團財產為以下兩大類:
一、設備、器材、道具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書籍或其他文書資料。
第五條
本會財產管理單位須每學期定期盤點,並確實填寫財產盤點記錄表。社團新增財產時,須依財產類別確實製作社團財產保管清冊。
第六條
財產狀態若已不堪使用或遺失,得經社團幹部會議同意後辦理報廢
第七條
本社財產管理單位,其職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財產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會財產借用管理規則執行事項。
第八條
借用資格(應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始可申請借用):
一、已繳交會費之會員。
二、其他有活動或課堂需要借用而經會長或副會長認可之非會員。
第九條
各類財產借用應檢附「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會設備器材書籍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一)。
第十條
借用及歸還皆必須於約定時間會同管理人辦理借用物品之點交手續。
第十一條
各類財產借用期限、續借、違規處理辦法如下:
一、申請書應明載預計歸還日期,並於預計歸還日期前歸還借用物品。
二、如因故必須延長借用時間或續借者,應於預計歸還日期前向管理人提出申請。
三、如逾期未歸還者,且未於期限內辦理續借,應繳納滯還金每天每件十元。
四、如因特別需要,管理人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物品。
第十二條
借用者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任,倘因不當使用,造成器材損壞時,解決辦法如下:
一、借用人應自費修復;
二、若無法修復、修復後無法恢復原功能或遺失時,則依下列方式賠償:
(1)須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器材歸還
(2)若無法購得,則依該物品之新台幣定價賠償。
三、若損壞或遺失為部分零件或附件等,須自購相同原版零件或附件賠償,若無法購得,需予該原完整物品之新台幣定價賠償。
四、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者,不得請求退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