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2004年07月23日初版 

2023年9月 1日第十七次審視

第一條 宗旨

本院為提昇醫事人員與病人,以及醫事人員相互間之倫理標準,審定醫學倫理相關案件,及預防並杜絕違反醫學倫理事件之發生,特成立「亞東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任務 

一、有關醫學倫理規範之研議。

二、有關醫事人員執業倫理之促進。

三、有關醫德卓著事蹟之薦舉、評議。

四、關於醫學倫理個案之諮詢、審理與證明發函。

五、審理本院文件或作業流程之倫理適當性。

六、審查活體器官捐贈與屍體器官指定捐贈移植手術。

七、審查活體器官捐贈者定期追蹤事項。

八、醫學倫理教育之促進與推展。

九、不合醫學倫理事件之糾舉與檢討。


第三條 組織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執行祕書各一人及委員11至15人,由院長派任。

二、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須為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五分之二以上須為院外人士。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各委員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中途聘任者,到該任期屆滿為止。

四、委員名單及職責如附表。

五、委員與行政事務人員應簽屬保密協定與定期接受教育訓練課程。

六、本會下設倫理諮詢小組,由醫師、護理師、社工、心理衛生專家組成,成員由主任委員派任,由執行秘書依據倫理諮詢案件隨時召開工作會議。


第四條 開會與執行

一、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三、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表決事項,非表決事項由主任委員裁決。

五、會議依議事規則進行。(參加委員均需簽章,請假委員註明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每年統計出席率)

六、倫理諮詢小組需於每會期將倫理諮詢案件與討論結果呈報委員會核備。

七、每次開會均應做成紀錄,並立即確認,於會後一週內呈院長核閱後,提供給相關人員負責執行。

八、委員會決議事項執行應定期稽查成果,並於會議開始時報告,依據PDCA循環再行改善。

九、委員本身若與欲進行討論或表決之醫學倫理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第五條 實施與修改

一、本章程呈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二、本章程每年應檢討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