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月11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南投縣丹大布農生態旅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倡導與維護丹大地區及鄰近部落之自然生態與歷史文化資源,在環境永續經營原則下推展生態旅遊活動,提升在地居民之生態保育知能、生活環境品質、與促進在地經濟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展丹大地區及鄰近部落之生態旅遊活動。
二、辦理丹大地區及鄰近部落從事生態旅遊推展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
三、進行丹大地區及鄰近部落環境巡護及周邊林道之生態監測。
四、接受國內外學術機構及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有關丹大地區之自然與人文資源調查、生態研究、教育及保育等事項。
五、編輯及發行丹大地區及鄰近部落生態旅遊推展之相關出版品。
六、其他與生態旅遊推展之相關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認同本會宗旨,且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者。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立案之本縣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者,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力。
三、預備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認同本會宗旨,但未滿二十歲者。
四、贊助會員:非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認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之任務有卓越貢獻之個人、外籍人士或團體。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若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擁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
預備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則無上述各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等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工作任務交辦,處理本會事務。
前項工作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總幹事、副總幹事、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等之權責與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每年一月底前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1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南投縣政府○年○月○日府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