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公告依托咪酯及其異構物等(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二級毒品,公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印製2款反毒宣導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