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存好心,說好話。共創三好校園。
🎬 防治宣導影片 🎬
引用自:eTeacher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
案例故事分享
【案例 1】
小華有天收到一個陌生女孩加朋友的訊息要求,對方很主動熱情,對話中偶爾也參雜了一些與性相關的話題,有天女孩傳了一張裸照給小華,要求小華也傳類似的照片給她,小華感到有點驚訝也有點興奮……
如果你是小華,你會怎麼回應對方?
如果對方提議透過視訊能不留痕跡,你會答應嗎?為什麼?
【解析】青少年發展任務中,自我認同是重要的過程,想知道自己是誰?跟別人可以有什麼不同?能成為什麼樣的人?透過種種行為,探索、建立自我價值及能力、性別、性向、同儕、能力… 等各種認同。在兒福聯盟的「2022 臺灣兒少戀愛認知暨情感教育調查」研究報告,結果顯 示有近四成國中生表示現在想談戀愛,更甚至有超過 1/5 國小階段的孩子就想談戀愛;調查也發現,過半兒少不會與父母討論情感話題,缺乏成人的情感教育也會影響戀愛價值觀,有一成七的兒少覺得愛就是什麼都願意做;並且在具戀愛經驗的兒少中,近三分之二(65.6%)都 曾有過負面經驗。另對同志或多元性別認同的青少年來說,藉由網路社群或 APP 是常見管道,風險相對較高。 青少年戀愛交友是人際關係的練習,家長和老師得正視孩子想談戀愛的心情,幫助孩子了解健康的人際相處,才能讓孩子避免在網路上受傷害。如衛福部統計,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中,透過網路犯罪的數字逐年上升,而在台灣展翅協會 web547 網路檢舉熱線近年的觀察, 在網路社群常可見公開交友訊息,尤其對象鎖定年齡在 10 歲至 15 歲間的男孩,公然進行性邀約,如交換私密照、視訊性愛、約見面為性行為等網路誘拐行為。請提醒孩子所謂的「網友」,其實是「網路上相遇的陌生人」,躲在網路裡面是相當容易包裝犯罪意圖的,不得不堤防。
【案例 2】
小如和阿建交往了一段時間,二人偶爾會互傳微性感的影像,覺得很刺激。這天晚上睡覺前二人傳訊息聊得火熱,阿建一直拜託小如拍私密照給他,還發誓一定會小心保管。小如有點遲疑,最後還是拍了傳給他,但心中還是隱隱有些忐忑,擔心會不會被其他人看到。
你覺得為什麼阿建會向小如要求私密照?
如果真的發生影像被外流了,阿建是否要負責?
如果小如和阿建分手了,這些影像該怎麼辦?
【解析】不論對方是誰,絕不要聽從他人指示自拍私密照片,每個人都有拒絕被拍攝的權 力。而愛是互相尊重的,不是彼此為難或互相逼迫;即便當下認為對方是可信任的朋友,一 旦對方持有自己的私密照片,雙方關係即會改變,因為會開始擔憂對方可能會不慎或故意散 播檔案,這樣的擔心不僅讓自己非常困擾,也可能讓有心人能利用機會威脅恐嚇,使得自己 被迫同意對方很多不合理的要求,再也無法享受自由的友伴關係。 另一方面,同儕間或男女朋友間可能發生以交換私密照作為證明二人關係的密切,認為僅在 彼此之間,需釐清此部份恐將涉及相關的刑法或民事求償,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法律責任。
【案例 3】
小美在打工群組看到應徵模特兒及網路聊天的工作,時間很彈性,時薪也很高。私訊對方後, 對方提出要小美附上裸體的照片或直接脫衣看一下,聲稱是要檢查身材是否適合這份工作。 雖然小美覺得有點怪怪的,但對方是女生,談話過程中也舉了很多人工作的例子,說服小美不用擔心,小美因此答應了對方的要求。沒想到小美開始收到陌生人的私訊騷擾及威脅,說是看了小美的照片要求看更多。
你也會在網路上找打工嗎? 通常你都怎麼辨識這份工作的好壞?
如果你是小美的好朋友,意外發現小美的私密影像流傳網路上及其他同學的群組之間,你會怎麼做呢?
【解析】所謂的「網友」,其實是「網路上相遇的陌生人」,躲在網路裡面是相當容易包 裝犯罪意圖的,不得不堤防。近年誘騙青少年私密影像的事件,常見以打工、模特兒、直播 聊天、練習生…等名義接觸孩子。過程中可能軟硬兼施,或是甜言密語、或是嚴厲急促要求 拍攝,或是用第三人來慫恿、起鬨,或用利益引誘,再不然就是用似是而非的理由說服。如 遇到這些狀一定要告訴你所信任的家人/師長共同設法應對,為預防更多人受害,建議積極報 警處理,以利盡早追查犯罪者。 另也特別提醒:保留證據很重要!有時孩子或家長收到威脅訊息太過害怕就刪除內容,之後 檢警要調查時會有困難,所以盡可能保存所有的證據,如網頁、對話訊息、時間、如果有視 訊或電話威脅,可錄影、錄音存證。
【案例 4】
小戴是一個運動愛好者,常會到運動中心游泳。某天收到朋友傳來的訊息及網址連結,詢問影片中的人是不是小戴。小戴猛然發現他在更衣室沖洗、換衣服時被有心人士偷拍,現在影像被散布到色情網站上,還標註是X中學生。
小戴得知性私密影像被散布到網路上,你知道接下來他可以怎麼處理嗎?
小戴不敢告訴家人及老師,你會怎麼協助他?
【解析】此類偷拍他人性私密影像(如廁、更衣、沐浴、刻意拍攝胸部或下體處等)散布在網路上的 行為,雖然不涉及性愛內容,也是數位性暴力的一種,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不亞於性愛內容被散布的狀況。而遭散布後可能還面臨網路留言或騷擾的惡意攻擊,都會讓被害人處於不確定性、不安全的狀態而身心俱疲。你我身邊都可能出現這些被害人,這時應以善意對待被害 人,不論在現實生活或網路虛擬世界都不發表輕視、取笑或惡意檢討被害人的言論,是每個人都可以從自身做起的。 請協助被害人,一起阻止傷害,找回自己力量。
【事件經過】
高三學生阿竹,時常躲在女廁偷窺、偷拍女老師、女學生如廁,也常躲在樓梯死角偷窺、偷拍女老師、女學生裙底風光。阿亮跟阿竹同班,偶爾在游泳池、教室內故意不把褲子穿好,露出性器官。阿竹、阿亮都喜歡觀賞A片,故結為好友。某日女老師上課時,阿亮未將褲子穿好,露出部分性器官;阿竹在課堂上把玩手機,觀賞私房照片。女老師經過阿亮、阿竹的座位時,撇見二人脫序的行為,立刻命令阿亮將褲子穿好,並沒收阿竹的手機。阿亮大聲抗議道:「妳是嫉妒我的很大!」阿竹也大聲抗議道:「妳無權沒收我的手機,趕快還我,不然我告妳!」女老師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向學務處舉發阿亮、阿竹的行為,學校依法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並聯絡阿竹、阿亮的家長後,將本案交由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阿竹的手機被當作證物,由學務處暫時保管。多位女老師、女學生證稱是阿竹偷拍行為的被害人,也有多位男、女學生證稱曾經被阿亮的暴露行為嚇到。家長會代表要求學校將阿竹、阿亮趕出該校。
Q1:阿竹偷窺、偷拍他人如廁及內褲的行為,可能觸犯哪些法規?
阿竹偷窺、偷拍他人如廁及內褲的行為,在行政上恐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的性騷擾行為。
以手機偷拍他人如廁及內褲的部分:
在刑事上恐構成刑法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阿竹偷拍未滿18歲者,其偷拍行為已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行為,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
Q2:阿亮在游泳池、教室內故意露出性器官的行為,可能觸犯哪些法規?
阿亮在游泳池、教室內故意露出性器官的行為,在行政上恐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的性騷擾行為。
在刑事上恐構成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可依性平法第28條規定向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
可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27條規定要求學校提供其所需之相關協助。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4條規定要求學校檢討校園安全維護之疏漏,並進行必要的改善措施。
基於維護學生之受教權,除非行為人自願轉學,否則原則上學校基於教育立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可強制將學生退學或輔導轉學。
1. 依據民法(110年1月20日修正)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未施行前以「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因為阿竹是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學校有義務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本例中,阿竹的手機屬於犯罪工具,且內存之偷拍照片屬於猥褻圖片。
女老師經過阿竹的座位時撇見猥褻圖片,基於預防犯罪,有保存證據之必要。
建議處理程序為:
(1)陪同阿竹攜帶手機至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窗口、並請學校立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先行將相關證物(手機)內容留存。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窗口可會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於安全密閉的環境中,請學生將手機內的不雅照片下載並翻拍存放於學校有安全加密的
獨立磁碟內。【處理過程宜全程錄影】
(3)提供手機物證予調查小組審酌。
(4)最後,由學校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妥存。
Q7:阿亮對女老師說:「妳是嫉妒我的很大!」老師可以如何主張權益?
阿亮對老師的行為恐涉及校園性騷擾,老師可以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規定,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