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聯總真理研究委員會之決議大會認同案
2023年聯總真理研究委員會之決議大會認同案
一. 請檢討女傳道或女執事可否執行浸禮、聖餐禮、或按立聖職案?
議決:維持聯總1993 年 世界代表大會原決議。各國總會與聯絡處,依各國需要所作出的調整,並不違背真理的原則。
註:
(1993年第六屆代表大會真理研究會結論之7)
女執事可否執行聖餐禮及浸禮?
結論:依據聖經所示,執事為一聖職人員之職份,無性別之分。但依男女次序,女執事應保持其順服、謙卑的美德之經訓。故有男聖職人員在場之情況,當由男聖職人員執行此聖禮。
二. 「至於死的罪」如何正確的解釋?(約壹五16)
議決:同意臺總真理研究之報告「至死之罪的探討與處理」,內容如下:
臺總真理研究之報告──至死之罪的探討與處理
一、達到無可挽回地步的有至於死的罪(約壹五16)
聖經中沒有訂下那些具體的罪是至於死,哪些是不至於死。但是,在使徒後期針對第二代信徒所寫的希伯來書中,有四次明明的警戒著,那些無法挽回的犯罪心態:
隨流失去,忽略大恩(來二1-4)
存不信惡心,離棄永生神(來三7-19)
嘗天恩,離真道(來六4-8)
得知真道,故意犯罪(來十26)
約翰壹書五章16-17 節的經文並不是談論甚麼罪是會導至於死,甚麼罪不會導至於死。其實,「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林前五12-13)。
這也就是說,活人不論犯上任何一種罪,若不悔改,繼續犯罪,都可以讓他至於死地,原文直譯(RHEMA LCT):若有人看見他的(那)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祈求,而必有生命賜給他這些犯不至於死的人;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事祈求。
試譯如下:「倘若某人曾看見他的弟兄正在犯未達到死的罪,他(看見弟兄犯罪的人)將要祈求,並且將有生命賜給他---那些正犯罪尚未達到死的人。要是罪達到死亡;有關這罪我不說要為她(這罪)求問」。
「至於死」一詞的「至」 πρός,向著,向,對;往,與;近,到,臨到,到那裏去,來到那裏,到那裏,到這裏,到面前,在面前,往那裏,在那裏,那裏,這裏,至於,於,關乎,臨到,招引…。這介詞的意義因格而異:所有格:對於;間接受格:近,對,在 近;直接受格:向,相對,到,對,往。θάνατον「死」的格變是直接受格,單數,陽性,因此,是指「向、往、到」死的罪而說。
二、判為被咒詛,應依程序予以除名處理者
更改基督的福音者,使人離開基督。(加一6-9)
迷惑陷害人的假先知,造成信徒受迷惑。(太廿四11、24;可十三22)
假師傅,使人隨從他們邪淫的行為,造成真道被人毀謗。(彼後二1-3)
假基督,造成信徒受迷惑。(太廿四24;可十三22)
敵基督者,不以耶穌為基督,不認父與子。(約壹二18-22;約壹四3;約貳7)
褻瀆聖靈者,使人不認耶穌是基督,不信耶穌是基督。(太十二31-32;可三29;路十二10)
行淫者,以致獸交、亂倫、同性戀、通姦、強姦之淫亂行為者。(利十八;林前五,六16-19;弗五22-33)
拜偶像者(屬靈的淫亂),經細細地探聽,確定有拜偶像事實,經規勸不悔改歸向神者。(啟十七1-8;結廿三1~49)
殺人者,因仇恨或蓄意計畫性的殺人。
三、教會的懲戒(約廿19~23)
主耶穌教導有關教會施行懲戒步驟(太十八15-18)
1. 經文
太十八15: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太十八16: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
太十八17: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太十八18: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2. 步驟
(1) 倘若你看見或發現弟兄犯罪(希臘文是「犯罪」,和合本譯為「得罪」)。
(2) 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
(3)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
(4) 若是不聽他們,告訴教會。
(5) 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主耶穌清楚明白地教導有關於教會施行懲戒的步驟,如果有一個信主的弟兄犯了罪,那麼牧人就要找機會單獨去找那犯罪的人,指出他的錯來。可是他都不從悔過,那麼就要再找一兩個人去勸誡,如果他再不聽勸,那麼就要向教會報告,如果教會出面,那犯罪的人還是不聽從,就要拿他當稅吏和外邦人看待(太十八15-17)。意思是說,那執意犯罪不悔改的主內弟兄,在經過三番兩次的試圖挽回之後,就不再被認為是主內的肢體了,而是「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3. 教會權柄
教會最後的處決是主耶穌所賦于的權柄,正如主耶穌接著下來所說的:「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十八18)。
使徒保羅吩咐哥林多教會,把那犯亂倫罪又不悔改的人從教會信徒中間「趕出去」(參:林前五2, 13)。也就是把這一些犯罪達到不可赦的人們「交給撒但」(參:林前五 5;提前一20)。
4. 教會懲戒的主體人
當主耶穌假設性地說「你的弟兄犯罪」,其中的「你」是指著誰說的呢?當我們看了本段經文的如下「上文」:
太十八12:一個人若有一百隻羊,一隻走迷了路,你們的意思如何?他豈不撇下這九十九隻,往山裏去找那隻迷路的羊嗎?
太十八13:若是找著了,我實在告訴你們,他為這一隻羊歡喜,比為那沒有迷路的九十九隻歡喜還大呢!
太十八14: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這小子裏失喪一個。」我們便能明白,這個「你」就是主耶穌所託付一百隻羊的那個牧人。
5. 小結
從馬太福音十八章第十三至十八節中我們得知,主耶穌教導牧人門徒對於犯罪信徒弟兄懲戒的過程。經過三級的循序勸戒,在犯罪者一再不聽從之下,其結果被隔絕於蒙救贖的團體教會之外。
主耶穌沒有講這弟兄犯的是什麼罪,但是,經過一再地勸誡,最後被教會視同為不可回頭的外邦人,他如果要回頭,也是不可能了,因為,那就是把主耶穌重釘十字架了。
四、如何處理犯「至於死罪」的人:
不處理,但在信徒名冊上註記
處理,但不公開
為了顧及當事人無辜親友的信仰,以不公開的方式懲處(太十三29-30、40-43)。
處理且公開
犯罪不願悔改者,並且在教會中成為酵的,則應公開處理,使教會保持聖潔(提前五20)。
※「處理」是指按除名程序辦理
※「不公開」是指發文到所屬教會,但不宣佈不張貼。
※「公開」是指發文到所屬教會,宣佈或張貼
五、教會對犯「至於死的罪」的人之指導原則
1. 以真理的立場,我們鼓勵他們要確實悔改(林後十二21),理由:
(1) 他若確實悔改,本人可以減少犯罪。
(2) 他若徹底悔改,總可以希望減少神的刑罰。
(3) 他若徹底悔改,可以造就他的家人的信仰。
2. 應該切實悔改,未來神要怎樣處置「犯了至於死的罪」的人,主權在神(羅二5-6)。
六、教會對犯「至於死的罪」而悔改的人,參與教會生活之指導原則
1. 鼓勵其終生保持真實悔改、謙卑的心志。
2. 提醒信徒接納、關懷犯至於死的罪而確實悔改的人,以造就其家人的信仰。
3. 不宜接受按手及領受聖餐。
4. 不可承接教會中之帶領性的工作(如:領會、教員、各種幹部、訪問人員等);由職務會了解關懷,審慎評估其悔改的表現,可參與一些非帶領性的工作(如:清掃、車管、接送、修繕、炊事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