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 2021年聯總真理研究委員會之決議大會認同案
2020 & 2021年聯總真理研究委員會之決議大會認同案
2020年聯總真理研究決議大會認同案
一. 弟兄苟合後信主,熱心事主,是否可按立聖職?
議決:
該弟兄有婚前苟合行為,是在他信主受洗之前,後因接受洗禮,藉主的寶血罪得赦免,可被考慮按立聖職。
按立執事應遵照提前3:8~13所說明的內容,唯應符合下列三條件:
已確實悔改,不會有錯誤教導之虞,並在聖工有積極優異之表現,足證明者。
長時間考驗 事奉熱誠,婚姻美滿,平日表現值得肯定者。
聖靈同工,家庭和樂,可為信徒表率者。
二. 有關婚姻問題中所說之「被遺棄的一方」,請聯總真理研究會加以研究釐清,給予明確的定義,以作為聖職人員輔導之依據。
議決: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視為被遺棄:
因配偶淫亂的緣故。(太5:32,19:6-9)
不信的一方強求離婚。(林前7:15)
2021年聯總真理研究決議大會認同案
一. 請重新討論2017年聯總真理研究會會議第二號案之決議文。
議決:維持聯總真理研究委員會之原決議。
原決議文:「確定外邦異性再與人發生性關係,視對方已犯姦淫,經輔導及職務會通過後,則此信徒可再婚,但不可在會堂舉行婚禮。」
二a. 各國不同決議之議題──犯罪後得聖靈
議決:
信徒若犯了至於死的罪,教會根據真理的原則不宜再對當事人得救問題作討論,因為是屬神的審判權。(耶17:10)(羅4:6-8)(來10:26-31)
犯了至於死的罪之信徒,不論禱告講靈言與否,教會都不宜再據此作為罪得赦或參與聖工的依據,對因無知犯罪者當勸勉確實認罪悔改,以謙卑的態度,順服教會的指導原則,遠離罪惡, 遵守真理,仰望主耶穌的憐憫直到走完人生旅程。(約壹5:16)(來6:4-8)
二b. 各國不同決議之議題──信主前離婚者
議決:
信主之前已離婚者,信主後可在主內通婚(林後5:17)(弗4:20-24)。
信主之前已離婚者,信主後若符合經上的按立聖職條件,可考慮其按立聖職。(提前3:1-13)
二c. 各國不同決議之議題──婚前性行為的處理
議決:依據聯總2017年的決議,教會應教導信徒嚴守僅限於夫妻之間的性關係:
口交、乳交、手交、肛交、性交是性行為。
單純兩性(未婚男、女)發生性行為,視為婚前性行為。
教會不為有婚前性行為者證婚及祝福,可為其舉行家庭聚會。(來13:4)(林前6:18-20)(帖前4:3-5)(創49:5-7)(民25:10-13)(瑪2:4-6)(申33:8-11)
二d. 各國不同決議之議題──喪禮死忌
議決:
喪禮殯葬告別式應依本會儀節辦理,避免摻雜迷信之習俗。
我們平日可以想念故人生前的教訓及信心的表現,並教導下一代(來13:7-8)。
死忌或忌日的聚會是世俗的風俗,本會不宜為死者舉辦類似的聚會。(申18: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