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聯總真理研究委員會之決議大會認同案
1997年聯總真理研究委員會之決議大會認同案
一. 洗腳禮是否有潔淨之功效?
議決:
維持我們之基本信仰,強調「與主有分」。
有關洗腳禮之道理仍按共信之道內容去宣講。
二. 「離婚再婚」問題的研究案
議決:
信徒結婚,二人成為一體,當彼此忠貞,不可離婚(可十7-9)
若一方為不信者,主內信徒在婚姻困難時,仍應持守忠實,不主動分離(林前七12-17)
有關婚姻問題的指導,請各總會依照聖經的原則、參酌各總會的辦法,慎重指導處理之。
三. 被強姦的姊妹,可否與另外一個男人結婚?若強姦成孕,可否墮胎?
議決:
該姊妹可與另外這個男人結婚。
她可即時到醫院清洗,以免成孕,若成孕不可墮胎,教會應給予指導;若該姊妹堅持墮胎,教會可以默認。
四. 論國內教會過去有關教義、道理之決定案。
說明:
由楊約翰長老指出在南京總會於1947年第十一次全體大會通過之議決:
(1) 必須實行男脫帽,女蒙頭。
(2) 在舉行聖餐之外(在逾越節時),於必要時,可舉行擘餅禮。
(3) 施洗方式:應效法主在十字架之狀。
(4) 洗腳方法:臨終時請教牧洗腳,以求終救。
因所提各項均無聖經根據,本屆真理研究會所有出席之28位成員不贊成。對上述四點真理研究委員之議決如下:
(1) 依據第四屆真理研究之決議,不必蒙頭;且已經過第六屆各國教會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2) 第 (2)~(4) 項,有關洗禮、洗腳禮及聖餐禮之舉行方式,依本會十大信條為依據。
現在北方部分教會主張,請討論:
(1) 祈禱要向西方—因神在西方。
(2) 要垂下手禱告—不可合掌等。
(3) 強調1997年5月1日聖靈會停降。
議決:
崇拜聚會時,姊妹不需蒙頭:
因為蒙頭是哥林多教會地方性的個案,因此不需要規定姊妹聚會時蒙頭。第二屆(1989年)真理研究會決議,不必蒙頭。
舉辦聖餐禮不必固定那一天,那一段時間,也不限定次數。
不固定時間
(1) 主耶穌是逾越節的羔羊(林前五7),所以祂必須在逾越節的筵席上設立聖餐禮(路二十二7-20)。
(2) 因為節期只是預表,形體是基督(西二16-17),所以無須擇定猶太宗教曆正月十四日舉辦聖餐禮。
(3) 主耶穌設立聖餐禮之時,只吩咐門徒說:「你們也應當如此行」(路二十二19),而沒有說:「你們必須在這一天如此行」。
未必在晚上
(1) 逾越節的羔羊被宰殺,是在黃昏的時候;逾越節的筵席,也在晚上舉辦(出十二6、8、12)。
(2) 主耶穌與門徒共享的最後晚餐(即聖餐禮之設立),雖然也在晚上(太二十六20;約十三2),但祂的受難卻在白天(可十五25;約十九14、16)。
不固定次數
(1) 「你們每逢吃這餅,喝這杯…直等到祂來」(林前十一26)。這段經文的含意是,教會當常常舉辦聖餐禮,直等到祂來。此外,聖經從未規定應該多久舉辦一次。
(2) 按月一次,每季一次,或每年二次,都可以。
施洗方法:
全身入水受浸,低下頭,面向下,奉主耶穌聖名施洗,但不需效法主在十字架之形狀;因為主在受死之前被逼而釘在十字架上,故十字架之形狀乃在祂活著的時候已有的形狀,不是在死的時候才有的形狀,主死的時候特有的形狀是「低下頭」(約十九30)。茲把「低下頭」的意義及初期工人魏保羅所受的啟示,敘述如下:
為要在主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羅六5)。主死的形狀是「低下頭」(約十九30)。
低下頭,表示與主同死;全身入水,表示與主同埋葬;從水裡上來,表示與主同復活(羅六3-5;西二12)。
低下頭,也是罪人求赦應有的態度(拉九6;詩四十12;路十八13-14)。
一九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陰曆四月八日),本會的初期工人魏保羅蒙主啟示,在永定門外大紅門河,面向下受浸。浸畢抬頭,看見主向他顯現。進入樹林,又看見主向他顯現。
(1) 自一九一七年以來,本會因為遵從主的啟示,採取這種方式施洗,而經歷了好多神蹟。」
(2) 施洗中,時常有人看見水裡有主血的異象,甚至受了洗,許多人的疾病即時痊癒。
(3) 這些主血的異象和奇妙的醫治,印證本會洗禮方式是主所悅納的。
「臨終洗腳,以求終赦」,聖經裡找不到根據。洗腳是教訓性的聖禮,茲說明如下:
教訓的部分
(1) 教訓的部分,與教會的興衰有關。
(2) 彼此洗腳(約十三14):是教訓的部分,要時常實行。聖禮是單獨領受,而且一次領受,不是彼此要做的。
聖禮的部分
(1) 聖禮的部分,有屬靈的功效,與得救有關。
(2) 教訓的部分,精神重於形式,無需用水;但必要時,也可以用水彼此洗腳。
「禱告要向西方,因神在西方」不合經訓。
主耶穌曾教導撒瑪利亞的婦人說:「婦人,你當信我,時候將到,你們拜父不在這山上,也不在耶路撒冷。你們所拜的,你們不知道;我們所拜的,我們知道,因為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時候將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祂,因為父要這樣的人拜祂。神是個靈,所以拜祂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祂。」(約四21-24)。
神是遍在的(耶二十三23-24;詩一三九7-8),祂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住在眾人之內(弗四6),因此要靠著聖靈隨時多方禱告祈求。聖經沒有說明神在西方,更沒有教導禱告一定要向西方。
又舊約時代的聖殿,預表新約時代的真耶穌教會(弗二20-21;來八1-2)。真教會就是被神選召出來的群體,有聖靈的同在(約壹三24;羅八9)因此隨時在靈裡禱告,神必垂聽,不必面向西方。
「要垂下手禱告,不可合掌等」不合經訓。
祈禱的態度須以心靈和誠實為要。祈禱時,或坐著(撒下七18),或跪下
(徒二十36),或俯伏(太二十六39),或舉手(提前二8),或望天(約
十一41),或高聲(徒四24),或靜默(撒上一13),或流淚(來五7),
或搥胸(路十八13),或歡樂(路十21),都要隨著聖靈的感動,發乎自然,
不必有刻板不變的形式或習慣。故不可有故意造作的舉動和裝假的態度(太
六5),免得留給魔鬼利用擾亂的地步。
「強調1997年5月1日聖靈會停降」違反經訓,並且已成為假的預言,1997年5月1日已過,聖靈並未停降。
聖經經常以「雨」預表聖靈,五旬節聖靈是秋雨的澆灌(亦稱早雨),現代聖靈降臨是春雨的澆灌(亦稱晚雨)。春雨結束,就是「夏天」來到,夏天是收割的季節,預表主再來的日子。「主耶穌何時再來」,神不給人知道(太二十四36);為要使人儆醒(太二十五13)。也免被不信不法的人利用,以招搖欺騙。
同理,「春雨何時結束」,聖經也未明確告知。假如知道聖靈在何時停降,對於主耶穌何時再來,必可預知。但事實上,凡明確指出某年某月某日聖靈會停降,已嚴重違反聖經的教訓。
五. 對聖職者稱呼案
議決:
「神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有教師」(弗四11)。本會對傳道者之稱呼,按其工作可用「長老」(Elder)、「傳道」(Evangelist/Preacher/Pastor)稱之。
工作之職稱雖有不同、乃為「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弗四12)。聖工人員是做主的僕人,服事教會,職分雖有差別,卻無高低之分(可十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