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開放源碼軟體推行了這麼久,這兩個名詞已經成為專有名詞,而不是一般望文生義的名詞。舉個例子來說。當我說某軟體是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時,人們腦中就會浮現一幅圖像,顯示這套軟體是他可以修改以及再散佈(含商業用途)而不需再額外取得其他授權。
YungLee 一直把自由軟體、開放源碼軟體當成一般性名詞在使用。事實上,YungLee 的說法放到國際上也說不通。只要 YungLee 到 FSF
或 OSI 把 free software 或 open-source software 當一般名詞發言,一樣會被糾正。
Free software 和 Open-source software 打從一開始,就是基於法律問題而產生的名詞。它們是為了明確表達使用者在法律上被授權的使用範圍而產生的專有名詞,甚至是一種法律術語。為達明確表達之目的,我們必須十分嚴謹地依照 license 的內容界定軟體的法律意義。依照 Free software
的說明來看,
只有採用 Copyleft, BSD-style license 或 Public domain 這三種授權才具「自由軟體」的法律意義。
只有採用經 OSI 背書之 license 的軟體,才具「開放源碼軟體」的法律意義。
在智慧財產權之主張範圍浮濫擴張、爭訟四起之今日。為避免陷使用者於不義,更為了讓使用者在使用所謂「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前不必先請個律師解釋 授權範圍,我們必須為「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塑造一個清楚明晰的形象。讓使用者一看到這個名詞就知道他可以使用的範圍有多大,可以讓他安心使用。
以我為例,基本上我只要一看到 license 不是 GPL, BSD-style, Apache 時,我就不會再看第二眼。
因為連我這個以 copyleft 為主題寫碩士論文的人,都沒那種精力去一條條解讀那些自定 license 的內容。
如果突然來了套軟體,自稱是開放源碼軟體,但實際上並不符合專有定義。結果使用者修改並拿去賣錢時,才知道這樣是侵權的,豈非有陷人於罪之嫌。
這不只是一個單純的名詞定義與解釋問題,重要的是牽涉到法律問題,關係到使用者會不會吃上官司。所以必須嚴格定義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