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第一章 監造範圍
1.本章監造範圍應包括計畫及標案之內容,作整體性之概要說明。
2.工程概要應扼要說明工程內涵,其內容應包括執行工程之相關單位、施工面積大小、施工時程、工程種類、工程介面等,以協助所有執行人員瞭解工程執行內容及重點。
3.監造單位應就契約詳細表檢討出重要之施工項目,而不可直接抄錄契約詳細表,主要施工項目即為後續須特別關注之監造重點,亦為要求廠商日後須提出分項工程施工計畫之依據,應配合訂定相關之施工抽查標準與抽查驗紀錄表,據以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抽驗。
第二章 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
1.監造組織內相關工作職稱之職掌應予明確劃分,以使監造作業人員瞭解工作內容、職責,以確保品質保證系統能有效地運作。
2.監造組織應配合工程實際需求訂定,所派駐之監造作業人員必須熟稔工程規劃與控管、施工實務(品質、安全、施工技術等),並應依據工程性質,指派不同工程專業人員,如:鋼結構工程、大地工程、建築工程、機電工程等。若工程內涵複雜,如機電工程,可再細分:電力、電機、儀控、水電、空調與消防工程等。
3.監造作業人員之資格、人數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並置受訓合格之監造現場人員,於開工前,應將其符合規定之監造現場人員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造現場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4.監造組織工作職掌應以職稱說明,不宜針對特定人名訂定。
5.工程決標後開工前及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應召開「開工前及各分項工程施工前協調會議」,宣達「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並由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設計單位,將工程設計理念、監造標準、施工規範及契約重要規定,正確有效地傳遞予施工廠商之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現場工程師、施工領班、施工人員、安衛人員、品管人員等,對整個工程進行過程中之行政作業規定及工程進度、品質、職安之要求及管理標準作充分之溝通,以利日後執行;施工期間亦應定期/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
第三章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1.依契約之規定,擬定審查廠商所送品質計畫內容、程序之審查重點。
2.整體品質計畫,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時程函報監造單位審核。對廠商提送之整體品質計畫審查重點,依契約規定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並考量工程規模之不同適當調整。
3.依工程之規模,若有要求廠商須提送分項施工計畫,則分項品質計畫應併入各分項施工計畫內一併檢討,分項施工計畫應於各該分項工程施工前函報監造單位審核同意後施工,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與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參看品質計畫指導綱要三~七章)
第四章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1.施工計畫視工程規模性質分為整體施工計畫與分項施工計畫,整體施工計畫應要求廠商依契約規定時程提送;至於分項施工計畫,對於較小規模之工程(如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分項施工計畫可併入整體施工計畫內檢討,否則,監造單位應依第一章之主要施工項目,據依訂定廠商應製作之各分項工程施工計畫項目,並訂定審查期限;各分項工程於施工前,應完成分項施工計畫之核定作業。
2.整體施工計畫內容可參酌本會訂定之建築工程或橋梁工程整體施工計畫製作綱要,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工程概要
(2)開工前置作業
(3)施工作業管理
(4)進度管理
(5)假設工程計畫
(6)施工測量
(7)施工區域排水系統
(8)分項工程施工計畫
(9)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0)緊急應變及防災計畫
(11)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12)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13)移交管理計畫
上述可依工程規模及需求之不同,適當調整縮減計畫內容。
3.分項施工計畫內容應包含作業進度表及分項品質計畫,其中分項品質計畫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項目。除上述項目外,其他審查重點可參酌本會訂定之建築工程或橋梁工程整體施工計畫製作綱要。
第五章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1.廠商擬使用之材料與設備,應依規定送審合格,始得進場及施工,以確保品質符合契約及工程主辦機關要求。對材料設備之核定程序,應包含材料設備之送審項目,如型錄、相關試驗報告、相關材料規範、樣品、協力廠商產能暨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及監造單位之審查時限、退回施工廠商修正時間列管。若需驗廠(驗廠定義:在下訂單之前對工廠進行審核或評估,確認符合需求才下訂單)之材料或設備,於工程發包後需與廠商確認驗廠時間。
2.對於契約規定需取樣試驗之材料/設備,廠商擬選用之試驗單位,應事先辦理審查,並訂定試驗室應送審資料。試驗室須具備之條件,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3.監造單位須依契約規定或監造計畫所訂定之抽驗頻率辦理材料、設備之抽驗試驗。契約規定施作之材料若不須取樣試驗,監造單位於材料與設備進場時亦必須辦理抽驗,核對進場材料/設備是否與送審合格者相符,確認廠商品質管制的成效。抽驗過程使用之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抽驗表可參考表5.3),應依所檢討出之品質管理標準表內容訂定抽驗項目與抽驗標準。
4.經抽驗發現材料與設備不合格,應通知廠商退料及辦理矯正與預防措施,並應訂定不合格追蹤管制表定期列管其改善情形。
5.統包工程,統包商應依據契約及基本設計內容辦理細部設計,經機關核定後,監造單位應即據以訂定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
6.工程遇有變更設計時,若涉及材料或工法之變更,應即時配合修訂品質管理標準。
第六章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
1.工程標的若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擬定設備於工廠應辦理之單機測試、送至工地組設完成後之系統功能運轉測試及與其他相關聯之系統聯結作整體功能運轉測試等應抽驗之項目及抽驗測標準並據以辦理抽驗(參考如表6.1、6.2)。
2.對於單機設備抽驗作業,依工程設備性質,檢討訂定設備進場前或進場時應查證之事項。有關機電設備之查驗程序請詳參第五章之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包括製造圖之核可、各項材料規格審查及是否廠驗(廠驗定義:廠商訂製材料設備後,經由製造商依所訂製之規格製造成半成品在未組裝出貨前,至工廠裡作品質與規格及功能的相關測試)或公證程序等。
3.單機設備測試抽驗項目,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設備屬性檢討分項列出重點管理項目,如型號、電壓、電流、馬力…等。
4.對於系統運轉之測試抽驗,應依工程設備性質,檢討訂定下列系統運轉抽驗項目:
(1)個別系統之獨立功能測試。
(2)系統組合測試。
(3)系統清理及排放測試。
(4)相關測試或應用表單及使用方法。
5.對於整體功能試運轉之測試抽驗,應依工程設備性質,檢討辦理下列事項:
(1)製作整體功能試運轉抽驗計畫個別系統相互連結並與他項工程介面連結後之整體系統功能運轉抽驗,並條列抽試項目及重點。
(2)實施整體系統連結整合測試抽驗前,應依工程設備性質檢討,要求提交相關之紀錄及報告,參考如下:
A.全程操作及調整紀錄。
B.功能異常時之檢測報告書。
C.完整之試運轉報告書。
D.各種不同操作模式,包括最佳之操作模式。
E.試運轉合格後之點交及操作與訓練計畫。
6.對檢測結果之處置及管制方法,應於抽驗程序內加以規劃。
7.機電設備因涉及施工協力廠商或選定之設備廠牌不同,檢驗停留點或管理標準將有不同,可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與廠商協調確認施工流程、檢驗停留點及管理標準,並於核定廠商之分項施工計畫後,配合修訂監造計畫,於監造計畫內增訂相關之管理標準、檢驗停留點及抽查表。
第七章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1.本章係對施工中之抽查作業作規劃,並擬定管理標準。
2.監造單位之施工抽查時機,分為檢驗停留點(holdpoint)抽查與不定期抽查兩類,對於不同之抽查方式(檢驗停留點或不定期抽查),應訂定不同之作業流程及相對使用之抽查紀錄表單。為有效查證廠商之施工品質,監造單位應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監督查核重點,於工程開工前(函送監造計畫之同時)明確告知廠商檢驗時點,以利廠商於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
3.對施工檢驗停留點之訂定,應顯示於管理標準表內之抽查時機或適當位置;另檢驗停留點之訂定,應依契約相關規定檢討,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材料進場時。
(2)施工完成後即無法目視查看之關鍵隱蔽作業點。
(3)影響安全或結構強度之關鍵作業點。
(4)影響使用功能之關鍵作業點。
(5)工項施作完成時。
4.安全衛生監督查核重點則依勞動部訂定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將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與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以及「勞動檢查法第28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情事,應列為監督查核重點。
5.監造單位為明確責任,不應在廠商自主檢查表單上簽署,因為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的抽查並不屬於廠商自主品管的一環。監造單位的施工品質抽查紀錄表的內容至少應包含抽查項目、抽查標準及抽查位置、結果等之記錄欄位。
6.監造單位在抽查施工品質時,先確認施工廠商是否已依據品質計畫進行各階段的自主品管工作,再進行抽查,抽查結果如發現仍有不符合狀況時,即應檢討施工廠商執行人員的適任性;如發現廠商經常有重複相同之不合格事項時,則應要求施工廠商辦理矯正措施。另對於抽查發現之不合格品,亦應依不符合情況之程度,訂定不同之管制方式,避免繁複之管制流程。
7.經檢查發現施工缺失頻率高及重大缺失項目,應通知廠商辦理矯正與預防措施,並應訂定不合格追蹤管制表,定期列管其改善情形並要求提送適當之改善佐證相片8.施工抽查標準之訂定,應依施工流程檢討訂定日後需重點管理之項目,並配合訂定管理標準,亦即為須列入施工抽查表內辦理抽查之項目。「管理標準」、「抽查頻率」之訂定,應依契約規定儘量予以量化,並訂定容許誤差;「抽查時機」應清楚標示監造單位規定之檢驗停留點;「抽查方法」則需說明檢驗之工具;另在「管理紀錄」係執行該項抽驗所使用之品質管制文件或須留存符合管理標準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施工圖、相片、試驗報告…等。
9.訂定施工抽查標準時,應依施工流程檢討施工過程中影響品質之因素,訂定其管理項目及應達到之品質水準,且應注意避免有下列情形,而導致文件不具實用性的狀況:
(1)「管理項目」欠具體,以致管理標準無法精確訂定。
(2)「管理標準」未量化及未訂定容許誤差。
(3)「檢查時機」與「頻率」混淆。
(4)「不符合之處理」方式不切實際,或文字說明過於含糊。
(5)管理紀錄文件未清楚訂定須留存之合格證明文件。
10.施工抽查標準應依契約規範及相關規定檢討,以表格化方式訂定,格式及檢驗停留點訂定可參考如附表7.2(以全套管基樁工程為例),監造單位施工抽查紀錄表並配合施工抽查標準表填寫抽查項目與抽查標準(參考如附表7.3);如施工工項之管理項目較少或較簡單,則附表7.3可將施工流程之前、中、後抽查內容合併於同一張表格予以規範。
11.一般性未涉及較專業之施工項目,監造單位應將管理標準訂出,惟若涉及日後施工協力廠商或選定之材料設備廠牌不同,則檢驗停留點或管理標準將有不同之施工項目,可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與廠商協調確認施工流程、檢驗停留點及管理標準,並於核定廠商之分項施工計畫後,配合修訂監造計畫,於監造計畫內增訂相關之管理標準、檢驗停留點及抽查表。
第八章 品質稽核
公司管理階層或工地監造組織應對廠商品質管理制度及作業程序之執行落實情形適時辦理外部品質稽核及對本身監造工作執行情形適時辦理內部工地品質稽核,以驗證工地執行之各項品質活動是否有效落實執行,且能適切地達成目標及主辦機關之要求。依稽核結果發現之問題,受稽核單位應辦理改善與矯正預防,以有效提升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第九章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本章分為文件管制與品質紀錄兩部分(文件如:公文書信、契約、圖說、品質/施工/材料送審計畫書ゝ出廠證明、各項空白表格…等;紀錄如:各項查驗紀錄、會議紀錄、日報表、自主檢查表、內部稽核紀錄、施工照片…等),如何讓主辦機關充分了解工程進展與品質狀況,這是監造單位建立文件紀錄管制的重點。本章管理重點應包括與廠商間的往返書函、監造計畫及其所附相關表單(含業主審查紀錄與修訂紀錄)、廠商的施工計畫、施工圖說與品質計畫(監造單位審查紀錄與修訂紀錄)、檢試驗計畫、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相關往來公文等,均應作有系統的規劃、編碼與建檔。
2.對於文件之制定,應考量下列事項:
(1)文件發行前之核准及適切性。
(2)文件製作應易於閱讀並容易識別。
(3)應防止失效文件被誤用,若該文件為任何目的而保留時,應予以適當鑑別,如標上日期及版次等。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第一章 計畫範圍
1.工程概要應扼要說明工程內涵,其內容應包括工程團隊名稱、施工面積大小、施工時程、工程種類、工程介面等,以協助所有執行人員瞭解工程執行內容及重點。
2.廠商應就契約詳細表檢討出重要之施工項目,即為後續管理重點,應配合訂定相關之分項施工計畫、分項品質計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據以辦理管理與檢查,而不可直接抄錄契約詳細表。工程施工過程,契約施作項目若有變動,計畫應配合修訂。
第二章 管理權責及分工
1.管理權責及分工應包括品管組織之責任與職權等項目。
2.品管組織應明確定義廠商執行契約的工地組織,工作職掌應以職稱說明,不宜針對特定人名訂定,且不可只說明品管人員之職掌與資格。
3.工地組織依規定設置之品管人員,應在工地主任指揮之下,依廠商品質政策及目標貫徹執行,如圖2.1組織架構圖。惟廠商若對品管部門有其獨立運作系統規劃,則從其規定。
4.在品管組織架構圖內,主要係針對廠商公司派駐工地之品管組織人員繪製。
5.品管組織架構圖應說明所擬配置之職稱人數;工地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應符合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另於工程開始進行前,品管人員應先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後,由主辦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登錄表內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6.品管人員之背景應與工程性質相符,若屬機電工程,品管人員宜由機電相關科系背景人員擔任。
7.品管人員若有二人以上(含),則應分別規定其工作重點,且至少含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工作事項。
8.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專職品管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更不得跨越其他標案,契約施工期間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第三章 施工要領
1.本章內應依第一章主要施工項目列出擬製作之施工要領項目,至於詳細施工要領內容訂定,得依契約規定或視工程需要,經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後,併入各分項施工計畫內,惟應於整體品質計畫說明施工要領須檢討之各項內容其意涵,以利日後檢討人員清楚瞭解檢討方向。
2.施工要領係爲達成施工規範要求,檢討達成之方法及施工中應注意事項,文字力求簡潔扼要,並配合流程圖說明,不應直接翻錄施工規範。
第四章 品質管理標準
1.品質管理標準是將施工過程中之管理重點,作系統性之整理,使施工團隊成員,可依據各項工作之品質管理標準執行及管制。
2.本章內應依第一章主要施工項目列出擬製作之品質管理標準項目(參如表4.1),至於詳細品質管理標準內容訂定,得依契約規定或視工程需要,併入各分項施工計畫內,以使所有施工人員充分瞭解各項作業之品質規定。
3.各分項工程於檢討「管理項目」時,應依施工要領內所列施工注意事項,檢討出應管理(檢查)之項目,據依訂定管理標準,即為日後應辦理自主檢查之檢查項目及合格之判定標準。「管理標準」之訂定,應依契約規定儘量予以定量,定量有困難才予以定性,量化部分應訂定容許誤差;「檢查頻率」應訂定多久或多少數量檢查一次;「檢查時機」即為自主檢查點,需清楚說明時間點,並清楚標示監造單位規定之檢驗停留點;「檢查方法」則需說明檢驗之工具或方式;「管理紀錄」則係執行該項檢驗所使用之品質管制文件或須留存符合管理標準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施工圖、相片、試驗報告、自主檢查表…等。
4.品質管理標準應避免下列情形:
(1)「管理項目」欠具體,以致管理標準無法精確訂定。
(2)「管理標準」未量化及未訂定容許誤差或未定性描述。
(3)「檢查時機」與「頻率」混淆。
(4)「不符合之處理」方式不切實際,或文字說明過於含糊。
(5)管理紀錄文件未清楚訂定須留存之合格證明文件。
5.管理標準表應表格化。
6.品質管理標準表內有關材料管理項目之訂定,係應針對材料進至工地現場應檢查之項目訂定,非只針對試驗項目訂定,並據檢討出之管理項目回饋至材料自主檢查表內,於材料進場時依檢查表辦理材料之自主檢查。
第五章 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
1.應依契約對工程使用之各種材料/設備及各項作業,訂定檢(試)驗程序。材料/設備於選定前,應審查確認使用之材料/設備能符合契約要求。
2.材料/設備選定前之作業計畫擬定,除依循廠商之品質管制作業規定外,應事先瞭解監造單位或主辦機關之要求,例如型錄、相關試驗報告、相關材料規範、樣品、協力廠商產能暨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之提送,並經監造單位審查符合後,方據以備料。
3.對材料檢(試)驗及施工檢驗各項相關作業流程,應另繪製流程圖表達。
4.對材料/設備進料前之管制作業,檢討之內容至少應包括有送審資料項目、送審時間、進料時間、是否取樣試驗等之檢討(管制表參考如表5.1)。若需驗廠(驗廠定義:在下訂單之前對工廠進行審核或評估,確認符合需求才下訂單)之材料或設備,需與監造單位確認驗廠時間。
5.材料/設備所送試驗單位,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6.材料/設備檢(試)驗流程之訂定,分材料取樣及現場檢驗之作業程序及向監造單位申請檢(試)驗程序;另對材料設備之檢驗,應依品質管理標準表內所訂內容(管理標準、檢查時機、檢查頻率…)辦理,檢(試)驗結果,應納入管制表控管(管制表參考如表5.2),並與第八章不合格品管制及第九章矯正與預防措施連結。
7.廠商於材料/設備進場時應依品質管理標準表內所訂檢查時機,落實辦理材料/設備進場之自主檢查(檢查表參考如表5.3),另於自主檢查合格後應書面通知監造單位辦理查驗,查驗合格後方得使用。
8.施工檢驗發現之缺失,其相關之缺失改善追蹤機制,應依第八章不合格品管制及第九章矯正與預防措施規定辦理。
9.檢驗停留點(holdpoint):工作進行中經監造單位指定的停留點,該點的工作非經監造單位檢驗或同意,不能進行後續工作。凡工作到達停留點,應以書面方式告知監造單位,俾派員檢驗。
10.各施工項目監造單位檢驗停留點之訂定,可依工程規模性質及各分項工程間之關聯性,訂定於各分項施工計畫內。
第六章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工程標的若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試程序及標準」,規劃設備於選定、進場前之檢驗等程序,並擬定設備於工廠應辦理之單機測試、送至工地組設完成後之系統功能運轉測試及與其他相關聯之系統聯結作整體功能運轉測試等檢測之項目及檢測標準並據以辦理檢測(參考如表6.1、6.2)。
2.制定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時,應先提出機電系統架構圖,以表達單機項目、次系統、整體系統間之關聯性,至於各不同之機電系統檢測項目及標準之檢討訂定,得依契約規定或視工程需要,併入各分項施工計畫內,以使所有施工人員充分瞭解各項作業之品質規定。
3.對於單機設備之檢測,應依設備性質,訂定下列相關計畫:
(1)設備進場前(製造過程中)之檢驗作業計畫擬定(請詳參第五章之材料/設備檢驗程序)。
(2)設備進場及施工(或組裝)過程之文件審查項目包括有製造圖之核可、各項材料規格審查及是否廠驗(廠驗定義:廠商訂製材料設備後,經由製造商依所訂製之規格製造成半成品在未組裝出貨前,至工廠裡作品質與規格及功能的相關測試)或公證程序等。
4.單機設備之測試項目,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設備屬性訂定,一般包括:型號、電壓、電流、馬力…等。
5.對於系統運轉之檢測,應依設備性質,訂定下列相關計畫事項:
(1)系統運轉測試計畫,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A.完整之系統分類及系統組合測試計畫。
B.個別系統之完整測試程序。
C.相關測試紀錄或應用表單附件及使用方法。
(2)個別系統運轉測試程序
A.系統分類及組合之個別檢測程序。
B.個別系統獨立功能性運轉測試程序。
C.系統清理及排放檢測程序。
6.對於整體功能試運轉之檢測,應依設備性質,檢討辦理下列相關事項:
(1)訂定整體功能試運轉測試計畫
A.個別系統測試完成或整體設備與他項工程介面連結後之系統整合功能運轉測試流程,並條列測試項目及重點。
B.試運轉或全程操作應注意事項(含供電方式及其穩定性檢討)。
(2)實施整體系統連結整合測試應提出之記錄及報告,包括下列各項:
A.全程操作及調整紀錄。
B.功能異常時之檢測報告書。
C.完整之試運轉報告書。
D.各種不同操作模式,包括最佳之操作模式。
E.試運轉合格後之點交及操作與訓練計畫。
7.對各項測試結果之處置,應與第八章不合格品之管制連結。
第七章 自主檢查表
1.本章內應依第一章主要施工項目列出自主檢查表項目,至於施作數量較少而未列出之施工項目,廠商亦應本於自主品管精神確認其符合性。各分項工程自主檢查表內容之檢討訂定,則依契約規定或視工程需要,經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後,併入各分項施工計畫內。
2.自主檢查表(參考如表7.2)訂定之內容,應使現場工程師或領工於使用該表單過程,可清楚容易瞭解需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並據以辦理檢查。若依自主檢查表所列內容無法辦理檢查,或無法確認施工之對與錯,則即失去訂定檢查表之效用。另品管人員應透過品質稽核予以確認自主檢查之落實性,爰不需於自主檢查表內簽署核章。
3.自主檢查表於製作時,應依施工要領及品質管理標準予以表列,並注意以下事項:
(1)自主檢查表內容,應依品質管理標準表內之檢查項目與標準訂定。
(2)表單的簽署欄位不應該有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的簽署欄位,因為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的抽查具獨立性並不屬於廠商自主品管的一環。
(3)品管人員稽核自主檢查之填寫詳實度,除對自主檢查表須予以查閱外,另應透過定期或不定期作經常性之稽核,以確認自主檢查作業是否落實執行。
(4)自主檢查表是工作現場的檢查使用表單,應考量方便性,檢查(品質管理)標準(判定合格與否的標準)應非常明確。
(5)自主檢查的方法如係抽樣檢查,應紀錄檢查的「點(位置)」與結果。
4.自主檢查發現之缺失,應依第八章不合格品管制及第九章矯正與預防措施規定辦理。
第八章 不合格品之管制
1.本章應對材料/設備與施工兩部分,分別訂定管制程序。對於施工不合格品,應依不符合情況之程度,訂定不同之管制方式,避免繁複之管制流程。
2.經檢查發現材料不合格或施工缺失頻率高及重大缺失項目,應辦理不合格報告及通知,另通知品管人員適當檢討辦理矯正與預防措施之需要,並應訂定缺失改善追蹤機制或管制表單,定期列管其改善情形及留置適當之改善佐證相片。
第九章 矯正與預防措施
1.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品管人員應辦理品管統計分析,並依統計結果,對於不符合事項提出矯正及預防措施,且對矯正結果辦理追蹤,並留存紀錄。
2.「矯正」所關切的不是缺失本身,而是確保不符合事項不再發生的「管制流程」;為防止不符合事項再度發生,廠商應依所訂定之矯正時機適時辦理矯正措施,追查並消除現存不符合事項之原因,以回饋到下一階段之施工。所採行措施,可包括對程序與制度面之修改及人員適才適所之調派,以提昇工程品質。
3.矯正措施流程應含缺失產生原因之分析及擬採取之矯正方式,於矯正措施執行過程應觀察其執行成效。矯正措施執行成效不佳,則應重行檢討對策;矯正措施若有達成成效,則應回饋至預防措施。
4.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以消除潛在不符合之原因,以防止不符合狀況之再發生,所採行措施,可包括對程序與制度系統之修改。「預防」可以廣義的定義在「事前」之「防患未然」。但是此處所強調的是「事後」的不合格品及缺失分析檢討,以回饋到品質制度面,以使公司整體品質管理系統能全面有效提升,回饋到公司負責之所有專案工程內。
5.預防措施應含擬採取之預防方式,預防措施執行過程倘發現效果不彰,則應檢討其產生之原因,針對該缺失原因辦理改善,執行矯正措施。
第十章 內部品質稽核
1.本章之內部品質稽核主要係針對工地品管人員對工地管理組織人員落實品質管理作業程序(包括品質計畫、施工計畫等)之及程度所作稽核,亦可將公司品管部門對工地之稽核作業納入,內部品質稽核為一項內部系統化及獨立性的查驗,以判定工地執行之各項品質活動之有效性,且能適切地達成目標及工程主辦單位之要求。依稽核結果發現之問題,應適當辦理改善與矯正預防,有效與第九章連結。
2.公司管理階層對工地品質執行情形亦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審查,應包括:
(1)稽核結果之回饋情形。
(2)已完成部分與契約之符合性。
(3)矯正與預防措施之狀況。
(4)對管理階層審查後之改善與追蹤措施。
3.公司管理階層於實施審查後,應提出下列相關措施與決定:
(1)為維持品質管理系統有效性之改進措施。
(2)對契約要求之成品的改進。
(3)資源需求。
第十一章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本章分為文件管制與紀錄兩部分(文件如:公文書信、契約、圖說、品質/施工/材料送審計畫書ゝ出廠證明、各項空白表格…等;紀錄如:各項查驗紀錄、會議紀錄、日報表、自主檢查表、內部稽核紀錄、施工照片…等),管理計畫重點應包括文件的編擬、審查、核定與分送流程、應用表單(如:文件審查意見表與管制表等)與權責訂定,以及紀錄的分類、歸檔等,以提供完整的紀錄,爲工程品質留存客觀之佐證。
2.對於文件之制定,應考量下列事項:
(1)文件發行前之核准及適切性。
(2)文件製作應易於閱讀並容易識別。
(3)應防止失效文件被誤用,若該文件為任何目的而保留時,應予以適當鑑別,如標上日期及版次等。
3.隱蔽部分應輔以施工照片紀錄,以利查證。
一、工程概述
二、開工前置作業
三、施工作業管理
四、進度管理
五、假設工程計畫
六、施工測量
七、施工區域排水系統
八、分項工程施工計畫(含設施工程)
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十、緊急應變及防災計畫
十一、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十二、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十三、移交管理計畫
第一章 工程概述
1.工程概要應依該工程特性及標案內容,作整體性之概要說明。
2.承攬廠商與主要協力廠商名稱應為全名並應註明其負責人。主要工程參與人員至少應包括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現場工程師等,與第三章第一節工地組織架構相配合,資歷與證照等置於附錄。
3.建物類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鋼構造或木構造等。建物主要服務功能為建築物用途,包括住宅、商店(含店舖住宅)、工廠、辦公室、旅館、倉庫、學校、醫院、遊樂場、農舍或其他等。主要設施系統說明為契約範圍內之相關設施系統之簡要說明及描述,如空調系統、消防系統、給排水系統等等。
4.工程施工過程中,契約若有變動而致原計畫書內容不適用時,計畫書應配合修訂。
第二章 開工前置作業
1.廠商應參考主辦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報告資料,深入了解土壤性質及地下水位之位置,研判施工期間現場可能發生之困難與危險、並選用適合工址環境條件之施工方法、施工機具、擋土方式及因應措施等。
2.因施工需要,得使用鄰近之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鐵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應事先調查生態環境及現況,瞭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協助主辦機關知會各相關主管機關,俾利儘速完成申請手續。
3.地上既有建物、高壓電桿、消防栓、排水溝、人行道⋯等,應事先檢討主管機關對申請遷移之規定,預擬作業規劃。應採取之處置措施應與後續之相關施工計畫作聯結,並於本節內加以說明。
4.地下埋設物包含自來水管、汙水管、電力、電信、瓦斯管、通訊電纜、舊有基礎等,應事先檢討主管機關對申請遷移之規定,預擬作業規劃。應採取之處置措施應與後續之相關施工計畫作聯結,並於本節內加以說明。
5.如廠商已有鄰房鑑定成果,檢附摘要資料於施工計畫內即可。
第三章 施工作業管理
1.製作工地組織架構之目的為依工程之規模與內容,指定必要之負責人員、明定施工相關之責任範圍,以確保各負責人員之合作關係。
2.如需引進外勞,請依勞委會「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外籍營造工任用條例辦理。
3.選擇材料供應商時,應考量其配合度及時效性問題,如預拌混凝土之運送時程、材料供應地⋯等。
4.所列之機具及數量應依施工項目之需求,考慮施工條件,規劃合適之施工機具(應確認數量、能量與機型均能符合工程需求),並依工程施工過程之施工進度及施工狀況予以調整增減。
5.先期規劃內容應包含公共設施遷移、測量檢核基地與相關位置、先期之人員、機具動員及臨時設施計畫(如工地大門、圍籬、工務所、倉庫、車輛進出清洗設備、臨時水電、工地照明、交通管制設施、出入動線、工地門禁等)。
6.基地動線包含工地內及周遭之人員、材料、設備之垂直及水平運送路線規劃及安排。
7.地下室開挖方式、順序、出土動線、開挖前與開挖中之擋土設施譬如連續壁、扶壁、擋土基樁、中間樁、水平支撐與作業構台等之施作順序與方法。
8.從下部結構至上部結構之施工順序與施工方式以及人機料出入動線規劃。
9.包括室內隔間牆與外牆採用之工法與施作順序、室內門窗、天花、牆面與地面裝修之施作順序與方式以及人機料出入動線規劃。
10.大廳、電梯廳、主要浴廁、主要功能空間之裝潢工法與順序以及人機料出入動線規劃。
11.各機電系統工項之管路與設備之安裝順序與工法以及人機料出入動線規劃。
12.其他附屬工程如排水、景觀、植栽⋯等工項與主要工項之搭配順序。
13.配合主辦機關之行政作業所需及契約相關規定,擬訂須配合之相關行政作業程序,並能符合作業時效及文件紀錄管理需求;另對於各項會議之召開內容及時間、每月估驗計價請款程序、爭議處理機制及驗收結算規定等,事先檢討瞭解。
14.配合主辦機關行政作業規定,擬訂相關行政作業程序。
15.依工程需求,檢討各相關之協力廠商、供料商、公私管線單位及同工區或鄰近工區之其他承攬廠商等,規劃定期及不定期施工協調會議,並訂定會議召開重點及召開原則。
16.提出設計圖、施工圖、竣工圖之版本管理機制。
17.提出材料送審之管理機制與行政作業流程。
18.施工日報表內容應包含當日天候、當日出工人員、機具、材料、設備使用
數量、當日施工項目、位置及數量,當日現場品質、安衛等重要事項之記錄。
19.進度成本曲線圖座標橫軸以每月為單位,縱軸以預計請款金額(千元)為單位。
第四章 進度管理
1.預定進度之起迄時間必須與工程契約所列時程一致(應考量作業細節及檢試驗時程,並確認進度規劃詳細程度)。
2.施工預定進度圖表至少應包含S-曲線圖、施工項目(含重要分項工程之施工起迄時間)、每月預定進度(天數及百分比)、累計預定進度(天數及百分比)及主要器材設備預定訂購及進場時程等,並應標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規劃若有變動,施工預定進度圖表應同時配合修訂,惟預定進度未經主辦機關之核准,不得任意變動,俾供檢核施工情形與預定進度之差異。
3.規劃施工預定進度,應考量下列各項因素:
(1)分項施工計畫提出時程。(避免因施工計畫提送不及而影響分項工程之施工)。
(2)材料供料,如材料送審時程、供料難易及現地儲存⋯等相關作業事項,尤其屬於離島工程。
(3)樣品試作與核定所需時程。
(4)行政作業規定所需作業時程,如丁類工作場所、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計畫送審時程。有關行政作業規定所需作業時程可參考附錄五,惟應先與主辦機關確認契約工期是否已將所需行政作業時程納入考量;另各縣市政府實際所需行政作業時程,應按各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5)當地受颱風、海、氣象或其他可能之惡劣天候之影響。
4.施工預定進度圖表之內容至少應包含施工項目、起迄時程、工期及進度百分比等。工程總預定進度表應清楚說明工期與施工進度之相對關係,並標示要徑作業,明確標示契約規定之里程碑、重要工程介面管制點及每月累計預定進度等。
5.為利於對施工進度之掌控,工程進行中必要召開之各項會議,應事前規劃,並清楚訂定各項會議之召開目的及重點,會議章程可參考附錄二。
6.雙週進度表之內容,應能顯示前週所規劃本週應有之預定進度與本週實際進度之差異情形,以利檢討控管。
7.進度異常之趕工會議,其檢討內容宜包括:
(1)整體施工進度與分項施工進度之檢討。
(2)前次進度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追蹤。
(3)分析自前次工作會議後所完成之各項工作,檢討協力廠商供料情形、製品運送問題、時程延誤問題、因業主要求變更設計所衍生之問題、及其他可能延誤工作進度之問題對施工時程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4)計畫之工作進度若有落後,研提訂定趕工計畫之時機及對趕工成效之追蹤管制方式。
(5)對遭遇之困難提出檢討並研提解決方案。
(6)承攬廠商應不定期對施工進度圖表作修正檢討,並與原報主辦機關核定之施工預定進度圖表比對趕工成效。(原提報主辦機關核定之整體施工預定進度表不得恣意更動,為主辦機關控管進度之依據)
8.趕工會議係針對整體施工進度已落後特定百分比時,在日常工作協調會議外加開之臨時會議。所研擬之趕工計畫等補救措施應送監造單位及工程主辦機關審查。趕工會議應定期召開至施工作業時程回復至原訂進度。
第五章 假設工程計畫
1.工區配置包括用地取得、工區佈置與交通動線規劃(含必要之交通動線圖面說明),如工務所辦公室、主要材料堆置區、材料加工區、洗車台位置、儲藏間、固定施工機具位置、臨時給排水、變電與供電設備位置等。
2.臨時房舍應儘量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溝並使用合於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之飲用水。用餐地點與寢室用水應與盥洗設備用水分設,並保持清潔。有關房舍使用所產生之日常生活廢棄物亦應納入規劃考量。
3.有關施工便道或臨時道路之規劃,應考量施工機具車輛大小與載重量需求。
4.主辦機關所屬駐工地人員與承攬廠商共用工地臨時房舍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臨時用電規劃之容量,應包括業主與承攬廠商雙方工地房舍之設備及照明、工程施工之動力設備及照明、工程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設施等之用電。電源容量與配置應足以供給工區全部用電之所需,且不得影響電力設備之正常運轉。
5.主辦機關所屬駐工地人員與承攬廠商共用工地臨時房舍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通訊設備之規劃,應考量業主與承攬廠商雙方工務所與工地間之聯絡所需,包括電話、無線對講機、傳真機或數據網路等之規劃;消防設備包括業主與承攬廠商雙方工地房舍、工程施工構造物與設備等之消防設施;工地安全管理事項,除房舍、器材安全之管理,對工地進出管制,應訂定必要之管理辦法。
第六章 測量計畫
1.建築工程使用之測量儀器至少應包含:水準儀、經緯儀、光波測距儀及鋼捲尺等,應檢討說明需使用之儀器項目、使用時機及其校正頻率。
2.依契約及其相關規定說明主導線網、副導線網及高程控制測量等之精度需求、進行方式及樁點埋設方式,包括精度需求等。控制點應標示於圖面,並檢附精度要求。。
3.提出本工程於各構造物用之測量放樣項目(如柱中心點、地面平整度、牆面垂直度、屋頂高程等)及測量定測項目(如都市計畫中心樁、公路用地地界線、禁限建區界線、基樁、基礎、支承位置、樓板高程、磁磚分割基準⋯等),並應敘明作業方式與注意事項、成果確認。
4.依不同施工階段,檢討建築物施測之內容,據以作為開工前之施工複測及竣工時所需之相關測量資料依據,測量完畢後應建立資料檔案,必要時提供複檢。另有關測量實施過程之注意事項,應於本計畫內提醒。
第七章 分項施工計畫
1.「分項施工計畫」之目的係配合「整體施工計畫」完成工程中特定施工項目如基樁工程、鋼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門窗工程、磁磚工程、⋯等,屬技術性指導功能的施工作業計畫。分項施工計畫書之製作,應依契約規定(或監造單位要求)及工程內容檢討,對於其送審管制,應訂定管制表格,以利控管。
2.分項施工計畫內容應包含作業進度表及分項品質計畫,其中分項品質計畫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各項目之詳細內容可參閱「品質計畫製作綱要」)。除上述項目外,其他重點尚應包括:
(1)工項概述:包括該工項內容、採用的施工方法、優點及可能的缺失。
(2)人員組織:針對該分項施工計畫參與之人員,建立明確組織架構,並明定施工相關人員之責任範圍,以確保各負責人員之合作關係。(如契約有特別規定,應另以公文陳報符合契約資歷之人員及證明文件。)
(3)施工方法與步驟(順序):考慮本工項與其他分項工程之配合,提出適當工法及機具之選用,並依該工法擬定適當之施作順序;另應依需要,提出必要之計算佐證資料(應符合相關法規與規範)。必要時應詳細說明施工區之分配與動線規劃(應確認與整體施工計畫之工區規劃無衝突,且規劃內容確實可行)。
(4)施工機具:施工項目施作時所需之施工機具,應考慮施工條件,予以合適規劃。(應確認數量、能量與機型均能符合工程需求)
(5)使用材料:施工項目施作時所需之材料。(應確認材料規格、數量等符合契約規定)
(6)預定作業進度:以作業進度表說明之,應依施工步驟繪製工程進度網圖,其起訖時間必須與工程總進度曲線表所列時程一致。
(7)分項品質計畫:即該施工項目之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施工檢驗程序及相關自主檢查表,其撰寫內容可參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手冊規定,如廠商已提送相關資料,則於分項施工計畫內可省略。
(8)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設施設置措施:概要說明該工項施工時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設施設置之相關注意事項。
(9)施工圖說:必要之計算書或施工圖,對於非經計算,無法確認詳細施作尺寸者(如臨時支撐架之計算、模板應力計算⋯等);或非經製作詳細施工圖,無法正確施工者(如鋼結構施工製造圖、模板施工圖、連續壁施工圖⋯等),需分別檢附必要之計算書與施工圖。
第八章 設施工程分項施工計畫
1.「分項施工計畫」之目的係配合「整體施工計畫」完成工程中特定施工項目如給排水設備工程、消防設備工程、電力設備工程、空調設備工程、⋯等,屬技術性指導功能的施工作業計畫。分項施工計畫書之製作,應依契約規定(或監造單位要求)及工程內容檢討,對於其送審管制,應訂定管制表格,以利控管。
2.分項施工計畫內容應包含作業進度表及品質計畫,其中分項品質計畫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各項目之詳細內容可參閱品質計畫撰寫指導綱要)。除上述項目外,其他重點尚應包括:
(1)工項概述:包括該工項內容、採用的施工方法、優點及可能的缺失。
(2)人員組織:針對該分項施工計畫參與之人員,建立明確組織架構,並明定施工相關人員之責任範圍,以確保各負責人員之合作關係。(如契約有特別規定,應另以公文陳報符合契約資歷之人員及證明文件。)
(3)施工方法與步驟(順序):考慮本工項與其他分項工程之配合,提出適當之施作順序及界面整合。(應符建築與相關機電法規與規範)
(4)施工機具:施工項目施作時所需之施工機具及供電設備,應考慮施工條件,予以合適規劃。(應確認數量、能量與機型均能符合工程需求)
(5)使用材料:施工項目施作時所需之材料規格、數量、儲放及搬運。(應確認材料規格、數量等符合契約規定)
(6)預定作業進度:以作業進度表說明之,應依施工步驟繪製工程進度網圖,其起訖時間必須與工程總進度曲線表所列時程一致。
(7)分項品質計畫:即該施工項目之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施工檢驗程序及相關自主檢查表,其撰寫內容可參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手冊規定,如廠商已提送相關資料,則於分項施工計畫內可省略。
(8)設施安裝計畫:即該機電或設施工程之系統架構說明、設備製造廠內檢測、單機設備安裝檢測、系統運轉安裝檢測以及整體功能試運轉檢測等內容。試運轉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工作目標、試運轉前準備工作、設備及相關圖說(含系統佈置詳圖、各項設備之檢(試)驗合格文件資料表、契約規定或工程司核定各項設備之功能標準)、試運轉方法或程序或操作步驟及日期、監測與分析、各項設備之功能記錄及校核。
(9)設施維護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設施設備及佈置說明、各類設備之功能介紹、各項設備使用說明、設備規格、各項設備之操作步驟、維護保養項目及程序解說、故障檢查程序及排除說明。
(10)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設施設置措施:概要說明該工項施工時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設施設置之相關注意事項。
(11)施工圖說:必要之計算書或施工圖,對於非經計算,無法確認詳細施作尺寸者(如水壓之計算、通風量計算⋯等);或非經製作詳細施工圖,無法正確施工者(如發電機製造圖、電氣配管施工圖、消防管線施工圖、機電配管施工圖、機房設施按裝施工圖⋯等),需分別檢附必要之計算書與施工圖。其他應提供備查文件如廠商證明文件、材料或檢驗文件等亦可置於此小節。
第九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協議組織表應詳列參與單位、人員,包括業主代表、工區內所有承攬廠商、施工協力廠商之協議組織會員。協議組織會長由事業單位指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之。
2.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熟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包括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與緊急應變計畫、督導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進行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規劃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以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職掌,可以職務說明書補充說明之。
3.定期協議為每週、每月或每季各訂定一日以適當時間進行協議。協議方式如:協議會議、現場協調等。由承攬廠商及其協力廠商組成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定期召開協議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業主或其代表、設計監造單位出席。協議事項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4.有關協議組織之管理辦法可另補充說明,內容可包含協議組織運作經費來源、會員獎懲規定、協議決議事項之追蹤改善、協議組織會員管理事項、協議組織會議流程等。每日、每週之協議會議應與每日、每週的安全管理活動相結合,以落實協議會議的決議事項。協議組織運作可參考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工程協議組織運作規範」。
5.建築鋼構工程、塔吊作業等施工作業為專業技術性工作,為了確保作業安全,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對特定人員進行專業訓練,並待其取得合格證書後,始可令其從事作業。下列作業人員應具有相關受訓合格證書:
(1)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如吊升3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等等。
(2)特殊作業人員,如吊荷重未滿3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乙炔銲接裝置作業人員等。
6.除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相關法令、契約,檢討條列教育訓練項目,且須包含從初步危害分析所得之從事有害作業人員與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此外,分項工程若使用新工法、新機具或新設備時,亦應適時辦理相關訓練。對於各類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參訓對象並予說明,並依規定訂定主管人員及一般員工安全守則。
7.檢查項目、檢查標準、檢查頻率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編定。並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施工架等作業訂定檢查項目;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有墜落之虞者,並應依前開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進行施工作業前,依前述各應檢查項目,實施檢查或檢測。另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作業環境測定、安全衛生設施、電氣設備等亦皆應訂定檢查項目、檢查標準與檢查頻率。檢查頻率除需滿足相關法規要求外,得視實際狀況予以增加。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應訂定改善措施。
8.自動檢查應詳述檢查、督導與結果管制等之作業方式。對於自動檢查使用之儀器設備的保養、維護、校正,以及自動檢查人員的作業安全亦應予以規範。執行結果的確認,可在自動檢查表上預留適當欄位,供相關人員執行檢查工作後簽章之用。
9.對於安全衛生實施細項可參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所附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編列,包括開口防護措施、施工架、安全圍籬、飲水設備、臨時廁所設置(形式、數量及設置位置)、工地清潔費、緊急避難設施⋯等。
第十章 緊急應變及防災計畫
1.指揮中心可由總指揮及副總指揮等人員所組成,人員編組可分為通訊、急救組/搶救、消防組/交管、機電組/支援組/公關組,應註明各編組之任務,其成員分為組長與組員。指揮中心與人員編組之成員應註明姓名與日夜聯絡電話。搶救機具、設備、器材可分為急救設備、消防設備、搶救機具及補強材料等,應分別註明搶救機具、設備、器材之名稱與數量。
2.急救體系可分為醫療與消防兩個體系,應分別列表各相關單位之名稱、住址與聯絡電話。
第十一章 環境保護執行
1.噪音防制應符合契約、「噪音管制法暨施行細則」、「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標準」、「環境音量標準」、「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其防制措施應包含:設置圍籬、採用符合現有環保法規相關規定之施工機具⋯等。
2.振動防制應符合契約、「振動管制法暨施行細則(草案)」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其防制措施應包含:妥善規劃動力機械之操作、加設適當防振裝置⋯等。
3.水污染防治應符合契約、「水污染防治法暨施行細則」、「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放流水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其防治措施應包含:裸露地表防護、地表逕流處理、洗車廢水處理、作業廢水處理⋯等。
4.空氣污染防制應符合契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管理辦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暨施行細則」、「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空氣品質標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其防制措施應包含:使用沉澱池、設置圍籬、灑水處理、不任意露天燃燒廢物⋯等。
5.廢棄物處理應符合契約、「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一般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營建剩餘土方處理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其清理措施應包含:使用垃圾分類、回收及焚化處理⋯等。
6.承攬廠商於施工過程中,應儘量減少對工區週遭生態環境之破壞,且工程契約內容若涉及須對生態環境保護(包括陸域或水域動植物保護)事項,承攬廠商應依契約提示事項,提出相關之保護措施。
7.工程內容若有涉及「文化資產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承攬廠商應依契約及法令相關規定提出對文化資產保護之管理措施及相關之保護計畫。
8.本章所需之編撰章節及內容,除依據工址環境條件及契約規定外,亦須依據主辦機關或地方單位對環境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1.除契約相關規定外,應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部編審之「交通工程手冊」、「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內政部制定之「市區道路條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編印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內有關交通維持等之相關規定。
2.擬定交通維持計畫提送時程時,必須配合工程施工預定進度及施工內容,並依當地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及考量審查核定所需之時間,以避免影響工進。
3.交通維持所用之施工交通管制與安全設施應分為下列6項:
(1)標誌:包括警告、禁制、指示及施工標誌。
(2)槽化導向設施:包括拒馬、交通錐、混凝土分隔石及直立導標。
(3)標線。
(4)警告照明設施:包括警告燈號、閃光箭頭板及照射燈。
(5)安全設施:包括安全圍籬、防撞墊、及安全防護網。
(6)其他:包含工程指示車、旗幟、告示牌。
4.因應交通實際情況變化所做之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包括交通安全引導人員或旗手等之規劃,應有能即時配合之管理機制,並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旦有損壞、破損、不平、應即刻修補平整。
第十三章 驗收移交管理計畫
1.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性質紀錄,建築類的部分可參考下列之規定檢附:
(1)材料之進口證明文件。
(2)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3)混凝土圓柱體二十八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
(4)構造物檢查紀錄。
(5)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6)預力樑版施拉預力統計紀錄表。
(7)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
(8)分段查驗紀錄表。
(9)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0)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1)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
(15)其他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性質紀錄,機電設施類(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消防等)的部分可參考下列規定檢附:
(1)設備、儀器之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7)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8)水(氣)壓試驗紀錄表。
(9)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10)管路沖洗紀錄表。
(11)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
(12)維護操作手冊。
(13)主要設備設施供應商之聯絡地址、緊急聯絡電話、電傳、聯絡負責人清冊。
(14)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3.廠商應於試運轉前[30天]提出”試運轉計畫書”,呈報主辦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各類設備之試運轉。廠商辦理各類設備之試運轉,必須符合契約書或主辦機關核定之規定;如無法達到符合契約書或主辦機關核定之規定,廠商應改善至符合標準,及不得以試運轉延誤作為展延工期之理由。
4.廠商應於驗收前[30天]提出”驗收運轉計畫書”,呈報主辦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各類設備之驗收。廠商辦理各類設備之驗收,必須符合契約書或主辦機關核定之規定;如無法達到符合契約書或主辦機關核定之規定,廠商應改善至符合標準,及不得以驗收延誤作為展延工期之理由。
5.廠商應於移交前[30天]提出”訓練計畫書”,呈報主辦機關核定後,由主辦機關指派相關人員於廠商辦理試運轉期間進行了解各項儀器設備試運轉情形;廠商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6.訓練計畫至少應有[80小時],辦理訓練時廠商應選派具有專業工程師負責講解及實際操作,如廠商選派之人員無法勝任主辦機關得要求撤換。訓練計畫應於驗收完成前完成。
7.有關主辦機關對於竣工報告之撰寫規定與具體內容,請參照本會相關規定。
第一章 工程概述
1.工程概要應依該工程特性及標案內容,作整體性之概要說明。
2.所作之名詞定義說明,應避免與契約所定義之內容不符。
3.工程施工過程中,契約若有變動而致原計畫書內容不適用時,計畫書應同時配合修訂。
第二章 工地研判
1. 依工地地質狀況事前詳細了解,以評估研判施工期間現場可能發生之困難與危險,另供為選用適合工址環境條件之施工方法、施工機具、擋土方式及因應措施等之參考依據。
2. 對工址現況調查了解,係作為後續施工臨時設施計畫、施工區域排水系統規劃、環境保護執行計畫及施工交通維持計畫之參考。另對於施工需要,而須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鐵路、公園及其他公有設施土地時,宜事先瞭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協助業主通知各相關主管機關,俾利儘速完成申請手續。
3. 地上物如建築物、電桿、消防栓、水溝、人行道⋯等,應事先檢討主管機關對申請遷移之規定,預擬作業規劃;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補強,並取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以防止危險發生;河中築墩亦應與水利設施配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儘量避免影響現有之灌溉排水渠道,如需使用部分之水利用地時,對於灌溉之河道特性及橋梁墩柱周圍之流場應考量採用有效之保護工法或局部調整渠道,以降低橋梁對灌溉之衝擊。應採取之處置措施應與後續之相關施工計畫作聯結,並於本節內加以說明。
4. 地下埋設物包含自來水管、污水管、電力、電信、瓦斯管、通訊電纜等管線,應事先檢討主管機關對申請遷移之規定,預擬作業規劃。
5. 應蒐集至少五年工址附近之氣溫、降雨天數與雨量、颱風侵襲情形等之資料,如為河川橋則尚須包括降雨時期、洪水時期及旱季時期之水位變化情形與受潮汐影響程度,以作為後續施工規劃及分項工程施工計畫編製之參考。
第三章 施工作業管理
1.工地組織架構係依工程規模與內容,指定各項作業之負責人員,明定其相關之責任範圍,以確保各人員間之合作關係,惟組織內成員之職掌,應以職稱說明,不宜針對特定人選,以免人員異動時,還需修訂計畫書。組織架構內之職稱所對應之人員,承攬廠商應檢附符合契約資歷要求之證明文件,以書面函報備查。
2.選擇材料供應商時,應考量其配合度及時效性問題,如預拌混凝土之運送時程、材料供應地⋯等。
3.所列之機具及數量應依施工項目之需求,考慮施工條件,規劃合適之施工機具(應確認數量、能量與機型均能符合工程需求),並依工程施工過程之施工進度及施工狀況予以調整增減。
4.跨河橋下部結構施作過程中若需構築圍堰工程,於整體計畫中應載明圍堰之監測系統、方式及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5.配合主辦機關之行政作業所需及契約相關規定,擬訂須配合之相關行政作業程序,並能符合作業時效及文件紀錄管理需求;另對於各項會議之召開內容及時間、每月估驗計價請款程序、爭議處理機制及驗收結算規定等,事先檢討瞭解。
第四章 進度管理
1.施工進度起訖時間必須與工程契約所列時程一致(應考量作業細節及檢試驗時程,並確認進度規劃詳細程度)。
2.施工預定進度圖表至少應包含S-曲線圖、施工項目(含重要分項工程之施工起迄時間)、每月預定進度(天數及百分比)、累計預定進度(天數及百分比)及主要器材設備預定訂購及進場時程等,並應標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規劃若有變動,施工預定進度圖表應同時配合修訂,惟預定進度未經主辦機關之核准,不得任意變動,俾供檢核施工情形與預定進度之差異。
3.規劃施工預定進度,應考量下列各項因素:
(1)分項施工計畫提出時程。(避免因施工計畫提送不及影響分項工程之施工)。
(2)材料供料,如材料送審時程、供料難易及現地儲存⋯等相關作業事項。
(3)樣品試作與核定所需時程。
(4)行政作業規定所需作業時程,如丁類工作場所、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計畫送審時程。
(5)當地受颱風、海氣象或其他可能之惡劣天候之影響。
4.施工預定進度圖表之內容至少應包含施工項目、起迄時程、工期及進度百分比等。工程總預定進度表應清楚說明工期與施工進度之相對關係,並標示要徑作業,明確標示契約規定之里程碑、重要工程介面管制點及每月累計預定進度等。
5.為利於對施工進度之掌控,工程進行中必要召開之各項會議,應事前規劃,並清楚訂定各項會議之召開目的及重點。
6.雙週進度表之內容,應能顯示前週所規劃本週應有之預定進度與本週實際進度之差異情形,以利檢討控管。
7.進度異常之趕工會議,其檢討內容宜包括:
(1)整體施工進度與分項施工進度之檢討。
(2)前次進度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追蹤。
(3)分析自前次工作會議後所完成之各項工作,檢討協力廠商供料情形、製品運送問題、時程延誤問題、因業主要求變更設計所衍生之問題、及其他可能延誤工作進度之問題對施工時程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4)計畫之工作進度若有落後,研提訂定趕工計畫之時機及對趕工成效之追蹤管制方式。
(5)對遭遇之困難提出檢討並研提解決方案。
(6)承攬廠商應不定期對施工進度圖表作修正檢討,並與原報主辦機關核定之施工預定進度圖表比對趕工成效。(原提報主辦機關核定之整體施工預定進度表不得恣意更動,為主辦機關控管進度之依據)
8.趕工會議係針對整體施工進度已落後特定百分比時,在日常工作協調會議外加開之臨時會議。所研擬之趕工計畫等補救措施應送監造單位及工程主辦機關審查。趕工會議應定期召開至施工作業時程回復至原訂進度。
第五章 施工臨時設施
1.工區配置包括用地取得、工區佈置與交通動線規劃(含必要之交通動線圖面說明),如工務所辦公室、主要材料堆置區、材料加工區、洗車台位置、儲藏間、固定施工機具位置、臨時給排水、變電與供電設備位置等。
2.臨時房舍應儘量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溝並使用合於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之飲用水。用餐地點與寢室用水應與盥洗設備用水分設,並保持清潔。有關房舍使用所產生之日常生活廢棄物亦應納入規劃考量。
3.有關臨時道路或便橋之規劃,應考量施工機具車輛大小與載重量需求,並繪製必要之施工圖及提出計算書,以為施作依據。
4.主辦機關所屬駐工地人員與承攬廠商共用工地臨時房舍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臨時用電規劃之容量,應包括業主與承攬廠商雙方工地房舍之設備及照明、工程施工之動力設備及照明、工程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設施等之用電。電源容量與配置應足以供給工區全部用電之所需,且不得影響電力設備之正常運轉。
5.主辦機關所屬駐工地人員與承攬廠商共用工地臨時房舍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通訊設備之規劃,應考量業主與承攬廠商雙方工務所與工地間之聯絡所需,包括電話、無線對講機、傳真機或數據網路等之規劃;消防設備包括業主與承攬廠商雙方工地房舍、工程施工構造物與設備等之消防設施;工地安全管理事項,除房舍、器材安全之管理,對工地進出管制,應訂定必要之管理辦法。
第六章 施工測量
1.橋梁工程使用之測量儀器包括有:水準儀、經緯儀、光波測距儀及鋼捲尺⋯等,應檢討說明需使用之儀器項目及其使用時機。
2.依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說明主導線網、副導線網及高程控制測量之進行方式及樁點埋設方式,包括精度需求等。控制點應標示於圖面,並檢附精度要求。
3.提出本工程使用之放樣方法(如直接放樣或其他輔助方式等)及放樣項目(如路權界樁、基樁、基礎、支承位置、橋面高程等)及注意事項。
4.依不同施工階段,檢討路工及結構體等之內容,據以作為開工前之施工複測及竣工時所需之相關測量資料,測量完畢後應建立資料庫系統,必要時亦須辦理復樁。另有關測量實施過程之注意事項,應於本計畫內提醒。
第七章 施工區域排水系統
1. 依工程地質特性,檢討適當之臨時擋水設施(如鋼板樁、鋼軌樁、⋯⋯等),並作適當施工程序規劃,以確保本工程得以安全迅速地施作而不致引起地表之移動或沉陷。並避免對鄰近建築物、構造物、路面及管線等造成損害或移位。
第八章 分項工程施工管理
1.「分項施工計畫」之目的係配合「整體施工計畫」完成工程中特定施工項目如基樁工程、預力混凝土梁製作、橋面版工程、⋯等,屬技術性指導功能的施工作業計畫。分項施工計畫書之製作,應依契約規定(或監造單位要求)及工程內容檢討需製作之分項施工計畫書項目,檢討條列。另對於計畫書之送審情形,應訂定適當之管制表格,以利控管送審情形。
2.分項施工計畫內容應包含作業進度表及分項品質計畫,其中分項品計畫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各項目之詳細內容應參閱「品質計畫製作綱要」)。除上述項目外,其他重點尚應包括:
(1)工項概述:包括工程內容、採用的施工方法、優點及可能的缺失。
(2)人員組織:針對該分項施工計畫參與之人員,建立明確組織架構,並明定施工相關人員之責任範圍,以確保各負責人員之合作關係。(如契約有特別規定,應另以公文陳報符合契約資歷之人員及證明文件。)
(3)施工方法與步驟(順序):依工程規模及性質,並考慮與其他分項工程之配合,提出適當工法及機具之選用,依該工法擬定適當之施作順序;另應依需要,提出必要之計算佐證資料(應符合相關法規與規範)。必要時應詳細說明施工區之分配與動線規劃(應確認與整體施工計畫之工區規劃無衝突,且規劃內容確實可行)。
(4)施工機具:施工項目施作時所需之施工機具,應考慮施工條件,予以合適規劃。(應確認數量、能量與機型均能符合工程需求)
(5)使用材料:施工項目施作時所需之材料。(應確認材料規格、數量等符合契約規定)
(6)預定作業進度:以作業進度表說明之,應依施工步驟繪製施工進度網圖,其起訖時間必須與工程總進度曲線表所列時程一致。
(7)對於若非經計算,無法確認詳細施作尺寸者(如臨時支撐架之計算、模板應力計算⋯等);或非經製作詳細施工圖則無法正確施工者(如鋼結構施工製造圖、模板施工圖、連續壁施工圖等),需分別檢附必要之計算書與施工圖。
第九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1.協議組織表應詳列參與單位、人員,至少應包括工區內所有承攬廠商、施工協力廠商之協議組織會員。協議組織會長由事業單位指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之。
2.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熟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包括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與緊急應變計畫、督導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進行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規劃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以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職掌,可以職務說明書補充說明之。
3.定期協議為每週、每月或每季各訂定1日以適當時間進行協議。協議方式如:協議會議、現場協調等。由承攬廠商及其協力廠商組成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定期召開協議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業主或其代表、設計監造單位出席。協議事項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辦理。
4.有關協議組織之管理辦法可另補充說明,內容包含協議組織運作經費來源、會員獎懲規定、協議決議事項之追蹤改善、協議組織會員管理事項、協議組織會議流程等。每日、每週之協議會議應與每日、每週的安全管理活動相結合,以落實協議會議的決議事項。協議組織運作可參考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工程協議組織運作規範」。
5.橋梁工程施工作業為專業技術性工作,為了確保作業安全,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對特定人員進行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並待其取得合格證書後,始可令其從事作業。下列作業人員應具有相關受訓合格證書:
(1)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如吊升3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等等。
(2)特殊作業人員,如吊荷重未滿3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乙炔銲接裝置作業人員等等。
6.除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相關法令、契約,檢討條列教育訓練項目,且須包含從初步危害分析所得之從事有害作業人員與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此外,分項工程若使用新工法、新機具或新設備時,亦應適時辦理相關訓練。對於各類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參訓對象並予說明,並依規定訂定主管人員及一般員工安全守則。
7.檢查項目、檢查標準、檢查頻率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編定。並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施工架等作業訂定檢查項目;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有墜落之虞者,並應依前開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進行施工作業前,依前述各應檢查項目,實施檢查或檢測。另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作業環境測定、安全衛生設施、電氣設備等亦皆應訂定檢查項目、檢查標準與檢查頻率。檢查頻率除需滿足相關法規要求外,得視實際狀況予以增加。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應訂定改善措施。
8.自動檢查應詳述檢查、督導與結果管制等之作業方式。對於自動檢查使用之儀器設備的保養、維護、校正,以及自動檢查人員的作業安全亦應予以規範。執行結果的確認,可在自動檢查表上預留適當欄位,供相關人員執行檢查工作後簽章之用。
9.對於安全衛生實施細項可參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所附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編列,包括開口防護措施、施工架、安全圍籬、飲水設備、臨時廁所設置(形式、數量及設置位置)、工地清潔費、緊急避難設施⋯等。
第十章 緊急應變及防災
1.指揮中心可由總指揮及副總指揮等人員所組成,人員編組可分為通訊、急救組/搶救、消防組/交管、機電組/支援組/公關組,應註明各編組之任務,其成員分為組長與組員。指揮中心與人員編組之成員應註明姓名與日夜聯絡電話。搶救機具、設備、器材可分為急救設備、消防設備、搶救機具及補強材料等,應分別註明搶救機具、設備、器材之名稱與數量。
2.急救體系可分為醫療與消防兩個體系,應分別列表各相關單位之名稱、住址與聯絡電話。
第十一章 環境保護執行
1.噪音防制應符合契約、「噪音管制法暨施行細則」、「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標準」、「環境音量標準」、「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其防制措施應包含:設置圍籬、採用符合現有環保法規相關規定之施工機具⋯等。
2.振動防制應符合契約、「振動管制法暨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其防制措施應包含:妥善規劃動力機械之操作、加設適當防振裝置⋯等。
3.水污染防治應符合契約、「水污染防治法暨施行細則」、「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放流水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其防治措施應包含:裸露地表防護、地表逕流處理、洗車廢水處理、作業廢水處理⋯等。
4.廢棄物清理應符合契約、「廢棄物清理法暨臺灣省等施行細則」、「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一般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營建剩餘土方處理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定。其清理措施應包含:使用垃圾分類、回收及焚化處理⋯等。
5.空氣污染防制應符合契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管理辦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暨施行細則」、「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空氣品質標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其防制措施應包含:使用沉澱池、設置圍籬、灑水處理、不任意露天燃燒廢物⋯等。
6.承攬廠商於施工過程中,應儘量減少對工區週遭生態環境之破壞,且工程契約內容若涉及須對生態環境保護(包括陸域或水域動植物保護)事項,承攬廠商應依契約提示事項,提出相關之保護措施。
7.工程內容若有涉及「文化資產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承攬廠商應依契約及法令相關規定提出對文化資產保護之管理措施及相關之保護計畫。
8.本章所需之編撰章節及內容,除依據工址環境條件及契約規定外,亦須依據主辦機關或地方單位對環境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1.除契約相關規定外,應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部編審之「交通工程手冊」、「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內政部制定之「市區道路條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編印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內有關交通維持等之相關規定。
2.擬定交通維持計畫提送時程時,必須配合工程施工預定進度及施工內容,並依當地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及考量審查核定所需之時間,以避免影響工進。
3.交通維持所用之施工交通管制與安全設施應分為下列6項:
(1)標誌:包括警告、禁制、指示及施工標誌。
(2)槽化導向設施:包括拒馬、交通錐、混凝土分隔石及直立導標。
(3)標線。
(4)警告照明設施:包括警告燈號、閃光箭頭板及照射燈。
(5)安全設施:包括安全圍籬、防撞墊、及安全防護網。
(6)其他:包含工程指示車、旗幟、告示牌。
4.因應交通實際情況變化所做之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包括交通安全引導人員或旗手等之規劃,應有能即時配合之管理機制,並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旦有損壞、破損、不平、應即刻修補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