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野鳥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澎湖縣野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促進國民保護野生鳥類及其棲息環境,倡導野生鳥類之欣賞、調查、研究與保育,培養國民愛護自然環境之觀念,共同維續野鳥族群之生存與繁衍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澎湖縣行政區城為組織區堿。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澎湖縣。
第 六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野生鳥類之研究、調查、保育及繫放事項。
二、舉辦鳥類欣賞及保護之各項推廣活動。
三、本會接受國內外學術機構及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有關野生鳥類之研究、調查及保育事項。
四、協助政府採取保護野生鳥類之措施。
五、協助有關單位保護野生鳥類之鑑定、教育訓練及宣導活動事項。
六、有關野生鳥類保護活動之國際合作及連繫事項。
七、編輯及出版有關野生鳥類之書刊、通訊及文獻事項。
八、與國內外鳥會及相關團體、學術機構之交流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凡設籍本縣並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始為本會正式會員。
二、家庭會員:凡本會會員眷屬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家庭會員,但家庭會員有優先參與活動之權利,無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一次繳納廿年之年費,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非法捕殺、虐待或買賣野生鳥類之行為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正式之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定本會辦事細則。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義工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會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選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卅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為新台幣陸佰元整。
家庭會員為每人新台幣參佰元整。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事業費。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決)算表,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 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物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久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