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辦法
民國110年12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5月16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成立依據)
為健全本校學生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之組織,依據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五條訂定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地位)
行政中心為本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三條(職權)
行政中心執行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行政中心應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可在決議送達七日內,提請學生議會覆議。
第四條 (組織)
行政中心常設秘書部、財務部、公關部、器材部、活動部、美宣部、資訊部、學生權益部等。會長視實際需求增設其他各部者,須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五條(行政中心成員兼職之禁止)
行政中心成員不得兼任學生議會議長、議員、科學會會長及社團長。
第二章 會長、副會長
第六條(職務)
行政中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置副會長二人, 分班級副會長、社團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班級副會長負責班級聯繫與相關事務處理;社團副會長負責社團聯繫與相關事務處理。
第七條(會長職務代理)
會長不克行使職務時,依班級副會長、社團副會長之順序代理會長。會長與副會長須由分屬 不同科之本會會員擔任。
第八條(任期) 會長任期為一年,與學年起迄時間同,連選得連任一次。行政中心全體成員之任期與會長同。
第三章 部長
第九條 (部長之職掌)
行政中心所屬各部部長之職掌:
(一) 推動部務。
(二) 出席會務會議。
第十條(部長職務代理)
各部部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該部次長代理。若該部次長因故無法代理或未設置次長時,得 由會長指代理人。
第四章 委員會
第十一條(委員會的設置及運作)
行政中心因任務需求得設置中央選舉委員會等委員會,除有特別規定外,其運作方式準用 本辦法各部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等選舉罷免事務,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會長任命,置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提請會長同意任命之。若主任 委員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若副主任委員有兩位以上,由主任委員指定 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會務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會主管組成,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各部會須將應行提出於議會之法規案、預算案及其他 重要事項,或跨部會事項等,提出於會務會議議決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修正程序)
本辦法規定事項,需要訂定或修正施行規範者,由會務會議通過後,送請學生議會核備 之。
第十五條(施行程序)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陳請學生事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