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12 月 21 日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 年 5 月 16 日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與成立依據)
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與民主理念,增進學生權益,並協助學生與學校之溝通,依據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四章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學生議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名稱)
本組織名稱為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
第三條 (組織架構)
議會為本校學生最高立法機構,由學生議員組成(以下簡稱議員),議員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
第二章 議員
第四條
議員依下列規定選出:
(一)議員共十八席,每科保障名額各四席。
(二)候選人由各科學會推派,或由會員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參選。
第五條
議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第一屆議員之任期至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自第二屆起恢復任期一年。
第六條
議員當選後若有轉學、休學、退學、個人因素等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秘書處提出,議員辭職案經議會同意核備後生效,並由法治紀律委員會存查。議員辭職後不得復職。
第七條
議員出缺剩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由選舉委員會辦理補選。前項補選之議員,以補足遺留任期為限。
第八條
議員任期內不得為學生行政中心成員。
第九條
議員應親自報到出席會議。議員因故無法出席者,應於會議開始前向秘書處辦理請假事宜。議員於同一學期均未出席會議,且未辦理請假事宜者,應送法治紀律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議員屆期改選或出缺補選期間,如遇特殊事故時,得延期辦理改選及補選。
第十一條
議員之罷免,應陳述充足原因與理由,須有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連署,檢具相關文書一式兩份,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會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三章 議長、副議長
第十二條
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名,由議員互選產生。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由全體議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進行投票。得票高票者當選為議長,第二高票者當選為副議長。得票相同 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若再次同票時,則以抽籤決定之。議長與副議長須由不同所屬科議員擔任。議長、副議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第一屆議長、副議長之任期至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自第二屆起恢復任期一年。
第十三條
議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學生議會,對內綜理會務。
(二)擔任本校各級會議學生代表及學生會之相關會議。
(三)排定會議時間,主持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代表議會對外進行各項交涉。
第十四條
副議長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議長處理會務。
(二)代理議長行使其職權。
第十五條
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議會提出,經會議同意後生效。
第十六條
議長、副議長得由議員投票罷免之,但就任未滿兩個月者,不得提出罷免案。
第十七條
議長、副議長罷免案應陳述充足原因與理由,且須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檢具相關文書一式兩份,向秘書處提出。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十八條
議長或副議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各常設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會議補選之。
第四章 議會
第十九條
議會行使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十條
議會之常會,每個學期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一條
除特別規定者外,議會非有全體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章程之訂定與修正,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五章 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議會設置常設委員會,必要時得設立其他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名稱與職權如下:
(一)法治紀律委員會:
負責審查與審議學生自治法規,稽查及審議學生自治成員有無嚴重行為,相關辦法有無不合時宜或互相牴觸之情形、言語偏差或抵觸校規。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
負責稽核學生會財務、預算、經費之相關議案,監督行政中心。
(三)程序委員會:
負責檢查提案手續完備與否,排定會議議程順序,處理會員請願案件。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委員由議員分任之,委員會席次至少為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六席,每一位議員以參加一個委員會為原則,由議員自願參加,若有超過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上限時,以抽籤決定。未參與任何委員會之議員,得由議長分派之。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名,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委員召集委員會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由秘書處秘書擔任紀錄。
第二十五條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
各委員會之職權行使規範,由各委員會自行訂定之,並送議會備查。
第六章 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
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各一名,由議長提請議會同意後任命之,秘書長之任期與議長同。另設秘書若干名,由秘書長任命之。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承議長之指示,處理有關議會之各項事務如下:
(一)處理議會議事及行政事務。
(二)負責開會通知事宜。
(三)關於記錄、整理、保存學生議會之會議資料。
(四)議會休會期間緊急事件之處理。
(五)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六)文書收發、編纂及印刷事宜。
(七)印信典守事宜。
(八)庶務、文宣等事宜。
(九)議會新聞編輯及發佈事宜。
(十)議會相關經費運作及支出。
(十一)其他與議會相關之事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會議通過,陳請學生事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