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年 5 月 31 日訓導會議修訂通過
94 年 1 月 7 日訓導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6 月 16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9 月 7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9 月 1 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6 月 18 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12 月 27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12 月 14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7 月 17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12 月 29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 年 6 月 29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 年 9 月 9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 年 5 月 16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 年 10 月 26 日經 111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會常會修訂通過
113 年 01 月 15 日經 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4 次學生會學生議會常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組織名稱為「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學生會」,簡稱為「國立臺南護專學生會」,英文名稱為「Student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Tainan Junior College of Nursing」,英文簡稱為「NTINSA」(以下簡稱本會)。本會 設於700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二段78號-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以下 簡稱本校)。
第三條
本會為本校唯一代表校內在學學生之學生最高自治組織。
本章程為本會最高法規,本會另訂之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立法中心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會設立宗旨如下:
一、健全學生自治體系,凝聚學生共識
二、學校與學生溝通的橋樑,維繫校園和諧
三、培養學生領導才能、民主素養及多元能力
四、推動永續發展經營理念
第五條
學生會之權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全體會員參加各項活動,對內統籌辦理全校性活動
二、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並須依專科學校法之規定推選學生代表參與學校會議及決策
三、統籌及稽核本會財務之運作
四、審核各社團、科學會之經費補助申請案
五、其他與學生事務相關之情事
第六條
本會設置行政中心為行政機構;學生議會為立法機構。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具備本校各學制正式學籍,並完成註冊程序之在學學生,即具有本會會員資格。如未具有上述之條件即喪失本會資格。
第八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參與本會選舉活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等。
二、應聘為本會幹部。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針對本會行政處分提出申訴之權利。
五、其他本會規章或決議賦予之權。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 繳納會費。(五專四、五年級、二專二年級及進修部會員不收取。)
二、 遵循本會各項規章。
會員違反上列規定或未盡義務者,經會務會議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後,得暫停會員依第八條第三項享有之權利。
第四章 會長及副會長
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本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另,不得兼任議會成員、科會之幹部及社團之幹部。
第十一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各機關,綜理本會會務。
第十二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報告。
二、任命、解任學生行政中心幹部。
三、會長得公布自治規章。
四、擔任或指派會員代表本會出席本校各項會議。
五、綜理本會會務。
六、調解行政中心及立法中心間之爭議。
七、其他本章程賦予之職權。
第十三條
會長缺位時,副會長應經會務會議議決通過繼任者,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各部門推舉人選,經學生議會議決通過後代行其職 權。若會長任期屆滿在四個月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內補選,繼任者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四條
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任會長應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任會長產生為止。
第十五條
本會置副會長一至二人,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會務,由會長聘任之。副會長任期 與會長相同。
第五章 會務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出席成員如下:
一、會長、副會長、行政中心執行長、副執行長、秘書長及行政中心各部主 管。
二、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代表二人
第十七條 會務會議由會長擔任主席召開之,為處理本會各機關、跨部事務之會議,必 要時,得邀請輔導老師或學校行政單位列席參與,會務會議實施辦法另訂 之。
第六章 學生行政中心
第十八條
本會設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行政中心執行長為最高首長,由會長兼任之。
第十九條
行政中心置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處理中心事務並為執行長之職務代理 人,由執行長就各部部長中選出一人兼任之。
第二十條
行政中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一人,綜合處理本會行政幕僚 事務,由會長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
一、綜合業務部:負責撰寫、編彙本彙年度計畫、施政報告等、人事管理及處 理不隸屬於各部門之業務。
二、學生權益部:關懷照顧會員生活各個層面,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三、財務部:負責本會經費編製及規劃,財務管理。
四、活動部:提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五、公共關係部:負責聯繫宣傳、資源整合及公共關係,營造整體形象。
六、班級事務部:聯繫各班級代表,處理各班級間之事務。
七、科會社團部:聯繫各科會及社團,綜理科會、社團相關業務。
八、器材部:負責本會實體財產、場地之維護及管理。
九、美宣部:提升文化水平,改善文化環境,鼓勵文化創造。
十、資訊部:維護意見表達自由,促進資訊流通及傳播,保障大眾知悉的權 利。
各部置部長一人、次長至多二人,由會長提請議會審議後聘任之。會 長得視實際需求設立其他各部,該部之存續期限與會長任期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中心設行政會議,會商解決中心各部門間之爭議及討論行政中心相關事 項,行政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行政中心執行長召開並擔任主席。行政 中心執行長得依行政中心之需要召開臨時行政會議。
第二十三條
行政中心執行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若有窒礙難行之處,經會長核 可後於收到決議之十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學生議會對於行政中 心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 議無效。
學生議會決議結果為維持原案,行政中心可提請至會員大會仲裁之。 如會員大會仲裁結果為維持原案則行政中心應立即執行。
第二十四條
行政中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立法中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
議會由學生議員(以下簡稱議員)組成,議員由全體會員 選舉產生,議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其選舉罷免法另訂之。
議員不得為行政中心之成員。
第二十七條
立法中心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本會單行法規、自治規章。
三、對行政中心執行長及行政中心各部會負責人有質詢權、監督權、糾正\ 權、糾舉權。
四、對會長有聽取施政報告權。
五、向各部會調閱其所公布之公告及各種有關文件。
六、審議會員申訴案件之執行。
七、審議預、決算案及審查學生會之財務狀況。
八、對行政中心各部門部長、次長有人事同意權。
第二十八條
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名,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任期一年。
第二十九條
立法中心議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學生議會,對內綜理議會會務。
二、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常會及臨時會。
第三十條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職權,若議長、副議長皆不克行使職權時,應即刻辦理補選,由學生議員互選。
第三十一條
立法中心需於新任議員產生後 15 日內,由原任議長召集新任議員舉行會議,選舉正副議長。
第三十二條
議員之職責如下:
一、議員應親自出席本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
二、議員因故無法出席者,應於會議開始前向秘書處辦理請假事宜。議員於 同一學期均未出席會議,且未辦理請假事宜者,應送紀律委員會審 議。
第三十三條
立法中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秘書處負責立法中心之相關行政工作。
第三十四條
議會之下得設立常設委員會,得依需求設置其他委員會,其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五條
立法中心之會議分為下列三種:
一、常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於開會前十日公告周知。
二、臨時會:
1. 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要求召開時。
2. 會長請求召開時。
3. 議長請求召開時。
三、審查會:審查決算等相關經費或任何需核章之文件。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之提案應於學生議會開會前 5 日送達。除審查會為開會前72小時前送達。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會會議之召開,需有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需做任何決策之提案,皆需為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
如遇糾正、糾舉相關案件,另訂之。
學生議會提出之糾正、糾舉案時,需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
第三十八條
學生議會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八章 選舉及罷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行政中心下設選舉委員會,處理本會相關選舉及罷免事務。置主任委員 一人,由副會長兼任之或由會長聘任之。置副主任委員一至四人,由主任委 員提名,會長聘任之。置委員若干人,由會長聘任之。
第四十條
本會之選舉罷免事務規定另定之。
第九章 經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郵局存款利息。
三、本會簽約之特約廠商或其他團體贊助款。
四、出售歷屆回饋品及相關周邊物品。
五、經學校核定之有關補助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固定存放於學生會專屬帳戶。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使用規範、有價財產管理及使用規範,另以學生會財務管理要點定訂之。
第四十四條
預算及決算辦法另定之。
第四十五條
為平衡收支結餘及回饋會員,本會得依當學年之財務情形辦理相關回饋事 宜。
第十章 輔導
第四十六條
本會之輔導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四十七條
本會得置輔導老師二人,一人由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兼任,另一人由會務會議討論後,聘任適任人員擔任之。
第四十八條
本會視需要得由會長提請會務會議同意通過,敦聘校內外專家、學者及曾任學生會及各學生團體之幹部或校友為會務、活動、財務、法律等顧問,提供本會各項業務之諮詢及建議。
第十一章 會務之暫停與開啟
第四十九條
會務之運行如遇以下情形得暫停會務:
一、如遇特殊情形時,得由原任學生會會長或學生議會議長提請召開立法中心臨時會,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決議通過,使得宣布暫停會務。
二、如新任會長無法從改選或補選產生,且原任正、副會長均不克行使職權時,得由學生議會議長召開臨時會,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決議通過,使得宣布暫停會務。
第一項之會議皆需邀集行政中心成員及課外活動指導組成員列席參與。
第五十條
會務暫停期間,凍結本會各項資產,並交於輔導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代為保管,待會務重新運行時,解除各項資產之凍結。
第五十一條
會務暫停後,由學生事務處召集會員組成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學生會長之選舉。其委員資格順位如下:
一、原行政中心成員
二、原選委會成員
三、原學生議會議員
四、現任科學會會長
五、現任社團社長
六、學生會會員
學生事務處應輔導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應聘擔任本會各項人員,本會應發給聘書或應聘證明書。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送本校學生事務處、校長備查,由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