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學權-18歲公民權💖】
Q1: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幾歲?
A: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後,
年滿18歲的國民,即屬於有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Q2:18歲公民可以做什麼?
A:
1.需簽名之契約,皆可自己辦理
(如租房、開立銀行帳戶、申辦手機門號等)。
2.獨立發起集會、遊行、人民團體等。
3.結婚:雙方皆滿18歲,方可結婚。
4.公投: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
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5.公務人員考試:滿18歲者,可以參加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6.申報所得稅、繳納健保費:受到民法修正影響,
之後年滿18歲且未就學、已具備謀生能力的子女,
就必須分戶出去,自行繳納健保費用;
也不能在列為受扶養親屬、報免稅額,須申報所得稅。
7.自主立醫療意願書: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捐贈器官、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
按病人權利自主法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Q3:18歲公民尚未享有權利:
A:
1.選舉罷免權(公職人員/總統…)
2.申請期貨帳戶
3.吸菸年齡(年滿20歲使得為之)
Q4:學校與18歲公民權之關係?
A:活動當天只有未滿18歲之同學需要繳交家長同意書。
各位同學對於18歲公民權還有什麼看法呢?
歡迎同學們在底下留言,和學生會一同討論最新的議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