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說謊、不欺騙:借錢不還是詐欺嗎?
故事是這樣開始的:小凱發現了一個很好的投資機會,但是手邊沒有可以立刻動用的資金,於是便想到多年的好友阿章。阿章的工作穩定,理財習慣良好,有一定的積蓄。小凱找到阿章,告訴他這個賺錢的大好機會,希望阿章可以借給他30萬元,並保證除了到期會償還本金之外,每個月還會定期支付利息給阿章。30萬元對於阿章來說,雖然不是一筆小數目,但是在小凱再三的請求之下,阿章還是把錢借給了他。不料在幾個月後,小凱突然音訊全無,阿章非但沒有繼續收到小凱承諾的利息,更別說原先借出的30萬元。一氣之下,阿章便以詐欺罪將小凱告上法院。
判決結果出爐,阿章敗訴,難道法律保護的是借錢不還的壞人嗎?別急,在高呼司法不公之前,讓我們先來看看《刑法》中的詐欺罪。根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犯。歸納實務上的法院判決,可以把詐欺罪拆解後以下列圖示表示。在每項條件都個別符合的時候,就會成立詐欺罪。
構成要件說明: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明知」詐欺行為,會使受害者做出有損自己財產的決定,但為使行為人自身或其他特定者獲取不法的財產利益,仍「有意」為之;所謂「不法所有意圖」,係指行為人為使自身或其他特定者獲取不法的財產利益;所謂「施用詐術」,係指行為人傳遞可用科學方法證明與事實不符的資訊;所謂「陷於錯誤」,係指受害者因行為人的詐術,而產生不符事實的認知;所謂「處分財產而受損害」,係指受害者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具體的財物。
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小凱拿出投資的契約書,證明自己沒有把這筆錢花在其他地方,也提到:「我是因為投資失敗才還不出錢,不是想要用借錢的方式來騙你。」他也提出過往的法院判決,主張30萬元外加利息的還款計畫,充其量只是兩人主觀上的期待,無法判斷真偽。這和可以用科學方法證明為不實的資訊相比,如「我已經在某某銀行,開設還款專用的帳戶」的說法,並不相同。
阿章一聽,非常不服氣的搬出兩人的對話紀錄,主張小凱除了曾說明借錢用途和利息,同時也保證自己名下有多筆不動產,就算投資失敗,也不用擔心拿不回那30萬元。一直到小凱沒了消息,阿章詢問了小凱的親朋好友,才得知小凱的說法顯然不符實情,而他撒謊的目的無非是要讓自己安心掏錢。
小凱聽到阿章的控訴,大方承認自己沒有任何房屋和土地。但是他随即也以兩人的對話紀錄為證據,指出阿章曾經調侃小凱是「作夢夢到自己有房有地」,還透漏「就算你沒有這些擔保,念在我們多年的交情上,我也還是會把錢借給你」。而小凱也強調在借款後的3個月,確實有按照約定償還利息。他舉了過往的詐欺案為例,法院判決認為被告若是有詐欺的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大可於取得款項後,逕自逃逸」,而在這個案例中,被告並沒有在第一時間這麼做,所以獲判無罪。最後,小凱承認自己雖然失信於阿章,但也反過來指控阿章:「不過是想要讓我害怕被關,趕快把錢交出來而已!」
而阿章就真的拿小凱沒辦法嗎?回到阿章與小凱合意借貸的當下,雙方之間即存在私法上的契約,因此阿章可以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向小凱把錢要回來,而非期望以刑事的詐欺罪來懲罰小凱。
談錢真的容易傷感情,即便是多年的好友也一樣。如果擔心借別人的錢有去無回,最好的作法當然就是拒絕,才不會像是故事中的阿章,落得「人財兩失」的下場。
(本文出自:2021年,閱讀理解季刊第33期,第58-59頁。)
問題一:
根據法院判決,阿章的律師主張本案符合哪些詐欺罪的要件,較有可能被法院採納?
問題二:
本案中,小凱主張自己沒做哪些事情,故不具備詐欺罪的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