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國小306 學習園地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定 112年9月1日修訂
一、凡本校在籍學生,悉依本規定辦理請假。
二、未依本規定完成請假手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計。
三、凡連續曠課三天以上者,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導對象。(曠課指無法與
家長取得聯絡。學生曠課第二日起導師通報訓導處;第三日導師及學務處繼續聯絡;第四
日列為中輟,生教組將依中輟相關規定,進行校安通報。)
四、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活動、競賽。
2.參加學校舉辦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3.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推展工作。
4.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二)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准請假。
(三)病假:因病需在家休養者,另因感染法定傳染病需在家休養者請病假,若達停課標準,
其他配合停課之學生採不計假方式處理,病假三日以上者,請附醫師之書面證明
文件。
(四)喪假:學生家屬過世,准予喪假。
五、 請假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請於當日上午8:30前撥『學生請
假專線03-3577715-515』請假,或以電話向導師請假。
(二)事假需於請假前先由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三)公假必須經業務處室單位提出,並填寫公假單,會知級任及科任老師,始准予公假。
(四)學生因緊急或其他緣故未能及時請假者,事後應儘速知會班級老師補請,如有未請假者,
則以曠課登記。
(五)請假期滿仍不能返校上課者,得由家長或監護人函請續假,否則仍以曠課論。
(六)學生臨時外出管理:
學生到校因臨時狀況須請假(臨時外出)時,請班級老師(或代理人)填具「學生外出請假單」,離開校門時應主動出示臨時外出單,交警衛驗明,始准外出。如未出具外出單,警衛不予放行,學生臨時外出時須由家人親自接回。
(七) 若學生請假每月總日數(除公假、公差及喪假外)超過當月上課日數的四分之一(含)
以上(個案不在此限),恐因影響學生學習,將視情況邀請家長召開會議,以了解其原因,
並討論解決方法。
(八)請假一日及二日者,請假單由導師自行保留並登記。請假超過三日以上(含三日)請假單
由導師蓋章後送至學務處,七日以上(含七日)則須經校長核章。
六、 請假流程:(事假、病假、喪假)
填寫請假單-----級任老師蓋章-----生教組長蓋章-----學務主任蓋章-----校長蓋章
(家長簽名) ( 二日以內 ) ( 三日以上 ) ( 五日以上 ) ( 七日以上 )
六、 請假單及外出單詳如附件(可於學校首頁下載使用)。
七、 本規定經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