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國小306 學習園地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國民小學校園攜帶“行動通訊裝置“使用規範原則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18日府教中字第1000364826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減少人體對電磁波之曝露,及避免影響教學、學習成效和兼顧學
生家長聯繫需要之前提,特訂定本規範。
三、申請程序:學生於校內攜帶行動通訊 (含一般手機、智慧型手機、智慧型手錶、其它智慧型裝置等等)需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
四、使用時間:行動通訊裝置可以使用的時段為:早自習(7:20)以前,放學以後,緊急狀況或特殊需求時經導師同意後。
五、管理方式:
(一) 非使用時段一律關機。
(二) 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為3577715轉311),或於下課時間撥打導師的行動電話。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會轉知導師或聯絡同學並轉達聯繫事項。
(三) 行動通訊裝置,以應用於與父母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
(四) 行動通訊裝置,嚴格禁止在校:偷拍(含非偷拍)、錄音、錄影、上網、玩遊戲、非法藍芽傳輸、聽音樂……等等。
(五) 智慧型手錶裝置,只允許開機看時間,其它上面(四)所列之事項,一概禁止使用。
(六) 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通訊裝置進行充電。
(七) 學生攜帶行動通訊裝置,每個學年度皆要重新申請。
六、 違規處置:
(一) 凡違反上述規定第一次,則禁止學生攜帶行動通訊裝置一星期(包含例假日);違反規定第二次,則禁止攜帶行動通訊裝置二星期;違反規定第三次,則禁止攜帶行動通訊裝置三星期;第四次則整學年度禁止攜帶行動通訊裝置到學校。
(二) 利用行動通訊裝置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立即取消其使用之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七、其他:
(一) 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通訊裝置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二) 行動通訊裝置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攜帶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三) 校外教學及特殊緊急狀況之行動通訊裝置使用,不在此限。
八、附件一:【桃園市大有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通訊裝置申請書】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通訊裝置申請書
本人子女 就讀 貴校 年 班,已確實清楚學生於校內使用行動通訊設備之相關規定,現擬申請於校內使用行動通訊裝置,並願意配合 貴校訂定之相關規範及處置措施。此致
桃園市大有國民小學
申請人(簽章): (請正楷書寫)
(家長或監護人)
聯絡電話:
與學生關係:
學生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使用行動通訊裝置申請人 年 班 號 姓名:
導師審核:□通過 □不通過
(導師需確實了解學生是否真有攜帶行動通訊裝置到校的需要,才給予「通過」或「不通過」。)
導師簽名:
學務處審核:□通過 □不通過
(學務處將根據導師的審核,給予「通過」或「不通過」,「通過」後始可攜帶行動通訊裝置到校。)
學務處核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