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寵物遺體委託焚化收費標準
臺東縣寵物遺體委託焚化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103978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60080609B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7條條文
第一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民眾妥善處理寵物遺體,避免屍體隨意 棄置 以確保縣民健康及環境衛生,並兼顧飼主對寵物之情感,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東縣動物防疫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貓及其他供玩 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四條 寵物遺體集合焚化收費方式如下:
一、 未滿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 十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每隻新臺幣八百元。
三、 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一千元。
四、 三十公斤以上,未滿四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 四十公斤以上:每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人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後,應將寵物遺體交付
執行機關冰存,並統一排定日期時間集體焚化處理,申請人不得要求單獨(爐)或擇定時間焚化及索取骨灰。
第五條 寵物遺體單隻焚化收費方式如下:
一、二十公斤以下每隻新臺幣三千元。
二、逾二十公斤者,每增加一公斤重量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公
斤則以一公斤計算。
申請人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後,應將寵物遺體交付執行機關冰存,待排定日期時間焚化處理後,通知申請人取回骨灰。
第六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申請退費外,不 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