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5月5日府授農防字第1140001110B 號公告 公告修正本縣辦理114年度「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事項,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防字第1130002260號
主旨:公告實施本縣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修正或廢止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範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豬、牛、羊、鹿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場集運車及訪客車輛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出。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10%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群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 防止疾病擴散。
(四)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五)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或消毒措施,供進出人員消毒。
(六)畜舍空出時,必須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週以上再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應再進行消毒1次。
(七)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八)為防止豬隻飼養場所豬隻逃逸及遭野(山)豬入侵與繁殖行為致疾病相互傳染,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設置相關圍籬防護措施。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畜牧場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養豬場:非洲豬瘟、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飼養場: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五、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動物運輸車輛、化製場集運車及訪客車輛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出。
(三)場區各繫留場應於每日拍賣或屠宰作業結束後澈底消毒。
(四)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豬瘟、非洲豬瘟及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澈底消毒。
(五)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應指派消毒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每日記錄及指揮消毒作業人員依規定進行消毒。
(六)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於休市(宰)日時應將繫留場保持淨空,並於場區及繫留場經澈底清洗乾淨後派員進行擴大消毒。
六、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装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1年以供查核。
七、未依規定落實前述各項防疫工作,經勸導後仍未配合執行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12年7月11日公告送達本所112年1月16日動防四字第1120000156號函意見陳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