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業於115年3月10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489號公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旨揭公告(如附件)新增附表3指定禁止飼養動物物種包含:浣熊、河口鱷、蝮蛇科、眼鏡蛇科等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