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擬續養收費規定

臺東縣飼主不擬續養動物收容管理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096768B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

 

第1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動物保護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

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臺東縣飼主不擬繼續飼養動物,送交本府設置臺東縣流

浪動物收容中心收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收

費。

       動物收容期限最長十二日,完成手續日為第一日;申請

人應為每隻動物一次繳納收容處理費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收容手續完竣並繳費後,不得退費。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